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国—东盟减贫与发展论坛报告4

    第4章 中国流动人口的社会排斥分析

    王小林、张露

    一、引言

      目前,中国的城市化进程急剧加速。城市人口比例由1995年的29%上升到2012年的52.6%。以2.6亿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既是城市建设的新型力量,也是城市新增劳动力的主要源泉。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此外,新型城镇化战略要求扭转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的局面。这就要求,特别关注流动人口。

      大量的流动人口无法公平地享受接收地区的公共服务。第十二个五年计划中也明显指出了这一点,并争取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将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作为社会融合的关键举措。近期,由世界银行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共同发布的一份题为《中国2030》的报告中,也重点指出了中国城市地区由于特殊的迁移模式所带来的困扰。它包括中国复杂的性别问题以及奇特的人口转型模式,而这一奇特的人口转型涉及到较低的生育率、较高的预期寿命以及由迁移导致的家庭居住分离。中国政府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并旨在转变过去的发展模式,构造更具包容性的发展模式。

      虽然大规模的城乡移民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决定性因素,但在当前的户口登记制度下,个人只有在登记过的地区才享有住房、教育和社会安全等服务。中国政府已经开始采取措施改革户籍制度,扩大农村移民的服务覆盖范围。户籍制度的改革对以下几个方面相当必要:(1)扩大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否则他们将继续处于弱势地位;(2)增强劳动力的流动性。此外,改革将对于减少城市地区日益增长的社会矛盾以及解决农村留守人口的社会排斥这一关键问题必不可少。

      户籍制度对家庭的“迁移策略”构成了一定的挑战,因为他们是以男女角色的文化价值观和规范为基础的。作为一个家庭,无法迁移意味着必须要做出重大决策:哪些人迁移,哪些人要留守,以及迁移和留守的人对于家庭和社会网络应负的责任。移民中女性的比例总体上呈增加趋势。但是,女性仍然被认为应当留守农村(连同小孩和老人)。较为典型的是,中国女性移民呈现年轻化趋势,这一现象极具挑战。这些妇女往往会因为无法享受基础服务(尤其是妇幼保健)以及没有一定的社会支持,回到女性移民的特定地区(至少是暂时的)。那些为了照顾孩子和老人“留守”在(或回到)农村的女性,她们的非农就业机会和基础服务的享用非常有限。男性劳动力的缺失和抚养负担的加大也对她们的健康福祉有重要的影响。

      关于中国的边缘化和社会排斥的社会调查,已经逐渐开始关注城市或接收地区流动人口的“融合”问题。从21世纪中期开始,越来越多的文献试图去理解移民对农村“留守人群”福祉的影响。

    本文着重围绕流动人口的以下重点问题展开:

    1. 中国流动人口社会性别基本趋势。人口流动的总体形势,性别趋势和特征。

    2. 性别角色或者社会规范对流动人口的影响。研究人口流动的主要驱动力及其变化,家庭角色对流动的影响,性别角色是如何影响他们如何维持移出地区和移入地区的联系的;婚姻对流动的影响。

    3. 流动对社会性别的影响。那些可能由于“被留守”导致的角色变化。因“留守”导致的妇女在家庭中的话语权的变化,财务权和决策权的变化。

    4. 流动人口的社会排斥。主要界定流动人口在哪些方面存在社会排斥现象,以便为政府构建更加包容的社会政策体系提供决策依据。

    5. 流动人口政策演变。对中国流动人口的公共政策演变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国家在城乡发展一体化背景下的人口流动政策提供参考。

    二、中国流动人口社会性别基本趋势

      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人口流动空前活跃,成为目前国内突出的社会现象之一(图1)。从上世纪 80 年代初开始,流动人口的规模开始迅速扩大。进入 21 世纪后,人口流动的规模持续增长,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公报,截至2005年11月1日零时,全国流动人口达到14735万人,占全国总人口11%以上(段成荣、张斐等,2009)。根据2011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截至2011年10月1日零时,全国流动人口达到2.29亿人,占全国总人口17%。农村户籍流动人口约占流动人口总量的80%,其余20%为城市之间的流动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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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1982,1990,2000年数据来自人口普查数据;1987,2005来自1%人口抽样调查;2011年数据来自《2011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作者绘制。

