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贫困问题研究
年份 |
低保总数(万人) |
失业者(万人) | 失业者比例(%) | 在校生(万人) | 在校生比例(%) | 老年人(万人) | 老年人比例(%) | 残疾人(万人) | 残疾人比例(%) | “三无”人员(万人) | “三无”人员比例(%) |
2007年 | 2272.1 | 991.5 | 43.6 | 321.6 | 14.2 | 298.4 | 13.1 | 161.0 | 7.1 | 125.8 | 5.5 |
2008年 | 2334.8 | 966.5 | 41.4 | 358.1 | 15.3 | 316.7 | 13.6 | 169.1 | 7.2 | 106.9 | 4.6 |
2009年 | 2345.6 | 921.1 | 39.3 | 369.1 | 15.7 | 333.5 | 14.2 | 181.0 | 7.7 | 94.1 | 4.0 |
2010年 | 2310.5 | 912.7 | 39.5 | 357.3 | 15.5 | 338.6 | 14.7 | 180.7 | 7.8 | 89.3 | 3.9 |
2011年 | 2276.8 | 895.4 | 39.3 | 348.5 | 15.3 | 346.9 | 15.2 | 184.1 | 8.1 | 80.3 | 3.5 |
2012年 | 2143.5 | 822.5 | 38.4 | 318.3 | 14.8 | 339.3 | 15.8 | 174.5 | 8.1 | 64.9 | 3.0 |
2013年 | 2064.2 | 782.2 | 37.9 | 303.2 | 14.7 | 330.3 | 16.0 | 169.2 | 8.2 | 58.0 | 2.8 |
2014年 | 1880.2 | 711.3 | 37.8 | 265.3 | 14.1 | 313.6 | 16.7 | 157.9 | 8.4 | 49.4 | 2.6 |
年份 | 平均收入 | 最低收入户(10%) | 较低收入户(10%) | 中等偏下户(20%) | 中等收入户(20%) | 中等偏上户(20%) | 较高收入户(10%) | 最高收入户(10%) | 最高与最低收入之比 |
2012年 | 24564.7 | 8215.1 | 12488.6 | 16761.4 | 22419.1 | 29813.7 | 39605.2 | 63824.2 | 7.8 |
2011年 | 21809.8 | 6876.1 | 10672.0 | 14498.3 | 19544.9 | 26420.0 | 35579.2 | 58841.9 | 8.6 |
2010年 | 19109.4 | 5948.1 | 9285.3 | 12702.1 | 17224.0 | 23188.9 | 31044.0 | 51431.6 | 8.6 |
2009年 | 17174.7 | 5253.2 | 8162.1 | 11243.6 | 15399.9 | 21018.0 | 28386.5 | 46826.1 | 8.9 |
2008年 | 15780.8 | 4753.6 | 7363.3 | 10195.6 | 13984.2 | 19254.1 | 26250.1 | 43613.8 | 9.2 |
2007年 | 13785.8 | 4210.1 | 6504.6 | 8900.5 | 12042.3 | 16385.8 | 22233.6 | 36784.5 | 8.7 |
2006年 | 11759.5 | 3568.7 | 5540.7 | 7554.2 | 10269.7 | 14049.2 | 19069.0 | 31967.3 | 9.0 |
2005年 | 10493.0 | 3134.9 | 4885.3 | 6710.6 | 9190.1 | 12603.4 | 17202.9 | 28773.1 | 9.2 |
2004年 | 9421.6 | 2862.4 | 4429.1 | 6024.1 | 8166.5 | 11050.9 | 14970.9 | 25377.2 | 8.9 |
2003年 | 8472.2 | 2590.2 | 3970.0 | 5377.3 | 7278.8 | 9763.4 | 13123.1 | 21837.3 | 8.4 |
2002年 | 7702.8 | 2408.6 | 3649.2 | 4932.0 | 6656.8 | 8869.5 | 11772.8 | 18995.9 | 7.9 |
数据来源: 国家统计局网站。
① 钱林:《当前中国城市贫困问题研究》,载《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7年第1 期。
年份 | 低保人数(万人) | 年增长率(%) | 平均低保标准(元/月·人) | 平均支出水平(元/月·人) |
1998年 | 184.1 | 109.4 | - | - |
1999年 | 265.9 | 44.4 | 149.0 | - |
2000年 | 402.6 | 51.4 | 157.0 | - |
2001年 | 1170.7 | 190.8 | 147.0 | - |
2002年 | 2064.7 | 76.4 | 148.0 | - |
2003年 | 2246.8 | 8.8 | 149.0 | 58.0 |
2004年 | 2205.0 | -1.9 | 152.0 | 65.0 |
2005年 | 2234.2 | 1.3 | 156.0 | 72.3 |
2006年 | 2240.1 | 0.3 | 169.6 | 83.6 |
2007年 | 2272.1 | 1.4 | 182.4 | 102.7 |
2008年 | 2334.8 | 2.8 | 205.3 | 143.7 |
2009年 | 2345.6 | 0.5 | 227.8 | 172.0 |
2010年 | 2310.5 | -1.5 | 251.2 | 189.0 |
2011年 | 2276.8 | -1.5 | 287.6 | 240.3 |
2012年 | 2143.5 | -5.9 | 330.1 | 239.1 |
2013年 | 2064.2 | -3.7 | 373.3 | 264.2 |
2014年 | 1877.0 | -9.1 | 411.0 | 286.0 |
地区 | 平均低保标准(元/月) | 区县数量 | 地区 | 平均低保标准(元/月) | 区县数量 |
上海市 | 710.00 | 17 | 贵州省 | 395.00 | 90 |
北京市 | 650.00 | 16 | 陕西省 | 388.50 | 109 |
天津市 | 640.00 | 16 | 山西省 | 383.67 | 123 |
浙江省 | 573.30 | 92 | 海南省 | 379.58 | 24 |
江苏省 | 536.05 | 119 | 吉林省 | 371.70 | 74 |
西藏自治区 | 533.92 | 74 | 重庆市 | 369.00 | 40 |
内蒙古自治区 | 481.44 | 104 | 云南省 | 359.63 | 134 |
广东省 | 454.46 | 130 | 湖南省 | 352.76 | 138 |
辽宁省 | 452.77 | 111 | 青海省 | 350.98 | 46 |
山东省 | 451.89 | 170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340.08 | 116 |
黑龙江省 | 446.84 | 142 | 四川省 | 336.17 | 188 |
河北省 | 431.90 | 19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329.17 | 133 |
安徽省 | 421.54 | 115 | 河南省 | 328.80 | 181 |
江西省 | 418.30 | 109 | 甘肃省 | 328.25 | 89 |
湖北省 | 410.97 | 111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304.77 | 22 |
福建省 | 404.37 | 87 |
数据来源:民政部网站。
2. 医疗救助
