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统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扶贫办,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决定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监测工作,并将2011-2020年国家专项贫困监测调查范围从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国家扶贫重点县),扩大至包括14个连片特困地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加强贫困监测工作的重要性
贫困监测提供以贫困人口数量、贫困发生率为核心的基础统计信息、分析研究资料和相关政策建议,是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我国农村贫困监测工作成效显著,收集了大量翔实的统计数据,为科学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可靠依据;以数据和事实说话,向全社会和全世界如实反映了中国反贫困斗争的巨大成就。按照《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要求,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国农村特别是连片特困地区的贫困监测,做好调查组织、贫困测算、结果发布、分析调研、咨询服务等各项工作,对于准确判断贫困状况和居民收入分配格局、客观评估扶贫成效、科学制定扶贫政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缩小收入差距、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2011-2020年扶贫纲要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进一步明确贫困监测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要求,以全国农村特别是连片特困地区为主要监测范围,以农村居民和扶贫对象是否稳定解决温饱、实现脱贫致富为主要监测标准,以居民收入、消费、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情况为主要监测内容,进一步完善调查制度,不断规范数据采集、整理、反馈和发布,及时监测农村贫困状况、变化趋势和扶贫成效,客观衡量连片特困地区收入和基本公共服务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全面反映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等方面的进展,为科学决策、推动农村特别是连片特困地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参考依据。
(二)基本原则。
贫困监测工作事关对收入分配格局的判断和扶贫政策的制定,事关贫困人口和连片特困地区的切身利益,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必须坚持科学规范、高效适用、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要立足国情,充分借鉴国际通用规则,保持与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协调一致;要有效减轻基层和调查对象负担,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要坚持独立调查、独立上报;要公开监测方法和监测结果,加强部门信息共享与合作研究。
(三)工作目标。
一是了解和掌握全国农村居民收入、消费以及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等情况,摸清农村贫困程度、规模、分布及变化趋势,准确反映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
二是加强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的监测,加强对连片特困地区与全国农村平均水平在居民收入和公共服务方面差距的监测。
三是掌握连片特困地区的宏观社会经济背景,全面反映连片特困地区中各县的社会经济情况。同时,努力探索通过新方法,加强对分县贫困状况的监测。
四是深入分析、调研致贫因素和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突出问题,及时监测致贫因素的变化,评估宏观发展与专项扶贫的作用,为科学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是充分利用监测资料和分析研究结果,加强对国际、国内的宣传工作,让国内外公众及时了解我国的贫困状况和变化,及时了解政府和全社会在消除贫困、改善民生以及缩小收入差距、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巨大努力和作用。
三、 及时认真完成贫困监测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扎实做好与贫困监测有关的各项统计调查。
改革与完善住户调查。认真扎实做好住户调查,进一步提高全国农村贫困监测工作的基础数据质量,提供符合中国国情的、满足政策需要的、更加准确的、更多分类的农村贫困数据,加强对全国居民收入分配格局的监测。
开展2011-2020年国家农村贫困监测调查。建立2011-2020年国家农村贫困监测调查制度。监测范围从592个国家扶贫重点县,扩大至包括11个连片特困地区的全部县,以及四省藏区、南疆三地州、西藏的各个地州。在上述范围内,建立贫困监测抽样调查网点,原则上11个连片特困地区的县调查10个左右的村,每村抽取10个调查户;四省藏区、南疆三地州、西藏以现有扶贫重点县和农村住户调查县的网点为基础,确定对地州一级有代表性的样本。各地可根据当地需要,适当扩充调查样本,提高调查精度。在完善调查内容的基础上,继续从县、社区(村)、住户和个人等四个层面,采用调查户记账与调查员访问相结合的方式采集数据。按照统一的调查流程和质量控制要求、使用统一的数据处理软件开展贫困监测调查。国家农村贫困监测调查方案将由国家统计局每年另行布置下发。
加强分市县社会经济统计。改进对分市县数据特别是居民收入数据的管理模式,加强整体设计、组织实施、数据共享和质量检查,为连片特困地区的贫困监测提供更加准确的背景资料。努力通过贫困地图等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掌握贫困人口在县及县以下的分布情况。
(二)准确测算更新贫困标准以及贫困人口数量、分布和收入分配差距。
按照新纲要“两不愁、三保障”的要求,使用统一的标准和方法,测算全国、分省和连片特困地区(分省)的贫困人口和贫困发生率;测算城乡居民之间、连片特困地区与农村平均水平之间、地区之间以及高低收入组之间的收入差距和基尼系数等。同时,根据基本温饱要求,测算基本温饱人口的数量和分布,为农村低保工作提供参考依据。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两项制度衔接工作,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三)定期发布贫困统计结果和监测报告。
全国、分省和连片特困地区贫困统计结果由国家统计局发布。继续以贫困监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平台,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贫困监测和政策执行效果的进度性信息。定期出版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发布调查结果和分析研究成果,做好对贫困状况和变化数据的分析、研究和解读工作。
四、 加强农村贫困监测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一)加强组织协调。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农村贫困监测的重要工作。国家统计局负责各项具体工作。上述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团体共同组成贫困监测部际联席会议,加强组织协调、交流合作和信息共享。各地政府应高度重视贫困监测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统计调查部门与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制度、及时沟通信息、共享监测结果,确保贫困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工作责任。
为保证全国各地监测方法统一、监测结果可比,各省(区、市)农村贫困监测工作,包括分市县贫困监测调查、省定扶贫重点县的贫困监测调查,由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负责、会同省(区、市)统计局共同实施。有国家调查队的县,现场调查工作由县级调查队承担;没有国家调查队的县,由县级统计局或市级调查队承担。所有调查数据由市、县直接上报调查总队审核、汇总。调查总队要及时将贫困监测调查结果提供给省(区、市)统计局,由省(区、市)统计局负责的县(市)社会经济统计数据和抽样框数据也要及时提供给调查总队。在国家统计局未正式反馈、发布国家和分省以及连片特困地区数据前,调查总队和省(区、市)统计局均不得发布本省或分市县贫困监测数据。调查总队和省(区、市)统计局要相互支持,积极配合,加强沟通,共享数据,共同努力做好贫困监测工作。
(三)确保数据质量。
各级统计调查部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强化使命感和职业道德观,明确主管领导,落实调查人员,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统计能力。坚决贯彻国家贫困监测方法制度,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规范调查流程,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调查样本的代表性、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上报过程的独立性,并进一步提高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国家统计局将对贫困监测工作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和工作考核。
(四)提升服务水平。
各级统计调查部门要充分利用贫困监测调查获取的基础资料,积极开展数据分析和咨询服务工作。要及时掌握相关政策和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深入研究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服务,并做好向社会媒体的信息公布、解读和宣传工作。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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