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小建同志在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培训班上的讲话
同志们:
去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新《纲要》)明确要求,要“进一步完善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工作部门和重点县的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各级组织部门要积极配合”。为了贯彻落实新《纲要》这一重要精神,今年1月6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1号文件印发了《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决定自2012年开始,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进行考核。这是一项全新的、具有开创性的工作。今天,我们在北京举办培训班,其主要目的就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增强做好考核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对开展2011年度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进行动员和部署。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 充分认识开展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的重要意义
对扶贫工作开展考核,是扶贫工作的内在要求,也是行之有效的工作手段。进一步完善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和新《纲要》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深化扶贫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提高扶贫开发工作水平的迫切需要;是推进扶贫开发进程,确保新《纲要》目标实现的重要保证,意义重大。
(一)开展考核工作是做好新时期扶贫工作的重要举措
新《纲要》是我国扶贫开发历史上又一个纲领性文件。与《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第一个十年纲要”)相比,立意更加高远,内涵更加丰富,要求更加具体。新《纲要》做出了“我国的扶贫开发已经从以解决温饱为主要任务的阶段,转入巩固温饱成果、加快脱贫致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能力、缩小发展差距的新阶段”新的判断;提出了“到2020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贫困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扭转发展差距扩大趋势”新的奋斗目标;划定了包括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3个已明确实施特殊政策的地方作为新时期的扶贫攻坚主战场;确立了“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的大扶贫工作格局。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宣布我国的扶贫标准提高到2300元(2010年不变价),对应的扶贫对象规模扩大到1.2多亿人。总之,同以往相比,新十年的扶贫开发工作,目标更高、任务更重、责任更大、要求更高。建立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机制,就是为了更好地推进扶贫工作,增强地方各级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委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调动其参与扶贫开发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巩固发展大扶贫格局。同时,也是强化扶贫工作成效,提高扶贫开发水平,推动扶贫开发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如期完成新《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迫切需要。
(二)开展考核工作是落实扶贫开发责任的重要手段
从《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开始,就建立了以省为主,一把手负责的扶贫工作体制,在第一个纲要实施期间,又进一步明确“要继续实行扶贫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把扶贫开发的效果作为考核这些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责任制的建立,极大地强化了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有力地推进了扶贫开发进程。
在总结过去20多年扶贫开发经验的基础上,新《纲要》明确提出“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建立片为重点、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工作机制,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要求“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考核办法》的出台,必将极大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参与扶贫开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责任意识,克服消极畏难情绪,全力推动扶贫工作,确保新《纲要》目标如期实现。
此外,新《纲要》还对行业部门扶贫任务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为将任务落到实处,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中办发〔2011〕27号),把新《纲要》的49条分解为86项任务,分解到各个部门。《考核办法》把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纳入考核,对督促行业部门完成本行业国家确定的扶贫任务,也将发挥积极作用。
(三)开展考核工作是巩固发展大扶贫格局的重要保障
新《纲要》确立的“三位一体”大扶贫的工作格局,强调国家在组织实施专项扶贫的同时,各行业部门结合自身职能,要把改善贫困地区发展环境和条件,促进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实现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本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在资金、项目等方面向贫困地区倾斜;鼓励社会各界通过东西扶贫协作、定点扶贫等方式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发挥综合效益,共同促进贫困地区加快发展,促进贫困人口脱贫致富。这是十六大以来我国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创新。长期以来,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提出的扶贫工作考核,都主要针对地方党委和政府。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刚刚颁布的《考核办法》,则将地方政府调动行业、社会力量以及动员省直部门参与扶贫开发的情况纳入考核内容,这对调动地方政府、行业部门、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巩固发展大扶贫工作格局,强化责任意识,确保新《纲要》目标任务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也必将推动行业扶贫、社会扶贫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 《考核办法》的起草背景和主要特点
(一)扶贫开发考核的历史沿革
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央就提出了开展扶贫工作考核的要求。《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明确提出“把计划的实施和解决群众温饱的成效作为衡量贫困县领导干部政绩和提拔重用的主要标准”,“扶贫资金的投放要与使用效益和贷款的回收直接挂钩,建立综合的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贷款使用责任制”;第一个十年纲要进一步提出,“把扶贫开发的效果作为考核这些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根据以上要求,中央和地方尝试运用了一些绩效考核的手段,在扶贫领域进行了探索,较好地调动了各级政府和部门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了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如期实现《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第一个十年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地方开展的有益探索
近年来,不少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不同形式的考核办法,如湖北省印发了《湖北省地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扶贫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广东省印发了《广东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 责任到人”工作考评办法》和《广东省扶贫开发工作问责暂行办法》;安徽省制定了《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综合评价考核办法》;贵州省制定了《贵州省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等。各地在以上方面进行的实践和探索,为在全国全面开展扶贫工作考核积累了宝贵经验。我们在筹划和起草办法的过程中,借鉴和吸收了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
(三)2010年以来开展的工作
