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精神,进一步完善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决定,自2012年开始,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进行考核,引导地方各级政府协调各种资源参与扶贫开发,落实扶贫开发责任;督促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委贯彻落实《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中办发[2011]27号)中明确的工作任务,确保纲要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经征得中央组织部同意,现将《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期间发现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专此通知。

      附件: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附件

      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中办发〔2011〕27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建立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机制,巩固发展大扶贫格局,引导地方各级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委协调各种资源参与扶贫开发,切实担负起扶贫开发的重要职责,以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为主战场,加大投入力度,强化政策措施,提高工作水平,实现《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推动贫困地区和全国人民同步进入小康。

    二、 考核目的

      (一)确保《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二)增强地方各级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委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调动其参与扶贫开发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巩固和发展大扶贫格局。

      (三)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委扶贫开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科学分析和判断形势,促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工作成效。

      (四)实行奖优罚劣,为工作决策和资金分配提供依据。

    三、 考核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考核工作由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领导。中央负责对各省扶贫开发工作进行考核,各省负责组织对市(地、州、盟)、县(旗、市、区)(以下简称“市县两级”)扶贫开发工作进行考核。

      (二)权责明确、因地制宜。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明确分工,逐级落实扶贫开发责任,并结合当地实际,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本地区的考核。

      (三)客观公正、科学规范。考核公平公正,标准统一,依据真实,程序规范,方法科学。

      (四)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各省扶贫开发责任落实情况和工作成效,奖优罚劣。

    四、 考核对象

      (一)28个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省;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市(地、州、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东部为省定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和享受重点县待遇的县。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委。

    五、 考核方式

      (一)实行双线考核。既考核各级政府扶贫开发责任制落实情况,又考核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委对《纲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落实情况。

      (二)中央对各省的考核,采取自评与重点抽查、交叉检查相结合,上级考评与专家参与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中央对各省上年度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在次年进行,一年一次。

    六、 考核内容

      (一)中央对各省的考核,主要包括考核年度内四个方面内容:

      1. 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各省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视程度,是否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本省、本部门工作议事日程,全力推进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相互配合的大扶贫格局。

      2. 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主要考核各省减贫成效,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基本公共服务条件以及农村金融服务的改善等,推动各行业部门完成《纲要》确定的扶贫任务。

      3. 扶贫工作实施情况。主要考核各省易地扶贫搬迁、整村推进、产业扶贫、以工代赈和技能培训等专项扶贫工作的进展情况。

      4. 扶贫工作管理情况。主要考核各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贫困人口瞄准、扶贫工作制度以及机制创新等方面的情况。

      具体考核指标详见附表1、2。各省对市县两级的考核,可参照本考核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对考核内容和指标适当增减。

      (二)对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委的考核,主要按照《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中办发〔2011〕27号),对其任务落实情况予以考核。

    七、 考核依据

      (一)《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

      (二)《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和各部门扶贫开发工作职责。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意见》。

      (四)国家扶贫工作相关文件和规划。

      (五)各省扶贫部门的职责、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

      (六)预算安排、分配及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相关文件,包括预算批复、拨付文件,项目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及批复等。

      (七)统计部门的相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八)预决算报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九)年度审计报告。

      (十)其他相关资料。

    八、 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在中央层面成立扶贫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工作实施小组(以下简称“考核组”)。

      扶贫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牵头,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和扶贫办等部门参加,负责对各省考核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政策支持,并对考核结果初步认定。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核组。考核组设在国务院扶贫办,选聘扶贫、绩效、区域经济、农村经济、公共行政管理、统计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部门有关人员共同组成,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各省可根据本省实际组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组。

    九、 考核实施

      中央对各省上年度扶贫开发工作的考核于当年8月31日前完成。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各省自评。各省按照考核办法,结合本省扶贫开发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对市县两级的考核;4月15日前完成省级自评工作;4月30日前将省级自评报告、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总结、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以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重点县考核情况,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二)考核组初审。每年5月20日前,考核组完成对各省自评报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重点县考核情况以及有关数据、资料的分析和初审。

      (三)实地考察。每年6月30日前,考核组根据各省自评情况,至少选择三分之一的省开展实地调研、核查工作。

      (四)综合考核。每年7月31日前,考核组根据各省自评情况、结合实地调研以及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完成对各省扶贫开发情况的全面考核,东部和中西部分别评定出A、B、C、D等4个等次,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初步认定。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凡发生被纪检、审计等认定以及媒介披露并被查实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省,取消“A、B”级评定资格。

      (五)考核结果报批和通报。每年8月31日前,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呈报考核结果,待批复后通报各省,并在国务院扶贫办网站上公告。

      (六)数据来源。凡国家统计局或国家相关行业部门有统计数据的指标,由考核组收集(东部省份以国家统计局各省级调查总队、省统计局和行业部门数据为准,由各省填报);其他指标,由各省收集填报。

      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委具体工作落实情况,由各牵头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国务院扶贫办。

    十、 考核结果

      (一)中央对地方的考核。

      1. 对考核结果为A、B等次的省,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表扬,并作为下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一个因素,给予奖励和倾斜。同时,作为省级扶贫部门评选年度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2. 对考核结果为D等次的省给予通报批评。

      3. 考核结果抄送党委组织部门,作为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地方和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委具体工作落实情况,由国务院扶贫办汇总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在领导小组成员内部通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 1.中西部扶贫开发工作考核主要指标

      2. 东部扶贫开发工作考核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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