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扶贫办中国进出口银行 关于深化扶贫金融合作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精神,进一步推进国务院扶贫办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扶贫金融合作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双方签署的《长期金融合作协议》精神,以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产业发展为重点,以扶贫金融合作项目和扶贫龙头企业为支持对象,以政策性金融促进开发式扶贫,带动和帮助贫困农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推动扶贫金融合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策先行

    扶贫金融合作工作由国务院扶贫办和进出口银行统筹管理,双方共同研究制订政策措施,明确目标责任,落实分解任务,提出工作要求,确保各项金融服务措施紧密围绕国家扶贫开发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和金融政策。

    (二)资源共享

    将国务院扶贫办的组织优势、进出口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优势和地方政府的资源优势紧密结合,发挥国务院扶贫办、进出口银行和地方政府的各自特长,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三)风险可控

    在选择扶贫金融合作项目时,要以风险可控为前提。放宽政策准入标准,项目范围可不做硬性规定,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内的项目,在“经济效益可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出口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四)持续发展

    支持扶贫金融合作项目,既要立足当前,支持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和出口等直接为农民增加经济收入的项目;又要放眼长远,拓宽领域,支持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结构调整的项目,确保扶贫金融合作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任务

    (五) 搭建省级工作平台。要将扶贫金融合作工作重心下移,地方扶贫部门与进出口银行各分行之间搭建省(区、市)级工作平台,建立起沟通交流、政策协调、推动落实 等工作机制,主要负责收集、筛选、推荐扶贫金融合作项目和扶贫龙头企业,及时沟通扶贫金融合作工作推进情况,解决扶贫金融合作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 多种途径破解融资担保难题。针对扶贫龙头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各省(区、市)扶贫办(局)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引入有实力的信用担保(再 担保)公司或各类扶贫产业专项基金为扶贫龙头企业和项目增信,同时进出口银行也可以与地方各类金融机构探索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合作,或者利用进出口银行投资 的担保公司(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和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

    (七) 探索建立项目库。各省推荐的项目要统一报送到国务院扶贫办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发展中心对备选项目进行筛选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列入项目库, 并及时推荐进出口银行;对未通过审核的项目,要及时向各省反馈审核意见,并对企业进行必要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同时,发展中心要定期梳理备选项目库、跟踪项 目库中的项目,实现“能进能出、动态调整”。

    (八)探索建立企业库。由发展中心负责筛选,将在贫困地区产业发展中具有明显带动作用、能够帮助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社会责任感较强的扶贫龙头企业列入企业库,作为扶贫金融合作重点扶持对象。

    四、保障机制

    (九) 完善沟通交流机制。国务院扶贫办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每年定期召开扶贫金融合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扶贫金融合作项目推进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 段的重点工作。各省(区、市)扶贫办(局)和进出口银行各分行也要定期进行沟通交流、协商解决在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十)完善双向动态项目推荐机制。各省(区、市)扶贫办(局)和进出口银行各分行定期推荐项目、经发展中心审核后确定为正式推荐项目。今后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规模,按照“成熟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探索建立定期分批报送与不定期报送相结合的项目推荐机制。

    (十一)建立项目评价机制。双方对贷款项目要组织开展监测、回访和评价,及时发现、分析、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出口银行负责对项目经济效益、风险隐患进行评价,国务院扶贫办负责对项目益贫性进行评价。

    (十二)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扶贫金融合作工作政策性强,且企业和项目大多地处交通不便、条件艰苦的地区,给项目实施和管理带来了诸多挑战和困难。为调动参与扶贫金融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出口银行制定内部考核激励政策措施,并在年终对行内各经营单位的考核中予以体现。

    (十三)建立联合调研和培训机制。对扶贫金融合作中的难点问题,每年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联合调研,每年至少联合举办一次扶贫金融合作培训研讨会。

    (十四)加强宣传推广。适时邀请新闻媒体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具有较强示范和推广作用的扶贫金融合作典型项目进行集中宣传报道,宣传扶贫金融合作成果,为扶贫金融合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政策措施

    (十五)优先给予贴息支持。各省(区、市)扶贫办(局)要优先给予进出口银行扶持的扶贫金融合作项目贴息支持,积极为扶贫金融合作项目争取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支持。

    (十六)提供优惠利率。对于符合支持范围的扶贫金融合作项目和企业,进出口银行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受理,并优先提供优惠利率或商业基准利率下浮的融资支持。同时,主动为项目企业提供贸易融资、国际结算、咨询顾问等其他金融服务,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国务院扶贫办中国进出口银行

     201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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