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发〔2014 〕1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确定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 以下统称贫困县) 并给予支持, 对集中力量解决贫困突出问题, 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加快脱贫步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 一些贫困县超标准修建办公楼, 超能力举办庆典, 超水平建设标志性建筑, 甚至公款吃喝、铺张浪费, 一边享受贫困县政策一边过富裕县日子, 严重违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极大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国务院约法三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13〕25 号) 精神, 坚决刹住穷县富衙、戴帽炫富之风, 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扶贫工作的领导。各地要严格落实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 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具体领导, 督促落实各项要求。贫困县要落实扶贫工作职责, 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县级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每月应到贫困村驻点调研, 深入贫困群众, 了解他们的所难所需所急, 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要确保每个贫困村都有驻村工作队, 每个贫困户都有帮扶责任人。有计划地组织青年干部参加驻村工作队, 实现干部驻村帮扶制度化、规范化。
二、明确任期内扶贫开发责任。贫困县要树立加快发展、科学发展的导向, 把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和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 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 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水平, 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的要求, 编制经济社会发展和扶贫开发规划, 明确工作任务, 落实保障措施, 抓好组织实施。贫困县领导班子要提出年度或任期内扶贫开发目标, 包括减少贫困人口、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贫困人口收入、改善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事项, 并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提倡贫困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每年亲自抓好几项扶贫开发重大事项, 通过解决具体问题推动扶贫工作的落实。
三、努力增加扶贫开发投入。贫困县要把更多的财力投入到扶贫开发上。以扶贫攻坚规划和重大扶贫项目为平台, 整合相关涉农资金, 集中解决贫困突出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 推广扶贫小额信贷保险, 完善风险分担和化解机制, 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产业扶贫项目的信贷投放。动员利用社会资源, 帮助贫困人口脱贫。
四、严格管理扶贫资金。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有效运行。针对贫困农户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要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 使资金直接惠及扶贫对象。建立扶贫资金信息公开制度, 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政策规定、资金使用结果等情况。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全面公开扶贫对象、扶贫资金安排和项目建设等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对贪污、挤占、挪用、冒领扶贫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依法严厉打击, 并向社会公开查处结果。
五、统筹城乡建设规划。贫困县城市规划、城镇规模和建设要坚持亲民、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 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级财政用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资金, 主要投向乡镇、村组, 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严格控制财政资金投向城区建设的比例, 严禁搞华而不实的标志性建筑、形象工程、景观景点。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合理安排使用土地计划指标, 重点保障贫困乡村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生态建设、社会事业等急需的民生项目。
六、严格控制办公用房建设。贫困县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中办发〔2013〕17号),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5 年内, 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准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 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采取维修改造、整合调剂办公用房资源、租用等措施妥善解决。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 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严禁豪华装修。
七、严禁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贫困县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勤俭节约、过紧日子、与贫困群众同甘共苦的思想。严格控制“三公” 经费, 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 自觉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务接待标准, 接待上级机关的工作人员, 不组织专场演出, 不赠送土特产, 不安排宴请。严禁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住房和公务用车。严格控制出国(境) 团(组) 数量和规模。不得使用财政资金或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种奢华铺张的庆典、仪式、会展、演出等活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县举办相关庆典活动, 按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八、杜绝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不得搞形式主义的达标升级活动, 不得向基层单位下达招商引资指标, 不得参与民间组织开展的各类“百强县”、“ 小康县” 等活动的申报。
九、加强督促检查和激励。各地要加强对贫困县工作的指导, 改革贫困县考核制度, 引导贫困县将工作重点放在扶贫开发上。各省( 区、市) 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对贫困县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贫困县发生违反本通知有关要求的行为, 要按照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严格问责, 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扶贫工作成效显著的县, 省级在分配财政扶贫资金和协调社会帮扶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达到退出条件的, 要按程序退出。
本通知适用范围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 共832 个县。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和片区县参照执行。各省(区、市) 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意见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具体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每年10 月底前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时, 要一并报告贫困县约束机制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