    (一)流动人口性别趋于均衡化

      根据段成荣、张斐等(2009)的研究,在20 世纪90 年代,在全部流动人口中,男性曾经明显地多于女性。但近年来,流动人口“性别均衡化”现象十分突出,女性在流动人口中所占份额越来越高。1990年流动人口性别比高达125。在2005 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中,流动人口的性别比已从2000 年的107.25 下降到100.47,女性流动人口已经占据“半壁江山”。2011年全国2.29亿流动人口中,男性1.15亿,女性1.14亿,流动人口性别比为100.88。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性别也趋于均衡化,2011年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男性50.9%,女性占49.1%,性别比为103.8%(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2012)。“流动人口中,男性多于女性”这一多年来在人们心目中形成的传统印象需要改变。

    (二)女性流动人口更为年轻

      年龄对人们的社会经济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对于流动人口而言,农村向城市流动的人口主要集中在劳动力年龄阶段。李伯华等(2010)的调查研究显示,中国流动人口以青壮年劳动力为主,流动人口平均年龄为27.3岁,22-44岁人口占全部流动人口的2/3,值得注意的是流动人口中14岁以下儿童比例较高,占流动人口总体20.8%。根据段成荣、张斐等(2009)对2005年流动人口年龄结构分析,就平均年龄而言,女性流动人口的平均年龄是30.04 岁,男性流动人口的平均年龄略高,是31.45 岁。此外,在15- 19 岁、20- 24 岁、25- 29 岁区间,女性流动人口的数量都远远高于男性流动人口,这三个区间的性别比分别是80.55、75.10 和90.35(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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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计算,引自段成荣、张斐等(2009)。

    (三)家庭流动正在替代单独流动成为主流

      根据2011年流动人口调查,在流入地居住的流动人口家庭平均每户2.5人。全部流动人口中,0-14岁儿童占19.8%,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占79.7%,60岁及以上占0.5%。16-59岁的已婚流动人口中85.2%与配偶一同流动。流动人口子女中,62.3%为流动儿童,37.7%为留守儿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2012)。

    (四)流动人口主要集中在东部大中城市

      跨省流入人口中,广东占24.23%、浙江占23.60%、上海占12.68%、北京占10.46%、江苏占8.87%、福建占6.97%,六省跨省流入人口占全国流动人口总数的86.81%。

      跨省流出人口中,安徽占18.40%,四川占16.94%、河南占10.81%、湖南占9.94%、江西占8.66%、贵州占7.70%,六省流出人口占全国流动人口总数的72.45%。

    三、社会性别对流动的影响

    (一)经济驱动取代社会因素成为女性流动的主要动力

      1987年1%人口抽样调查的数据显示:“务工经商”的迁移原因占26.58%,与之几乎并列的是婚姻迁入,占21.04%。这一时期因工作调动、分配录用、务工经商等经济原因迁移的占32.97%,而婚嫁、投亲靠友、随迁家属等社会原因引起的流动占到一半以上(54.89%)。也就是说,80年代的社会型迁移多于经济型迁移,女性更是以婚姻迁移为主。

      1990年代以务工经商为主的自发流动已成为流动人口的主体,1990年的第四次人口普查数据表明:“务工经商”的迁移原因占50.16%,该时期因婚嫁、投亲靠友、随迁家属等社会原因引起的流动比例下降到32.49%。90年代的经济型迁移超过了非经济型迁移,这也是90年代流动人口规模迅速增长的真正原因。女性为了在城市中就业并寻找发展机会,流动的意愿超越了因婚嫁而被动流动成为主流(杨舸、段成荣,2007)。

      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和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的数据显示,进入21世纪之后,以务工经商为主要目的流动人口比例依然维持在全部流动人口的半数左右,婚姻迁入、投亲靠友的比例进一步下降,分别在8%左右,而随迁家属的比例却有所上升,达到14%左右,与2000年相比,拆迁搬家的比重缓慢上升了2个百分点(杨舸、段成荣,2007)。

      21世纪除了经济型迁移为主导之外,还呈现其他特征:流动人口在流入地拥有一定物质基础之后就开始考虑安排其家属随迁,因此,流动原因中“随迁家属”的比例进一步上升。同时,大城市的扩张和小城市的建设引来了大量“拆迁搬家”的迁移者(杨舸、段成荣,2007)。全国各地推进的户籍制度改革,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改革,这些积极的政策也为女性以市场驱动的流动创造了条件。2012年十八大报告提出城乡一体化发展,以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战略,东部发达省份已经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例如,山东省提出,推动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实现教育、医疗、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城镇常住人口,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福建省提出,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从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覆盖、从城市社区向小城镇和农村延伸,促进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广东省提出,破除地域、户籍等限制,完善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城镇、参与社会管理等制度,加强对新生代异地务工人员的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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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1987、1990、2000、2005年数据来自段成荣(段成荣、杨舸等,2008),2011年数据来自《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2》,图为作者绘制。