2010年6月17日,回良玉副总理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办公会议上提出“加强考核等方式,引导地方协调属地各种资源参与扶贫开发,切实担负起扶贫开发的重要职责”的要求,扶贫办党组高度重视,立即会同有关部门着手研究。《考核办法》从起草到完成,历时一年半。期间,我办组织相关人员赴重庆、湖北等省市开展实地调研,听取省、市、县各级领导的意见和建议;分别召开省级扶贫部门和中央相关部门座谈会,就指标设置和权重安排等进行讨论研究;两次书面征求中央组织部等19个部门、28个省(区、市)的意见。为检验考核指标的有效性、相关性和敏感性,还委托专家利用国家统计局和各省上报的2008、2009年两年数据进行了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对部分指标进行了调整。
(四)《考核办法》的特点
此次出台的《考核办法》填补了国家对各省扶贫工作考核没有依据的空白,特点鲜明:
第一,考核机构层次高。考核工作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牵头,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和扶贫办等部门参加。目前,中央层面工作小组已组建完毕,12个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均确定了一名司局级干部作为领导小组成员,一名处级干部作为实施小组成员。中央组织部对扶贫工作考核高度重视,不仅在考核结果的运用中专门提出要增加一段内容,即“考核结果抄送党委组织部门,作为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地方和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而且还主动要求加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部门的参与,强化了考核结果对扶贫工作的激励作用。
第二,考核指标客观公正。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全面准确地反映各省扶贫工作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是我们制定《考核办法》的初衷。目前试行的办法中,东部考核指标四大类16项39条、中西部四大类18项44条。从指标设计看:一是体现了针对性。考核指标紧紧围绕新《纲要》确定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专项扶贫工作来设置,重点比较突出,针对性比较强;二是体现了客观性。既有贫困人口变化、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人均消费支出等综合性考核指标,又有水、路、房、教育、卫生等专项指标;三是体现了激励性。每项指标得分,我们都根据数据测试结果设置了基本分,从基本分到满分,完全凭各省的工作。工作做得越好,得分就越高;四是体现了公正性。除东部因国家统计局没有监测数据外,中西部44项指标中,凡是定量考核的指标数据都来源于国家统计局、教育部和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最大限度确保数据来源的合法性、一致性和公正性。五是体现了差异性。根据区位、发展条件等方面的差异,东部和中西部分别设置考核指标,使不同区域间以及同一区域不同时期的扶贫成效可以进行比较。让各省站在同一起点、同一层面上,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和公正,敦促各省从自身角度找问题、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本省扶贫开发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三,考核内容丰富。考核内容涉及扶贫工作的方方面面。从考核层级看,既考核各级政府扶贫开发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又考核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委对新《纲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落实的情况;从考核内容看,既考核扶贫开发12项重点任务,又考核专项扶贫工作;既考核行业扶贫,又考核社会扶贫。
第四,参与考核部门多。这有两个方面,一是被考核的部门多。我们统计了一下,中办发2011年27号文件关于新《纲要》分工方案,涉及的中央和国家相关部门、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有四十多个;与本办法考核指标直接相关的部门也有十几个。被考核的部门多,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新《纲要》提出的“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的大扶贫格局。二是参与考核部门多。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涉及中央组织部等12个部门。充分体现了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委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视。征求部委意见时,水利部、人民银行积极要求参加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教育部、交通运输部主动提出为考核工作提供相关数据。
第五,激励作用强。《考核办法》规定,对考核结果为A、B等次的省,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表扬,并作为下一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一个因素,给予奖励和倾斜,同时作为省级扶贫部门评选年度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对D等次的省给予通报批评。考核办法中还有一条极为重要的规定,即将考核结果抄送党委组织部门,作为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地方和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对扶贫开发工作进行考核,与我办和财政部联合开展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核不同,除资金奖励外,还与扶贫系统评先挂钩,并对D等次通报批评。再加上组织部门的参与,本办法的激励作用就更强了。
三、 扎实做好考核工作
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机制已经建立,办法措施也已经明确,关键在于统一认识、强化领导、加强沟通、狠抓落实。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扶贫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考核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日程,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抓紧组建本省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工作实施小组,制定工作细则,明确责任。扶贫办主任要亲自抓,直接协调解决考核工作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有一名副主任具体抓,指定专门处室和人员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省扶贫办负责考核工作的副主任和有关人员名单按要求及时报送我办。同时,要抓好扶贫工作考核培训,提高各级扶贫系统开展考核工作的能力。
(二)要研究制定本省考核办法
根据《考核办法》的要求,各省要对市县两级进行考核,各省要根据本省特点和实际情况,加强研究,制定本省的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或实施细则,于今年10月底前报我办备案。需要强调的是,各省考核办法的制定,要在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要在建立扶贫开发工作考核体系上下功夫。既要处理好本办法与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连片开发、贫困村互助资金等专项考核的关系,又要处理好扶贫考核与相关行业考核的关系,逐步把考核工作推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常抓不懈。
(三)要主动做好沟通协调
开展扶贫工作考核,千头万绪,任务艰巨,需要方方面面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扶贫部门作为考核工作的牵头部门,要有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合作意识,要主动加强与发改、教育、民委、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人行、统计等业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共同开展对市县两级的考核,完成省级自我评价,提供相关考核数据和材料,为考核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氛围;同时,还要加强与综合部门的配合,特别是组织部门,要主动反映情况,通报考核结果,将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同级党委、政府的考核工作中。
(四)要注重经验总结
开展综合性扶贫工作考核在扶贫系统还是第一次,虽然在《考核办法》制定的过程中,我们反复征求地方、部门和专家意见,力求考核指标科学、严谨、具有可操作性,但毕竟经验不足,肯定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和完善。各级扶贫部门要深入工作第一线,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考核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及时反馈,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使考核工作不断完善和深化。
(五)要确保工作进度
根据《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今年将对2011年度扶贫开发工作进行考核。考虑到今年是试行的第一年,各省需要时间准备和部署,为切实做好考核各项工作,我们对2011年度的考核工作进行适当调整,尽可能给各省提供更多的准备时间,将各省上报自评报告的时间向后推迟了一个半月,同时,对市县两级的考核要求也适当放宽。希望各省克服困难,按照规定的时间进度,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且要对上报的考核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全责。关于2011年度考核的具体要求,明天会给大家作详细安排。
同志们,培训班已正式开幕。希望大家以这次培训为契机,认真学习领会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把握考核重点、关键环节和具体要求,推动扶贫开发工作考核顺利进行,确保新《纲要》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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