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开办发[201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

      根据《财政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审计署关于印发

      <关于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农〔2010〕176号)统一部署和全国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有关精神,今年在全国范围对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清理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专项清理检查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扶贫工作,近年来不断增加中央财政扶贫资金投入,特别是近两年,资金增量和增幅均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地方各级也不断加大扶贫投入。各级扶贫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创新资金使用和监管机制,对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增加贫困群众收入、解决和巩固温饱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区、一些部门在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上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的充分发挥和财政扶贫政策的落实。因此,对扶贫资金开展专项清理检查,是解决目前扶贫资金监管中存在问题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级扶贫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扎扎实实做好扶贫资金专项清查工作。

    二、 专项清理检查的目标、范围、内容和步骤

      (一)专项清查的目标

      以促进扶贫开发政策落实为着力点,以加大扶贫资金清理力度、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保障资金管理使用安全为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通过开展专项清查,力争实现政策制度设计更加完善、部门管理职责更加明晰、资金监管体系更加完备、资金统筹安排更加合理、资金使用效益更加显著、广大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目标。

      (二)专项清查的范围

      在有扶贫任务的28个省(区、市),对2007年至2009年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财政发展资金(不含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清查。

      (三)专项清查的内容

      1.清理。对2007年至2009年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财政发展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2.检查。对各级安排的财政发展资金,从资金安排、分配、拨付、使用、项目实施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特别要注意检查和纠正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使用范围和投向是否符合规定。二是是否及时拨付扶贫资金或履行项目报账,特别是到户的财政扶贫项目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户。三是是否存在多头申报、虚报冒领、套取资金的问题。四是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问题。五是是否存在滞留、资金使用效率较低的问题。六是财政扶贫资金账户设置和资金划转存在的问题。七是违反制度规定的其他问题。

      (四)专项清查的步骤

      此次专项清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自2010年7月开始至2010年底结束,分组织动员、实施检查和整改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1.组织动员阶段(7月20日—7月底)。各省(区、市)扶贫办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省级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省财政发展资金专项清查方案,做好组织动员工作,明确任务和要求。

      2.实施检查阶段(7月底—9月20日)。按照专项清查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安排相关市县开展自查自纠。主要工作包括:一是梳理发展资金项目。填报有关表格(见附件1、2)。二是积极开展“回头看”。对以前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并逐项检查后续整改落实情况。对未及时纠正整改的问题,应采取切实行之有效的手段予以坚决纠正。三是认真排查解决新问题。要从制度政策落实、项目申报审批、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等环节,对财政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能立即纠正的要立即纠正;对当前立即纠正有困难的问题要落实整改责任,制定详细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四是健全完善制度。针对自查发现的问

      题,要深入分析原因,着眼于财政扶贫政策的有效落实和财政扶贫资金效益的最大发挥,着力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制度。

      省扶贫办要在县级全面组织自查基础上,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所涉及市县总数的50%,8月31日前完成。我办将视情况进行抽查。

      根据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部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我办将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贵州和云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以上两省扶贫办要协调有关部门,主动收集、整理专项清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我办规划财务司。

      3.整改总结阶段(9月21日—11月30日)。

      各省(区、市)扶贫办对专项清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和重点检查反馈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2010年10月10日前,将财政发展资金专项清查工作总结(包括电子版)报我办。报告要全面、客观评价当前财政发展资金管理现状,总结专项清查工作做法和成效,提出改进和加强财政发展资金管理和监督的意见和建议。

    三、 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扶贫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等会议精神,高度重视扶贫资金专项清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扶贫办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和部署,抽调业务骨干专门负责专项清理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精心安排,做好协调配合

      各级扶贫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周密安排,精心部署,组织开展工作,总结分析扶贫资金专项清理的做法和经验,研究提出加强和完善监管措施的政策建议。同时,要按照省级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配合其他成员部门开展清查工作。在清查工作中遇到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相关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三)加强整改,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扶贫部门对自查和重点检查阶段发现的问题,要制定详细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对于违规违纪和涉嫌犯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党政纪和司法机关处理,严格责任追究。要认真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各级扶贫办可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方式,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举报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严格执行信访举报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管理,推进监管制度创新

      通过专项清查,既要总结提炼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并进行推广,又要全面查找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研究创新科学管理财政扶贫资金的制度、体制、机制,促进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加强宣传,定期报送信息

      各级扶贫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专项清查工作和扶贫政策。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专项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将清查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本级专项清查领导机构报告。要向国务院扶贫办定期报送清查工作信息、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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