    (二)家庭角色对流动的影响

      在“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思想下,男女家庭分工是男性到外面(公共领域)赚钱养家,而女性则在家里(私人领域)洗衣做饭、照顾小孩和老人等。尽管在市场经济下,这种思想观念不断淡化,但在贫困地区、农村等市场观念意识薄弱的地方仍较为普遍,对女性流动存在限制作用。宁本荣(2010)认为,不利于女性的传统文化思想根深蒂固,是造成女性职业发展困境的关键因素。这主要体现在一方面“男主女副”、“男刚女柔”的角色思想会在女性自我意识中错位——即女性在工作能力、思想深度等方面与男性存在差距,另一方面组织(公司、企业等)职业生涯的传统理念,使得女性职业的发展没有获得一个有力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张传红(2010)运用社会学研究方法对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家庭化流动”对家庭本身的影响进行研究表明,“家庭化的流动”把流动家庭夫妻从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观念中解放出来,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农民工流动家庭的性别分工模式,流动后女性的收入增加,但平均收入仍然大大低于男性,家庭家务劳动量与流动前相比减少了,并且丈夫参与家务劳动的程度有所提高。

    (三)婚姻对流动的影响

      婚姻是影响农村女性流动的重要因素。因为婚后意味着女性需要承担的家庭功能远远多女男性,例如家庭运转功能(洗衣做饭,照顾小孩、老人等)、家庭延续功能(生小孩)。因此,对于男性而言,婚姻“标志着他作为所在社区完全成员的身份获得”,而对于女性而言,婚姻意味着与原生家庭的断裂,在新家庭劳动的性别分工也意味着农村女性婚后将以“家庭内”(私人领域)作为劳动的主要场所,这意味着个性的消失。打工妹是城市里的匆匆过客, 到了一定的年龄不得不离开城市而回到农村结婚,转而承担母亲的角色(高景柱,2007)。这表明,婚姻对于女性流动具有阻碍作用,这种阻碍作用表现与在婚后作为妻子,女性在生育、家庭事务方面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而影响她们的流动,但婚姻本身并为对女性流动造成太大的阻碍(例如未生小孩的时候)。黄润龙等(2000)的研究表明,女性流动人口早婚率是高的,女性流动人口有配偶率在54岁以下都明显大于男性。与未婚女性流动人口不同,已婚女性(特别是中年女性)流动更多的是跟随丈夫进入城市,形成了家庭迁移的流动人口特征。家庭迁移人群中,跟随在城市打工的丈夫的中年女性占较大比例。丈夫的外出行为对于农村女性的外出决策的影响最大。冯春梅(2012)的调查研究表明,年轻女性人口流动的主要动机是追求较大发展机会和长见识,而对于中年女性来说,除了较高的收入因素外,中年女性跟随丈夫外出的比例也明显高于年轻者。

      城乡二元制户籍制度决定了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后,无法与城市人口享有相同的社会资源。女性在精神、体力和生活中要承受很大的心理负担和社会压力,为了缓和这种负担和压力,为了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满足自己的物欲需求,最好的办法就是迅速与当地人结婚,改变自己的户口状态。而与同乡男性流动人口或其他男性流动人口结合也是众多女性流动人口的选择。同时,流动人口的流动性也是构成其婚姻不稳定的重要因素。流动人口的婚前性行为比较普遍,意外怀孕等因素也是促成其婚姻的重要原因。(黄润龙和杨来胜,2000:p42)

    自1990年代以来以核心家庭形式迁移的日益增加,已成为当前中国流动人口变动的重要趋势之一(段成荣、杨舸等,2008)。

    四、流动对性别角色的影响

    (一)妇女在家庭中的话语权提高

      丈夫外出务工后,留守妇女接管了原本多由丈夫负责的播种、施肥、喷药、收获、放牧等农业生产活动。正是这一系列的活动,突出了留守妇女在家庭生产中的重要性,增加了她们在家庭中的话语权。妇女能够对家庭重大事件独立或者共同作出决策,从而显著提高了她们的家庭地位。丈夫外出打工在很大程度上重构了传统的、基于性别角色的社会分工,并进而影响到留守妇女的家庭地位。首先,在家庭中,女性成为了家庭事务的唯一承担者,如日常家务、照顾老人、养育子女。在家庭外,女性又承担了过去主要由丈夫或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农业工作。可谓是“内外兼顾”,女性成为了家庭决策的主要制定者。而女性较男性往往在农业生产方面的经验不足,因此在制定决策的过程中也会有失败的情况出现。很多女性也会征求丈夫的意见。经营自主权也意味着学习农业技术的积极性的提高。此过程有利于农村女性的经济独立、思想独立,以及能力独立。(陈志光和杨菊华,2012)

