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国家将中西部地区扶贫开发任务重、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592个县(旗、自治县、市辖区)确定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为推进重点县的扶贫开发工作,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点县的确定
重点县在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范围内确定。
确定重点县的主要依据是:贫困人口数量、农民收入水平、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以及扶贫开发工作情况,适当兼顾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收人等综合指标。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确定重点县的原则、标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县的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具体重点县,并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备案。重点县实行定期确认、适时调整制。
第二条 工作目标
到2005年,对全国重点县的总体要求是:尽快解决少数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低收人群众的生产能力和收入水平,力争稳定解决温饱,为实现小康创造条件。
各重点县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指导下制定具体目标,主要包括: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贫困村、贫困人口的减少进度,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程度,文化、教育、卫生、科技和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进展情况。重点县经济、社会等主要指标的增长幅度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第三条 省负总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地区重点县的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加大扶贫投入和工作力度,确保如期实现扶贫开发目标。
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重点县的贫困乡村,适当用于重点县之外的贫困乡村。省、市两级政府要根据重点县的扶贫开发任务,增加扶贫投入,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要多渠道筹措扶贫资金,努力加大扶贫开发的投入力度。
省直有关单位要优先考虑重点县的发展,各部门安排的项目、资金、物资、技术推广等要向重点县倾斜。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重点县的扶贫开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扶贫和东西扶贫协作要向重点县集中,确保每个重点县都有帮扶单位。
加强对重点县扶贫开发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重点县扶贫开发规划的实施和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县抓落实
重点县要把扶贫开发作为党委和政府的中心任务,以扶贫开发工作统揽全局。落实领导责任制,确定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
重点县要坚持扶贫到村、到户。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确定扶贫开发重点村,并对贫困农户建档立卡。
认真制定贫困村的村级规划,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乡、县两级规划。重点县扶贫开发规划要统一评估论证,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计划,并报本省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扶贫部门要根据规划建立扶贫项目库,按照项目安排扶贫资金,凡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扶贫资金、政策不予支持。
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本地的扶贫开发,负责把扶贫开发的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贫困村、贫困户。
重点县扶贫开发机构要单独设置,人员素质和数量要与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相适应,确保工作经费。
第五条 动态监测
要严格按要求组织扶贫统计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贫困状况和扶贫开发工作情况。重点县要保证监测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
建立健全重点县扶贫资金和项目监测网络,全面跟踪扶贫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扶贫开发规划的落实情况,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组织一次对全省重点县扶贫开发工作的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点县扶贫开发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抽查,每二年组织一次省际之间交叉检查,每五年进行一次阶段性验收检查。检查结果将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加强审计工作,定期组织对扶贫资金的全面审计。
第七条 奖优惩劣
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奖惩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扶贫开发规划落实、措施到位、扶贫成效明显的重点县,在资金分配、试点项目、政策优惠等方面予以奖励。对扶贫工作领导不力、进展缓慢的重点县,酌情调减扶贫资金,并通报批评。对扶贫开发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可提出取消其重点县资格的建议,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重点县扶贫开发工作成效应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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