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管理,准确掌握学生信息,防止虚报、冒领营养改善补助资金行为,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相关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名制,是指享受营养改善计划补助的学生需要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经县级政府指定部门审核的有效证明,以便准确掌握学生信息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是指为有效实施实名制管理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建设应利用现有的学籍管理系统,遵循“准确、完整、实用、够用”原则,能够接口开放、充分兼容、数据共享。信息采集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工作。所有享受营养改善计划补助的学生信息必须进入系统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严防虚报、冒领、套取营养改善补助资金,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第七条 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中央、省(区、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团场)、学校五级管理体制。

      教育部负责全国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的组织领导,构建全国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享受营养补助的学生信息进行存储、统计、维护、监控、分析等。

      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全省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的组织领导,依托现有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一人一号,全省联网”;负责全省信息的审核、存储、统计、分析、上报、维护、监控等。

      市级教育部门负责全市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负责全市信息的审核、存储、统计、分析、上报、维护、监控等。

      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全县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查试点学校入网资格;对全县信息的审核、存储、统计、分析、上报、维护、监控等负第一监管责任。

      学校负责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负责信息采集、审核、录入、统计、上报、维护等,对学生信息的真实性负第一责任。

      第八条 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基本信息

      第九条 实名制学生信息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校基本信息、报表信息等。

      第十条 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学籍号、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类型、身份证号、民族、户籍所在地,学校名称、年级名称、班级名称、入学年月、入学方式、就学方式,健康状况、身高、体重,是否为留守儿童、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享受“一补”,现住址、监护人姓名、监护人电话,学生照片等信息。

      学生的学籍号分学籍主号和学籍辅号。学籍主号为学生的身份证号,身份证重号应到当地公安部门申请修改,无身份证号码的学生学籍主号可用监护人的身份证号。学籍辅号由各省自行制定统一的编制规则,并报全国学生营养办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基本信息包括学校代码、学校名称、学校举办者类型、学校驻地城乡类别、学校办学类型,补助标准、供餐模式,学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站主页地址,校长姓名、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

      第十二条 省、市、县、校四级报表包含自定义统计报表和常规统计报表,自定义报表根据需要确定相关统计信息,常规统计报表应含以下信息。

      校级常规统计报表含在校学生总数、班级数、受益学生人数、寄宿生人数、享受“一补”人数、留守儿童人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人数、补助标准、补助总额、供餐模式。

      县级常规统计报表含受益学校名单、学校办学类型、学校受益学生人数、寄宿生人数、享受“一补”人数、留守儿童人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人数、补助标准、补助总额、不同供餐模式受益学生数及其汇总数据。

      市级常规统计报表含受益县名单、学校办学类型、学校受益学生人数、寄宿生人数、享受“一补”人数、留守儿童人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人数、补助标准、补助总额、不同供餐模式受益学生数及其汇总数据。

      省级常规统计报表含受益县、市名单、学校办学类型、学校受益学生人数、寄宿生人数、享受“一补”人数、留守儿童人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人数、补助标准、补助总额、不同供餐模式受益学生数及其汇总数据。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实名制学生信息实行分级录入、分级审核。学校和学生基本信息由学校负责组织采集和录入,经系统查重和审核,报县级教育部门确认入库,县级教育部门要为学校录入信息提供支持与保障。

      在初始使用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时,学校应及时录入当前所有在校学生的基本信息。在每年9月20日之前,学校应完成新生信息的录入与核对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学生基本信息变动情况,及时在系统中更新。因学生学籍变更造成受益人数变化时,学校应及时上报,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后对系统数据进行相应更改。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采用“到期即锁”的方式进行管理,锁定后如需更改,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县级教育部门批准,方予更改。

      第十五条 学生因转学、休学、毕业等原因发生学籍变更离校的,从变更之日起不再在原学校享受营养补助。从其他学校转入试点学校的学生,应享受营养补助。

      第十六条 学校于每年9月25日前打印受益学生花名册,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学校盖章,报县级教育部门审核后,送县级学生营养办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于每年9月25日前按照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的要求上报常规报表至县级学生营养办。由县、市审核汇总后报省级学生营养办,各地省级学生营养办于每年10月中旬前将电子数据和书面报表汇总上报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复核后,对各地营养改善补助资金进行拨付。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学生营养办要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并供有关部门共享。数据分析应参考统计、计生等部门的统计信息。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试点学校应建立涵盖信息采集、录入、审核、存储、变更、统计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使学生信息管理科学规范。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试点学校要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强化对相关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与技术培训,组织开展经验交流与研讨,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制度。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建立与维护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落实。学校应配置必要设备,以顺利实施建档、采像、变更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要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信息安全管理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人防和技防相结合,切实加强信息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创设良好基础网络环境;优化系统功能、最大限度减少系统自身安全隐患;规范系统访问权限管理,各用户在业务授权范围内使用系统,严禁越权操作;建立数据备份与恢复、安全应急响应等制度办法,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切实消除隐患。

      第二十四条 促进信息有效利用与安全管理协调统一。严格禁止学生信息用于商业用途,未经上级教育部门批准,不得公开、提供、泄露、扩散学生相关信息。对擅自公开、提供、泄露、扩散学生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强化对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学校学生基本信息与学籍变更情况进行审核,认真核对电子与纸质档案材料,重点是营养改善补助资金、受益人数、各类供餐模式人数以及“一补”人数。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凡虚报、冒领、套取专项资金的,将予以收回,并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作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的公开、透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应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信息公开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发布。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省(区、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团场)级政府为本行政区域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地信息公开工作。参与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试点学校应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建立健全本校的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开展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营养改善计划有关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营养改善计划组织机构和职责;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供餐企业、托餐家庭名单;营养专家组人员名单。

      (三)营养改善计划各阶段进展和总体实施情况;营养改善计划统计信息;营养改善计划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四)营养改善计划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政府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五)食品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六)营养改善计划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七)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八)营养改善计划监督检查情况。

      (九)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先进经验、典型事例。

      第七条 学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各项配套管理制度;组织机构与职责;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

      (二)营养改善计划学期实施进展情况;受助学生人数、姓名、班级等情况。

      (三)营养改善补助收支情况和食堂财务管理情况;学校食堂饭菜价格、带量食谱。

      (四)学校膳食委员会名单及工作开展情况;学校管理人员陪餐情况。

      (五)学生和家长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第八条 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通过县级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各项配套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责任人、供餐方签约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用餐学生名单、次数和时间。

      (二)带量食谱、价格、数量、时间;接受补助与资助情况。

      (三)食品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九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定期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条 学校应为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便利。定期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信息:

      (一)学校网站(页)、校园广播、校园信息公告栏,电视、报刊、杂志、相关门户网站,微博、短信、微信等;

      (二)学校的公报(告)、年鉴、会议纪要、简报、致家长公开信、专用手册等;

      (三)学校家长会、教代会、学代会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 供餐企业(单位)、托餐(个人)应根据协议定期将学生营养改善相关信息,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县级学生营养办和供餐学校,由县级政府统一公布。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按相关要求和程序申请获取营养改善计划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信息提供方便。对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答复的,依据实际情况,向申请人及时反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卫生扶贫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规财发〔201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预算管理单位,卫生部扶贫开发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指导各地卫生部门在“十二五”期间开展卫生扶贫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十二五”期间卫生扶贫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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