      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客观进程把留守妇女推到了农村生活的前台,虽然社会生活的变迁给她们带来了压力和困难,但同时也在客观上为农村妇女主体性的重构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从江苏、湖北、甘肃三省流出人口比较多的地方调查表明,中国农村还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需要妇女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她们是作为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的村民自治的重要参与者,女性公民的民主参与意味着农村的弱势群体逐渐成为了农村政治力量的主导者,并表现出了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主体性和重要作用。(吴亦明, 2011:p56)

    (二)妇女在家庭中的财务权提高

      丈夫外出务工,在家庭中长期处于缺位状态的情况下,有71. 4%的留守妇女自己掌管家庭财务。从丈夫外出务工前后掌握家庭财务管理权的留守妇女比例变化来看,50. 0%的留守妇女在丈夫外出后开始掌握家庭财务的管理权,实则是提高了自己在家庭经济决策中的地位,而家庭财务的管理和决策又是家庭权利的核心,这又无形中提高了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吴惠芳和叶敬忠,2011:p107)。

      “农村丈夫外出打工在很大程度上重构了传统的、基于性别角色的社会分工,并进而影响到留守妇女的家庭地位”(陈志光和杨菊华,2012:p75)。在丈夫不在的情况下,妻子必须独立解决生活中的各种问题。相较于丈夫在家的妇女,留守妇女更加的独立。“据调查结果,65. 2% 的留守妇女从不在电话里和丈夫谈起自己的苦恼以及家庭遇到的问题,而是自己想办法处理和解决这些问题”(吴惠芳,2011:p109)。

    (三)妇女在家庭中的决策权提高

      吴惠芳和叶敬忠(2011)认为,丈夫外出务工、妻子留守家乡的现象使得农村社会性别分工第一次脱离了地域限制,并由性别分工变化引起性别关系变化。丈夫流动、妻子留守的家庭策略,因地域割裂、妇女行动自主性、夫妻双方的主观评价等原因促进了妇女家庭决策权的提高。农村性别关系趋于平等,并且在日益撼动中国农村传统的性别规范。在中国,传统农村家庭中性别分工制度通常表现为“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和“男主女从”的家庭依赖关系;然而,在20世纪80年代农村劳动力开始向城市转移之后,农村社会的传统性别分工就不断地在改变,并在“男主女从”或“男主外,女主内”、“男耕女织”等形式不同但本质相同的一元式性别分工基础上演化出多元的性别分工模式,或者在家庭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性别分工方式。在这多种新的性别分工方式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男工女耕”,即男性外出务工、女性留守农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并照顾家庭。

      男性务工收入的增长并未降低留守妇女的家庭决策权;相反,由于留守妇女更多地承担了家庭农业生产活动,掌握了更多的家庭资源,故其家庭决策权显著增强,家庭地位得以改善。总体来看,“男流女守”的新型劳动分工模式对留守妇女而言是一柄双刃剑,在加重女性家务和农业劳动负担的同时,也有利于她们家庭决策权的提高(陈志光和杨菊华,2012:p70)。留守妇女比非留守妇女有更多的时间照看子女,但父亲外出打工和母亲工作繁忙,导致无暇顾及家庭内部的儿童教育时间投入和质量提升。(张原,2011:p46)

    (四)留守妇女和老人的安全与孤独

      农村留守妇女在地域上来说是属于现代化社会中处于弱势的农村社会,从性别上加以分析是属于在传统社会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群体。由此,农村留守妇女是现在社会中最为弱势的一个群体。留守妇女在生活中的安全感远远低于非留守妇女,更容易成为被人欺负、骚扰的对象。在调查中,很多留守妇女表示,如果深夜里孩子或者老人生病了,她们感到最害怕和无助,深更半夜不好找人帮助自己,也不敢带病人出去找医生或送去医院,更不敢把病人留在家里独自一人出去找医生。这些问题长期困扰着农村留守妇女,使其安全感大大降低甚至缺失,进而产生了安全感危机。(孙可敬和傅琼,2010:p31)

