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扶贫资金及项目计划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财政厅(局):

      近年来,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分散、到位迟缓的问题十分突出,影响了扶贫开发进程。为了扭转这种状况,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 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要求和2004年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今后一个时期的扶贫工作要切实抓好整村推进、劳动力培训转移和产业化扶贫三个工作重点。扶贫资金和项目要紧紧围绕这三个工作重点,按照扶贫开发规划,瞄准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充分考虑当地自然条件、经济技术水平、市场需求等,进行安排和选择。

    二、 要及早研究确定年度财政扶贫开发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规划基础上,于当年第四季度按本年度财政扶贫投入规模组织确定下一年度具体财政扶贫项目计划。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统一拟定年度扶贫资金和项目计划,经本级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管理权限报批。

    三、 财政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要广泛吸收贫困群众的参与,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要实行公告、公示制度。

    四、 从2005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于当年工月底前将按上年财政扶贫资金规模确定的年度资金分配和相应项目计划报送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备案。之后确定的新增资金和项目计划(包括对原计划的调整安排)也应及时报送备案。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资金、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书面报送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

    五、 中央财政将从2005年开始于本年度2月份前按上年分配规模将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根据资金分配和项目确定情况,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县。

    六、 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即将财政扶贫资金由省直接分配到县,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由县级政府在规定权限内确定扶贫项目,并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省级相关部门审核汇总形成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财政扶贫项目计划,据此进行监督检查。

      专此通知。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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