中国于2003 年启动农村医疗救助, 2005 年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两种制度资金和运行相互独立。2013年, 财政部、民政部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要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两个账户要合并, 统一使用。2014年全国实施医疗救助9119 万人次。其中, 直接救助2395 万人次, 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6724 万人, 支出医疗救助资金252.6 亿元。① 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 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的救助比例普遍达到60%。2014年, 医疗救助整体财政资金投入中, 中央财政占58.5%, 地方财政占36.9%, 其余为社会捐赠资金。2014 年全国慈善捐赠中用于医疗救助方面的占比为10%—15%, 慈善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存在很大空间。②
① 数据来源于民政部《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2015年6 月10 日。
② 两部门谈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2015 年6 月17 日, 中国政府网访谈, http: / / www.. gov.. cn /wenzheng /talking04 /20150617ft117 /, 2015 年6 月18 日。
3.教育救助
2014 年, 全国资助学前教育( 幼儿)、义务教育、中职学校、普通高中和普通高校学生8543.78 万人次( 不包括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营养改善计划资助), 较2013 年增长约6.86%。累计资助金额1421.28 亿元, 比2013 年增加236.13 亿元, 增幅19.92%。2014年资助总额中, 财政资金共989.43 亿元, 占当年资助总额比例为69.62%, 比2013 年增加184 亿元, 增幅22.84%。①
自2014 年7 月起, 对国家助学贷款及相关政策资助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为: 一是将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由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 元, 调整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 元, 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 元; 二是将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 由本专科生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 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0 元, 调整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 元; 三是将高等学校毕业生赴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标准, 由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 元, 调整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 元; 四是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与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挂钩, 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全国平均资助比例应与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 各地区、各高校资助比例应与本地区( 本高校) 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
①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4年中国学生资助发展报告》。http://www..chsi..com..cn /jyzx /201508 /20150819 /1503293920-1..html, 2015 年9 月7 日。
4.住房救助
2013 年12 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从2014 年起, 各地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资金管理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在6 月底前出台并轨运行实施办法, 指导督促市县在8 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2014年年底前, 各地区要把廉租住房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 实现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资金使用、统一申请受理、统一运营管理。2014年6 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明确保障对象、科学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健全申请审核机制、完善轮候制度、强化配租管理、加强使用退出管理、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前, 存在许多问题。一是二者面向的群体不完全相同, 需要分别申请、排队, 导致申请人容易混淆并带来不便; 二是住房保障需求和供应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因收入等发生变化需要从廉租房对象转换成公租房对象的, 需退出原来的廉租房后再申请新的公租房, 给百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三是由于准入门槛不同, 两种保障房不能调剂使用, 造成了资源的闲置浪费。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管理后, 建立起统一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 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等因素, 合理确定轮候排序的规则, 可以最大程度上优先满足住房最困难群体及时获得住房保障, 体现住房保障的公平公正, 提高住房保障的效率。
2014 年11 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住房救助的对象, 为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规范了住房救助的方式, 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 采取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实施住房救助, 其中对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应给予租金减免。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 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 优先实施改造。