      子女外出务工必然会导致留守老人生病需要照料时子女缺位,从而出现不能及时就医、生病期间无人看护或得不到良好看护的现象(贺聪志和叶敬忠,2010:p52)。社区的医疗条件还很落后,每个社区只有一两名“赤脚医生”或一两家私人诊所。部分社区农户居住分散,住在相对偏远自然村的老人去看病就医路途遥远,非常不便。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子女不在身边,当留守老人突发急病时,因无人知晓、护送而不能及时就医的情况便时有发生。其中空巢、丧偶和高龄留守老人不能及时就医的情况更为普遍。同时,留守老人人身安全也存在很大隐患,他们遇到意外安全事件的比例也较非留守老人大。留守老人出现失窃、上当受骗、意外受伤和被人欺负(主要是被人打骂)的比例都明显高于非留守老人。(贺聪志和叶敬忠,2010:p52)

    五、流动人口社会排斥

    (一)就业与女性流动人口

      在中国,虽然流动人口性别趋于均衡,家庭流动正在替代传统的单人流动和留守模式成为主流。但从就业和工资两个衡量经济活动的主要因素来看,女性还比较明显地处于弱势。

      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表明,男性比女性就业情况好。20.67%的流动劳动力在调查时处于不在业的状态。女性比男性不在业的比例更高,不在业人口占29.77%。其原因是许多妇女的流动原因是“随迁家属”,他们外出是为了照顾家人而不以就业为主要目的。男性的在业比例高,88.36%的男性处于在业状态(段成荣、杨舸,2008)。

      2011年,男性和女性全部劳动年龄流动人口中,87.1%的人就业,1.6%的人失业,10.2%的人操持家务。男性就业比例为97.2%,女性就业比例77.5%,19.4%的女性操持家务,女性无业或失业的比例为1.8%(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2012)。

      2011年,80%的就业流动人口集中在五个行业。就业的流动人口中,37.4%从事制造业,18.1%从事批发零售业,9.9%从事住宿餐饮业,9.8%从事社会服务业,7.1%从事建筑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2012)。

      梁华林(2007)针对山西、湖南、甘肃等中西部地区农村女性流动进行的问卷调查调查报告,37. 8%的人选择“服务员”,7. 5%的人选择“做家政或保姆”,4. 4%的人选择“建筑工人”, 6. 8%的人选择“外企工人”,14. 7% 的人选择“其他工人”,可以看出农村流动女性到城市后多集中在职业声望和收入都偏低的第三产业和家庭服务业。女性流动人口就业率及就业质量低于男性,且主要为私营个体雇员和自由劳动者。

      根据2011年农民工调查数据,2011年农民工月工资中位数是2000元,均值是2240元。男性农民工工资高于女性农民工34%。农民工工资在16-30岁之间随着年龄增加增长较快,在31-35岁之间达到最高点,50岁之后呈加速下降趋势。女性农民工工资在30岁之后开始下降,而男性农民工工资在35岁之后开始下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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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3 不同性别下各年龄组农民工工资

    资料来源: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2012,第32页。

      宋月萍(2010)以2010年88,692名农业流动人口的调查数据分析表明,男性流动人口平均职业搜寻时间为63天,女性为60天。男性流动人口更多聚集在收入较高的职业中,例如自营劳动业者与雇主,而进入这些职业往往需要花更长的搜寻时间。女性的职业类型主要是雇员、家庭帮工,这类职业工作搜索时间较短(表1)。男性找到高收入(大于等于2000元)工作的机会是女性的1.5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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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状况对男性流动人口就业机会的影响不显著,但对女性就业的影响显著为负,这一估计结果表明,用人单位认为已婚妇女不像未婚女性那样能将时间、精力集中在工作上,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观念让他们将更多地把已婚女性定位于家庭领域。

     

    (二)社会排斥与女性流动人口

    1. 身份认同

      流动人口社会排斥减弱意味着社会融入的增强,以及流动人口自我身份认同的提高。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包括3个层面:经济层面、社会层面、心理或文化层面(田凯,1995),而这三个层面的适应情况是依次递进(朱办,2002)。

