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的通知

      教基一厅〔2014 〕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 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指导, 面向贫困地区, 聚焦薄弱学校, 确保实现“保基本、补短板” 工作目标, 经研究, 提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简称“ 底线要求” ), 现予印发, 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底线要求” 以《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国家标准、教育行业标准及相关政策文件为基本依据, 共计20 项。
      二、各地应将“ 底线要求” 作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优先保障、必须完成的建设内容, 并在实施过程中, 以学校为单位予以优先落实。教学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各地可在“ 底线要求” 基础上, 依照相关标准或文件, 结合当地实际, 提出要求, 既要“保底”, 也要“ 限高”, 严禁搞超标准豪华建设。
      三、各地要把“ 底线要求” 纳入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作为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各地有关部门要把“ 底线要求” 与绩效目标表( 见《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1) 一并作为项目绩效评估依据。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将“ 底线要求” 纳入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督导, 加强督导检查。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4 年7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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