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 关于实施教育扶贫工程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农业部《关于实施教育扶贫工程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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