2014 年, 各地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将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点。2014年, 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达到787 亿元。中央财政投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30 亿元, 支持完成改造任务266 万户。各级政府将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必须向人民兑现的“硬承诺”“ 硬任务”, 2014 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开工740 万套, 基本建成511 万套, 超额完成年初既定的新开工700 万套以上、基本建成480 万套目标任务。2008年至2014 年, 中央财政投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8000 多亿元, 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合计开工4500 多万套, 其中, 各类棚户区改造2080 万套。截至2014 年底, 累计解决了4000 多万户城镇家庭的住房困难。①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1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 2015 年6 月。
5.老年人救助
截至2014 年年底, 全国共有老龄事业单位2558 个, 老年法律援助中心2.1 万个, 老年维权协调组织8.0 万个, 老年学校5.4 万个、在校学习人员733.1 万人, 各类老年活动室34.9 万个。全国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94110 个, 其中: 养老服务机构33043 个,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18927 个, 互助型的养老设施40357 个, 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1783 个; 各类养老床位577.8 万张, 比2013 年增长17.0% ( 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27.2 张, 比2013 年增长11.5%), 其中社区留宿和日间照料床位187.5 万张; 2014 年年底收留抚养老年人318.4 万人, 比2013 年增长4.2%。
截至2014 年年底, 全国共建立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2137 个, 老年人法律援助申请能够及时就近得到受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全年共组织办理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11.3 万件, 解答老年人法律咨询34 万人次。
2014 年9 月10 日, 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全国老龄办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 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后顾之忧, 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通知》要求, 补贴经费由地方财政来负担。各地的财政部门应该准确测算养老服务补贴所需的资金, 列入年度的财政预算; 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结合当地实际, 及时制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补助项目、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资金筹集渠道、申请的条件和审查公示, 发放的程序以及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
(三) 开发性政策———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反贫困策略
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反贫困策略的目标在于提升贫困人口的收入能力和发展能力, 是最直接也是最根本地解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贫困问题的重要手段。
2012 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制定《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 年) 》,这是我国首部由国务院批转的促进就业专项规划, 规划明确“ 把就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优先目标予以考虑, 建立健全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 2014 年,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1322 万人, 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551 万人,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177 万人。全年全国共帮助5.8 万户零就业家庭实现每户至少一人就业。组织2.7 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 工作。
2014 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专设“就业援助” 一章, 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 给予就业救助, 并提供各类就业服务, 对吸纳就业援助对象的用人单位给予补贴、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同时也规定, 对于无正当理由, 连续3 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进一步鼓励就业, 缓解福利依赖。
2014 年, 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意见在要求继续着力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加强农民工劳动技能培训、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体系之外, 还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 要求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 促进农民工创业; 意见在要求继续推动实现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同时, 还提出要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2014 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要求, 失业登记应以全部常住人员为对象, 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登记, 要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 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 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 保障其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2014 年, 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主要包括: (1)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继续统筹实施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 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 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到基层公共服务、现代农业和专业技术等工作领域; (2) 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发展施行社会保险补贴、贷款、贴息和培训费补贴等优惠政策; (3) 激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提供创业指导培训等服务提升创业能力, 落实登记、融资、税收等创业扶持政策, 鼓励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创业。