      李虹、倪士光等(2012)认为,自我身份认同的确立是一个多方面、逐步融入的过程,受到个体家庭等经济层面、城市制度等社会层面、社会参与等心理层面综合因素的影响。其对2011-2012年度全国106个城市的流动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分析发现,中国流动人口的自我身份认同中,认同愿望明显高于内心认同,约80%的流动人口认同愿望高,而只有约23%的流动人口内心认同高。流动人口身份认同困境之原因在于其个人身份建构与社会建构的矛盾,因此需要从内部条件、外部环境和政策建构等层面思考身份认同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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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括号中%表示该因素解释的变异量;

    资料来源:李虹、倪士光、黄琳妍(2012)

      王明宣、陆杰华(2009),不良的心理认同状况反映了流动人口在社会排斥背景下的心理状态。女性流动人口因社会地位低下,受到资本社会与社会文化领域的双重排斥,因社会反映诉求通道的不畅通,卑微的身份以及自身文化素质的限制,女性流动人口往往选择沉默,而这又强化了女性流动人口在城市中的不平等待遇,从而使她们陷入了权益受损的恶性循环之中。

      户籍制度在资源分配、城乡二元结构上起着重要的作用,也是女性流动人口产生消极性别认同的体制性基础。女性流动人口为城市建设贡献了她们的青春和力量,却得不到社会相应的回报。户籍制度造成的严格的居住限制,导致女性流动人口陷入了不被容于城市却又不甘心回到农村的尴尬境地,使得她们只能被动接受自己的消极身份。

    2. 教育与健康

      教育与健康服务是形成人力资本的最重要的两项公共服务。

      教育。教育水平无疑对于流动人口进入城市谋职具有重要影响。陈金梅、林李月等(2012)基于福建省女性流动人口的调查,对受教育水平为“文盲、半文盲”、“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和“大专以上”5组女性流动群体的就业特征及差异的研究表明:受教育水平越高的流动女性的就业层次越高、通过正式的市场找到工作的比例越高、获得较高收入水平的比例也越大,受教育水平越低的流动女性的工作越容易遭到工资拖欠,劳动强度越大,工作越不稳定,获得职业技术培训的比例越低且受培训愿望不强烈。尽管教育水平对于女性流动状况改善有积极的影响。但段成荣、张斐等(2009)的研究显示,男性流动人口的受教育水平要高于女性,女性流动人口受教育程度以初中为主,高中以上的较高和高学历比例偏低,仅61.01%,并且农村女性流动人口(农业户口)受教育水平低于城镇女性流动人口受教育水平,农村女性流动人口大学以上学历者的比例极低,不足1.5%。文化程度较低直接决定了其从事较低端的以体力劳动为主的生产活动,同时知识的匮乏也直接导致了自身的法律及维权意识淡薄,自我社会保护能力差,文化接受能力有限,寻求社会帮助的意识和能力也极大地受到了限制。

      流动儿童教育的各种问题中最先引发关注的是流动儿童上学难问题。但随着流动儿童数量的增加,大量适龄流动儿童在流入地“上学难”、“上不起学”、“上不了好学校”、“升学难”等流动儿童教育问题成为研究热点。吕绍青、张守礼(2001)通过对北京市流动儿童入学情况的调查数据分析后认为,流动儿童基础教育被排斥在城市和乡村的教育体制之外,而被迫以体制外的自发的市场化方式来解决,而中国市场化的教育提供和有效需求(支付能力)都处于严重匮乏的状态,造成流动儿童教育权利的缺失,损害了基础教育的义务性、公平性、完整性的原则。段成荣、梁宏(2005)利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等资料进行研究发现,中国流动儿童教育存在学龄流动儿童的失学率较高,流动儿童不能适应入学,流动儿童入学学校存在明显地区差异等问题和困难,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相关对策建议。杜越、汪利兵(2004)认为,城市流动人口家庭收入条件制约了其适龄入学子女接受教育,尤其是各种教育费用更是流动儿童进入公立学校学习的一道“门槛”。王涤(2004),在流入地入学的流动人口子女, 虽然有部分学生得以进入公立学校与当地学生混班学习, 但也有不少人被编入民工子弟班级,众多的流动人口子女在这些特设班级和特设学校中读书, 有的会遭遇公办学校教师和当地学生的歧视和排斥;而民工子弟学校在教育设施上的不足, 又形成了其学习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沈小革、周国强(2006)对广州、深圳的流动儿童及相同数量城市儿童初中毕业升高中的情况调查分析显示:2004年广州流动儿童初中毕业升入普通高中的仅占10.74%,而同样总数的城市儿童初中毕业升入高中的却占41.24%,而深圳流动儿童初中毕业后升入重点高中的仅占0.97%,而城市儿童升入重点高中的比例为15.88%。其他的相关研究也表明,流动儿童升入高一级学校难已是不争的事实(孙红玲,2001)。

