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支持国家扶贫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确保实现《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的目标,国务院扶贫办通过各省区市的推荐,在全国认定了一批扶贫龙头企业。现就大力支持国家扶贫龙头企业发展提出意见如下。
一、 充分认识支持国家扶贫龙头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之一是大力促进贫困地区产业化进程,即通过龙头企业的带动,实现贫困地区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提高贫困地区农民组织化程度,引导贫困地区农户有序进入市场,有效增加贫困农户收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条件。
国家扶贫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或以贫困地区劳动力为就业主体的,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农户进入市场、促进贫困地区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调整、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国务院扶贫办认定的企业。企业应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法人代表资信状况良好。在经济效益方面,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不欠税、不欠薪、不欠折旧,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
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是实现产业化扶贫的关键环节。只有通过龙头企业带动,才能扩大规模,提高品质,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实现个体农户与大市场的对接。
扶贫龙头企业要完成带动地区经济结构和就业结构调整,带动贫困农户增收的任务,需要具有一定的规模,较好的经济效益和银行信誉,较强的辐射能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龙头企业发展艰难,因此,不仅扶贫部门要把支持扶贫龙头企业作为目前的工作重点,多方给予支持,国家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地方各级政府也要对扶贫龙头企业在投资环境、金融服务、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 积极为国家扶贫龙头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贫困地区各级政府要本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改善环境,搞好服务”的原则,简化办事手续,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要结合整村推进,努力改善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强化配套服务,为国家扶贫龙头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要在土地使用、行业管理和人才培训等方面为国家扶贫龙头企业提供便利。要创新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户围绕龙头企业基地建设、特色资源开发发展合作组织、专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对中小型和民营的扶贫龙头企业,要给予重点支持。要在培育支持本地扶贫龙头企业的同时,吸引发达地区企业到当地参与扶贫开发,让他们享受与本地扶贫龙头企业同样的优惠政策支持。
三、 扶贫部门要把支持国家扶贫龙头企业发展作为重要任务
各级扶贫部门要制定产业化扶贫规划,把对国家扶贫龙头企业的支持纳入扶贫开发项目库中。同时,把产业化扶贫与当前各项重点工作有机结合在一起。在制定和实施整村推进扶贫规划的过程中,既要搞好基础设施和各项社会服务,又要把主导产业的培育放在重要位置,给予大力支持。要尽快启动那些扶贫龙头企业基地村扶贫开发规划的实施。在劳动力转移培训过程中,要优先满足扶贫龙头企业对技术工人的需要,优先安排培训。要协调有关方面,创新担保和保险机制,积极为龙头企业提供服务,探索扶贫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为贫困农户承贷承还、提供贷款担保等有效办法,确保贫困农户在产业化过程中受益。同时,要协助金融部门做好扶贫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回收工作,确保贷款安全,提高使用效益。
四、 把支持国家扶贫龙头企业发展作为信贷扶贫的主要工作
中国农业银行作为经办扶贫贴息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要在支持国家扶贫龙头企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一是要把支持国家扶贫龙头企业作为信贷扶贫的有效实现形式,选择一批符合当地产业化发展方向、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扶贫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大力支持,在规模配置、资金安排、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二是要提高贷款调查、审批等环节的工作效率。考虑到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在保障贷款安全和效益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信贷准入标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季节性收购资金的困难。三是要逐步建立对国家扶贫龙头企业的服务和监测体系,重点对企业的业务经营、资金需求、信贷状况、风险状况等进行监测,既要满足企业的合理需求,又要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五、 积极探索定点扶贫和东西扶贫协作与国家扶贫龙头企业发展相结合的途径
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扶贫要积极为贫困地区牵线搭桥,提供信息,帮助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支持扶贫龙头企业的发展。东西扶贫协作一方面要引导发达地区企业到贫困地区投资创业,创办扶贫龙头企业;同时也要发挥东部各种优势,帮助西部贫困地区扶贫龙头企业上水平、上层次、上规模。要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实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六、 国家扶贫龙头企业要提高竞争力,增强带动力
国家扶贫龙头企业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选择主导产业,扩大生产和加工规模。要守信用,重效益,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对贫困农户的带动能力。同时,扶贫龙头企业要主动承担扶贫济困的社会责任,在基地建设、产品收购加工、安排贫困农户劳动力就业等方面处理好企业与农民、特别是与贫困农民的利益关系,真正形成利益共同体。要积极探索企业和农户的连接机制,通过契约农业、大户带动、专业组织、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双赢。
七、 建立和完善国家扶贫龙头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国务院扶贫办将会同中国农业银行制定《国家扶贫龙头企业考核评分办法》,每年组织一次检查工作,根据各省区市上报的材料,考虑产业发展状况、社会信用环境、企业经营水平等状况,进行评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国家扶贫龙头企业资格。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违法经营、损害农民利益的,从发现之日即取消国家扶贫龙头企业的资格。对于各地新发展起来的效益较好、对农户增收有较强带动能力的企业,经省级扶贫办或农业银行省级分行推荐,可增补到国家扶贫龙头企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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