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扶贫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定点扶贫工作室中国特色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扶持力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定点扶贫单位贴近基层、了解民情、培养干部、转变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途径。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确保完成扶贫开发任务,顺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1986年开始至今,定点扶贫工作已历时24年,现有200多个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定点扶贫400多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方面大力支持和定点扶贫地区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努力下,定点扶贫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目前我国农民贫困人口较多,脱贫致富难度增大,定点扶贫工作面临的任务还相当繁重。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完善国家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坚持不懈地消除贫困现象,经中央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定点扶贫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定点扶贫工作总体任务。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村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帮主贫困地区干部群众更新思想观念、不断提高素质。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帮主稳定解决扶贫对象温饱问题并实现脱贫致富,重点提高贫困乡村和农村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坚持开发式扶贫,积极推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本服务能力、培育农业主导产业,促进定点扶贫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新工作机制,整合各种资源,努力形成推动扶贫工作的强大动力。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协助当地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二、调动各方力量推进定点扶贫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国家重点科研院校、军队和武警部队,均应参加定点扶贫工作,承担相应的定点扶贫任务。支持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参与定点扶贫工作。积极鼓励各类大型民营企业、社会组织承担定点扶贫任务。通过扎实有效地工作,力争做到定点扶贫单位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全覆盖。

    三、确定和调整定点扶贫工作方案。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充分征求定点扶贫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定点扶贫总体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定点扶贫总体方案,分别商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总政治部、共同拟定具体定点扶贫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小组办公室与上述单位联合印发。

    定点扶贫方案原则上同国家扶贫开发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一并进行整理。纲要试试期间对定点扶贫方案进行个别调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定点扶贫县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定点扶贫单位在定点扶贫县已开展定点扶贫工作5年以上;定点扶贫单位已妥善做好原定扶贫县的有关后续工作;定点扶贫单位转到其他贫困地区继续承担等量的定点扶贫任务。

    符合调整条件的定点扶贫单位,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调整建议,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局、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总政治部等单位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国务院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商上述单位和定点扶贫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在纲要实施期间新设立的有关单位,应自觉承担定点扶贫任务;其所承担的定点扶贫任务,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在纲要实施期间撤销的单位,由其上级单位负责承担原定点扶贫任务;合并或重组的,由合并或重组后的单位继续承担原定点扶贫任务。

    四、突出定点扶贫工作重点。定点扶贫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主要对象,优先考虑西部地区,重点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重点县。确定定点扶贫县,要尽可能结合定点扶贫单位的特点,并同定点扶贫单位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军队和武警部队定点扶贫县的确定,按照《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开发[2009]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统筹安排定点扶贫工作。参加定点扶贫工作的单位要针对定点扶贫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现实需求,制定帮扶工作规划,以贫困乡村和农村贫困人口为工作目标,以解决定点扶贫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工作重点,以整村推进、产业化扶贫、异地搬迁扶贫、基层干部和劳动力培训、基层组织建设等工作抓手,努力为定点扶贫地区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

    各单位要把开展定点扶贫工作于培养锻炼干部结合起来,做好挂职干部的选派工作。定期选派德才兼备、具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中青年干部赴定点扶贫地区挂职扶贫。要加强对挂职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并切实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各单位要积极筹集和严格监管定点扶贫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国家鼓励企业加大扶贫投入力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六、加强对定点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定点扶贫工作由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集中统一领导,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局、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共同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定点扶贫工作,由总政治部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点扶贫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定点扶贫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定点扶贫工作先进单位”和“定点扶贫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制定年度工作要点、适时召开会议、开展业务培训、实地督促检查、组织舆论宣传等方式,加强对定点扶贫工作的指导。

    各定点扶贫单位要高度重视定点扶贫工作,将其摆上本单位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定点扶贫单位领导每年应深入本单位定点扶贫县,开展调查研究,实地指导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年终或年初,各单位要对定点扶贫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并及时将本单位定点扶贫情况包括年度总结、统计报表和工作安排等,分别报送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组织部及本单位党的关系所属工委(党委)。军队和武警部队定点扶贫情况,应及时报送总政治部。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要参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定点扶贫工作。各地区特别是贫困人口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同定点扶贫单位一道,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扶贫工作。

    2010.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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