(4)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 (5) 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 (6) 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的政策, 对用人单位招聘条件进行限制, 对招聘程序进行监督, 促进就业公平。①
① 来源于教育部网站, http: //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5987/201406/170150..html, 2015 年6 月16 日。
四、政策建议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 城市贫困将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政府应高度重视城市贫困问题, 及时建立应对城市贫困的战略框架。
(一) 制定国家城市贫困标准
在城市反贫困的战略框架中, 城市贫困标准处在最基础的核心地位, 是制定反贫困政策和开展反贫困工作的前提。当前, 我国城市贫困人口规模的测算多停留在研究层面, 尚未像农村贫困一样, 形成科学的官方贫困标准。目前官方使用的低保线是各城市根据自身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和消费情况、当地的财政实力等制定出来的对有当地户籍的贫困人口进行现金转移的标准。① 不能准确反映我国城市贫困的状况。应尽快明确城市贫困的内涵, 制定国家城市贫困标准, 摸清城市贫困人口的底数。
我国城市贫困除了有极端贫困人群的收入贫困外, 还有低收入贫困人群在健康、教育、医疗等多个维度的贫困, 城市贫困不能仅仅靠收入贫困标准来测量, 应开展官方调查研究, 采用多维贫困指标摸清城市贫困人口货币和非货币贫困底数, 为城市减贫提供依据。
① 王小林, 张德亮:《中国城市贫困分析(1989—2009) 》,载《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 年第2 期。
(二) 建立城市贫困精准识别和瞄准机制
2014 年年初, 国务院扶贫办下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对贫困户和贫困村进行精准识别, 针对每一个贫困户的具体贫困状况, 分析致贫原因, 摸清帮扶需求, 明确帮扶主体, 落实帮扶措施, 开展考核问效, 实施动态管理。建档立卡工作改变了以往农村贫困监测结果不能还原为具体对象的状况, 使贫困统计不再停留于抽象的数据, 而是得以追溯为具体贫困户和人, 提高了扶贫的针对性, 真正做到对症下药, 实现了因地制宜、因人制宜。目前, 在我国城市中, 温饱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 面上的贫困统计已经不能满足城市减贫工作的实际需要, 应尽早建立城市贫困的精准识别和瞄准机制, 并引入多维度贫困识别手段, 将城市贫困对象定点到户、到人, 将城市反贫困政策定向对接到贫困人口的实际需求。
(三) 建立统一的城市贫困监测和评估机制
监测减贫战略的进展状况、评估减贫战略对贫困产生的影响, 有助于了解减贫战略是否有效、各项政策措施对减贫的贡献如何, 从而改善减贫政策或项目设计和实施, 实现更有效的减贫。对于我国目前的城市贫困监测来说, 用于监测的目标和指标、监测的具体活动都是由不同的部门在负责, 如收入指标在国家统计局、就业指标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指标在教育部、健康指标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 监测系统存在数据分散、相互独立、缺乏协调、责任和需求不明确等问题。应建立统一的城市贫困监测和评估机制, 使城市贫困统计监测成为我国社会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定期发布城市贫困监测数据, 对城市反贫困政策进行评估, 从而提高城市反贫困政策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四)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减贫战略框架
加强各项制度衔接, 建立城市减贫的跨部门协作机制。我国现行的城市反贫困制度体系在部门职责上存在重叠和缺漏, 在实际工作中呈现碎片化的“ 多龙治水” 的局面。应从制度设计上对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整合, 开展各项政策的有效衔接, 建立多部门共享的信息管理系统。创新城市反贫困的组织机构形式, 明确城市贫困的主管部门, 形成城市减贫跨部门协作机制, 制定中长期的城市反贫困战略规划, 以提高反贫困工作的效率。
统筹城乡资源, 共同推进减贫工作。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户籍制度的改革使城乡减贫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城乡贫困发生率和贫困人口规模将以常住人口来测算, 严格区分城市贫困人口和农村贫困人口会变得十分困难。长期来看, 二者将会保持动态的双向流动的关系。这就要求首先在城市减贫战略设计之初, 就应对城乡贫困人口监测和瞄准机制进行制度、技术和指标上的衔接。第二, 更要统筹城乡各项扶贫资源, 集中城乡社会保障网络各个部门的财力、人力和物力共同解决城市和农村贫困问题。第三, 也要广泛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 包括企业、社区、非政府组织等参与到城乡减贫工作中来, 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充分地发挥社会的优势和力量。
统筹城乡发展, 加强小城镇建设。国际经验表明, 要从根本上解决城市贫困问题, 就要解决城市的过度集中问题。缓解城市压力, 就要协调好城市和农村的统筹发展。加强城乡结合部的治理、发展中小城市更容易为贫困人口提供更好的教育、住房等公共服务, 改善和促进贫困人口的就业。
(五) 坚持开发式扶贫和救助式扶贫相结合的方针
中国农村扶贫工作的经验表明, 坚持开发式扶贫, 帮助贫困人口提高发展能力, 创造发展机会, 可以有效地增加贫困人口的收入, 从而实现脱贫致富。同时能够降低社会排斥, 增强脱贫人口的抗风险能力, 实现减贫的可持续性。在我国城市的减贫工作中, 应当予以充分的借鉴。对于老弱孤残和重症病患者这类无劳动能力的城市贫困人口采取救助式扶贫方式, 由政府兜底解决基本生存和生活问题, 而对于具备劳动能力的城市贫困人口, 应在提供基本救助和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的同时, 为其创造教育、培训和就业的机会, 提升人力资本能力, 扩大就业, 激励自主创业, 通过多方面多层次的促进就业手段从根本上缓解城市贫困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 张秀兰 高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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