       流动儿童在教育上的不平等地位,其原因归根结底在于城乡二元结构下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冯帮(2007)认为,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的顽固存在是产生流动儿童教育排斥问题的结症所在,因为在中国教育财政投入和升学制度由户籍制度衍生出来,由教育财政投入引发流动儿童的教育过程不公平:在教育投入制度上,政府对公办学校有大量的经费和物质投入,而对民工子弟学校几乎没有任何支持,而民工子弟学校由于缺乏政府的扶持,办学条件相当低,甚至还不能完全满足基础教育最起码的要求;由升学制度引发了儿童的教育结果不公平:在一些流入地,按照当地教育部门有关规定,中考、高考必须具备本地户籍,但由于妇女均在流入地,其女子不愿意也难以回去读书,这些流动儿童面临着无法升高中的问题。而高考政策也明确规定:“所有参加高考的考生,必须在户籍所在地报名。

      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以及教育部门,坚持有利于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公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统筹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和人口流入地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现实可能,积极稳妥地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黑龙江、山东、福建、江西、安徽已经出台相应的政策,其他省市也在调查研究,并逐步制定方案。

      卫生。郑真真和连鹏灵(2006)研究认为,农村流动人口进人城市后,健康行为和生殖健康服务的使用方面受到城市居民的影响,在发生积极变化。例如,与农村的同龄人相比,流动妇女掌握更多的生殖健康知识,具有较强的保健意识,而且她们对孕期保健更为关注,在医院分娩的可能性更大。黄洪琳和刘锁群(2004),流动人口的生育率不仅低于农村人口,且与城镇非迁入人口极为相近。但是,流动人口生育率降低主要系经济压力和环境窘迫所致,传统的生育观念, 包括重男轻女、生儿“传宗接代”的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还根深蒂固。

      流动人口艾滋病风险暴露高。统计数据表明,在已发现的HIV感染者中,流动人口占有很大的比例(丁贤彬、陈宏等,2006。2008年烟台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七成为流动人口,这部分人群中有的是在原籍感染了艾滋病,通过打工或婚姻移居到烟台。有的是在频繁的流动中经常发生高危性行为而感染了艾滋病。温州市自1985年首次检出艾滋病病毒以来,目前已检测出的HIV感染者中,流动人口占72.5%;厦门市历年发现的HIV 感染者中,外来流动人口占80.3%”(刘攀和汤先忻,2010)。

      感染艾滋病的风险与流动劳动力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在性服务行业中,预防艾滋病已经成为国内外艾滋病预防工作的重点。不少性工作者是未婚的农村青年流动女性,她们往往受教育程度较低,在自我保护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感染性病和艾滋病的概率更高(郑真真和连鹏灵,2006)。同时,政府在流动人口健康状况监管的职能缺失、流动人口的流动性以及艾滋病病毒潜伏期长的特点都增加了控制流动人口艾滋病传播的难度。已感染艾滋病的女性流动人口一旦回到家乡,结婚生育,又将有更多的人感染艾滋病。这将直接对其家庭的经济现状、子女生育及教育、家庭和谐,以及家庭发展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

    3. 社会保障

      流动人口在空间流动过程中面临着各类风险和不确定性,而良好的社会保障可以为他们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因此,社会保障是流动人口规避风险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改善流动人口及其家庭福利具有重要作用。获得社会保障的状况研究为女性流动人口社会排斥研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切入视角。杨菊华(2011)基于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的分析发现,由于户籍类型造成的城乡差分及因户籍地引起的内外之别共同作用于个体社会保障的可获得性,三个人群(本地市民、城-城流动人口、乡-城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水平呈现出显著的梯级差别,乡-城流动人口处于农村人和外来人的双重弱势,而各级政府改善流动人口社会福利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各地区现行的制度安排。可见,相比较其他流动人口而言,乡-城流动人口社会排斥问题较为突出。社会保障水平的不足,无疑进一步加强了农村人口在城市中的弱势地位。尽管社会排斥仍然较为突出,农村向城市流动人口的规模仍然在增加。

    (三)户籍制度与权利缺失

    1. 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是中国政府管理城乡人口的重要制度安排。在中国,涉及人类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都与户籍有关系。例如,根据户籍的不同分别设置城乡居民不同的教育、医疗保险、养老保障以及住房制度。正是户籍制度的存在,使得巨大规模的流动人口在“身份”上不能顺利融入城镇社区。

