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为单位、整合资金、整村推进、连片开发” 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开办发(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财政厅(局):
“县为单位、整合资金、整村推进、连片开发”(以下简称“连片开发”)试点开展以来,各地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编制规划,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精心组织实施,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发挥“连片开发”试点示范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决定,2010年,“连片开发”试点工作在继续扩大试点规模的同时,将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试点机制,强化试点规划编制和绩效考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完善试点机制
为完善试点机制,推动试点县科学编制和实施试点规划,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绩效考评,2010年,“连片开发”试点工作将进行适当调整。
(一)试点工作期限调整。2010年,试点县的试点期限由原来的一年改为三年,第一年为试点启动期,第二年为规划实施期,第三年为评估验收期。
(二)试点规划编制和实施调整。2010年,由原来的一年编制试点规划和一年实施改为编制三年规划,分三年实施。
(三)中央补助资金安排调整。中央财政对试点县的试点补助资金控制数由原来的1000万元改为三年合计1200万元,其中:第一年补助500万元,第二年补助500万元,第三年根据绩效考评结果,补助限额为200万元。
(四)扩大试点范围。2010年,“连片开发”试点工作在中西部22个省(区、市)100个试点县(含10个革命老区建设示范试点县)范围内开展(分省规模见附件)。
二、 试点县遴选条件
重点向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的革命老区县、民族县及边境县倾斜,并按以下条件遴选试点县。
(一)试点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对试点工作积极性高,能担负起试点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试点县扶贫、财政等部门力量较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水平较高,能够密切协作配合,担负起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责任。
(三)试点县内有贫困村相对集中的片区,对片区的扶贫开发有明确的综合治理思路。
(四)试点县对整合资金的认识水平较高,能整合和统筹资金用于片区开发。
(五)试点县片区内有一定的特色优势产业基础,对农村贫困群众增收的带动效益明显,贫困群众参与程度高。
革命老区建设示范试点县的遴选,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对革命贡献大、贫困程度深的老区县;二是“三个确保”任务重、贫困村相对集中的老区县。
三、 试点规划编制
试点规划是试点工作有序推进的基础,也是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试点县要科学编制试点规划。
(一)明确规划内容。试点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行政范围、分年度和分部门任务、实施主体和工作措施、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等。
(二)合理确定连片开发规划范围。主要根据中央财政对试点县的试点补助资金控制数、整合资金数量和农民投劳投入数等情况,以及在适度投入强度下可能完成的任务来合理确定连片开发规划范围。
(三)科学分解分年度和分部门任务。通过参与式扶贫方法,确定片区内最需要优先解决的公益性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项目,并根据整合资金的政策要求和部门职责,将项目的年度任务分解和落实到各部门。
(四)项目设计中,建立扶持项目与贫困农户直接有效受益的利益连接机制,加大对直接到贫困户环节的扶持力度。
四、 试点工作绩效考评
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将在试点期间对试点工作进行绩效考评(具体考评办法另发),绩效考评的对象主要是试点规划的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特别是第三年度试点资金将根据对试点县第二年度试点规划实施情况的绩效考评结果进行拨付或扣减。对各省试点县绩效考评的总体结果将作为确定各省下一轮试点规模的重要依据。各省(区、市)也要积极探索建立绩效考评制度。
五、 试点规划评审和报送
(一)各省(区、市)扶贫办和财政厅(局)要对本省试点县的试点规划开展评审工作,并于6月10日前以省为单位将评审合格或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合格的试点规划报送至国务院扶贫办开发指导司和财政部农业司。
(二)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将对各省试点规划进行合规性评审工作。各省根据中央评审意见组织试点县对试点规划进行修改,形成正式试点规划报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备案。
(三)试点规划上报备案后,原则上不能再进行更改。确需更改的,要按程序上报省级备案。
六、 试点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试点县积极创新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方式,探索采取以奖代补、贴息等方式开展试点工作,提高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果。
(二)试点县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公告公示制、资金报账制及政府采购制等制度。
七、 其他事项
(一)东部沿海有扶贫开发任务的6省可根据本通知精神,自主开展试点工作。
(二)各省(区、市)及试点县扶贫、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和经验总结,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于2011年1月报送2010年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专此通知。
附件:各省(区、市)“连片开发”和老区建设示范试点县名额分配表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各省(区、市)“连片开发”和老区建设示范试点县
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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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年建议数 │ │ 资金 │
│ 省份 │ │2010年合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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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片开发│ 革命老区│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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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90 │ 10 │ 100 │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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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 │ 3 │ l │ 4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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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 │ 4 │ │ 4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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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 5 │ │ 5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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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 │ 3 │ │ 3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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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 │ 3 │ │ 3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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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 │ 3 │ 1 │ 4 │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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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 │ 3 │ 1 │ 4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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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 │ 3 │ 1 │ 4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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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 │ 3 │ 1 │ 4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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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 │ 3 │ 2 │ 5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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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 │ 5 │ 1 │ 6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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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 │ 1 │ │ l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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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 │ 5 │ │ 5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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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 │ 5 │ l │ 6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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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 │ 5 │ │ 5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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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 │ 6 │ │ 6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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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 │ 5 │ │ 5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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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 │ 5 │ 1 │ 6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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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 │ 6 │ │ 6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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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 │ 5 │ │ 5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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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 │ 3 │ │ 3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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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 │ 6 │ │ 6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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