      根据2011年流动人口调查,就业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比例分别为23.1%、26.4%和25.2%,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分别为13.6%、9.9%和5.8%。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认为,现行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严重阻碍人口市民化进程。以东莞虎门镇为例,当地户籍人口10万人,外来人口90万人,而该镇的公共服务均按照10万人的户籍人数设置,造成巨大的公共服务供给缺口(AMR,2012)。

    2. 权利缺失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林家彬(2012)认为,农民工市民化存在三个方面权利缺失:一是作为城镇居民的权利缺失。农民工虽然在城镇住半年以上就被统计为城镇人口,但是,在现行户籍制度以及与户籍制度相挂钩的一系列制度安排的限制下,他们基本上享受不到参政权、社会保障权、子女受教育权等诸多市民所享有的权利。不仅城市中的原有户籍人口没有把农民工作为城市的一员,农民工的大多数自己也没有对所居住的城市产生归属感。城市政府在享受大量农民工所带来的经济活力和繁荣的同时,却因为有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而不必为他们的基本权利保障而支付成本。在没有制度强制的条件下,城市政府也很难产生支付这种成本的意愿。

      二是作为劳动者的权利缺失。由于在过去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态势下,企业经营者形成了尽可能利用事实劳动关系来实现劳动力成本最小化的行为模式,大部分农民工都没有与雇主之间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休息、社会保险和福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都处于不平等的境地,难以主张其正当权利。特别是农民工因此而难以形成稳定的职业发展预期,从而对其在城镇定居形成重要的障碍。

      三是土地财产权利的缺失。由于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农民不能自由处置其名下的宅基地、承包地,而离开农村到城市落户通常需要无偿放弃宅基地和承包地,这意味着一大块利益的损失,越是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方损失的利益就越大,这也使得许多农民工对落户城市敬而远之(林家彬,2012)。

    (四)政治包容

      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客观进程把留守妇女推到了农村生活的前台,虽然社会生活的变迁给她们带来了压力和困难,但同时也在客观上为农村妇女主体性的重构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中国农村还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需要妇女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她们是作为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的村民自治的重要参与者,女性公民的民主参与意味着农村的弱势群体逐渐成为了农村政治力量的主导者,并表现出了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主体性和重要作用。特别是劳动力输出较为集中的地区,由于丈夫长期外出,留守妇女已经成为当地农业生产的主要劳动力,同时承担着教育子女、照料家务的主要责任,而且在乡村公共事务和村民自治中,她们也日益走向前台,留守妇女在农村公共生活中的作用显著增强,发挥了人们始料不及的积极作用和影响。 农民自主地参与社会公共生活,这对于有着几千年封建主义传统的中国农村,具有更加重要而深刻的意义(吴亦明,2011:p53)。

      吴亦明(2011)基于苏、鄂、甘地区农村留守妇女的调查数据分析表明,留守妇女已经成为参与村民自治和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力量,调查表明有40.4%的留守妇女参加了村委会选择,21.4%的留守妇女参与过一事一议,15.5%的妇女参与过村务公开活动,并且53.2%的留守妇女在村务民主管理方面的参与度比留守前提升了,原本由丈夫出面参与的村里选举,一事一议等村公共事务现在都需留守妇女参与,这在劳动力大量输出的地区尤为明显。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男性在农村公共事务中的“缺位”,对留守妇女社区参与和社区公共事务决策权力并没有显著的影响。许传新(2009)基于2007年对四川省东部和中部24个行政村的抽样调查,从男性政治文化约束将留守妇女与非留守妇女进行比较研究表明,男性劳动力大量外出对农村妇女的政治意识、政治认知没有显著影响,虽然大量男性劳动力外出,给农村妇女参与政治活动腾出了空间,但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水平并没有因此而提高,甚至在某些方面还影响了其政治参与,如选举投票时更多的受家庭之外其他人的影响。

      吴亦明与许传新的研究结论不同,吴在苏、鄂、甘三个省的调研表明留守妇女能够更多地参与村民自治事务,但许在四川的调研却表明留守妇女对政治认知与非留守妇女无显著差异。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妇女的政治参与在随着经济的增长而逐步提高。地区之间由于文化的差异,可能存在差异,但总的趋势是妇女的政治参与意识和行动在增强。这也与女孩与男孩一样更加公平地接受教育也有一定关系。

    (五)文化排斥

      刘伟、申宇婧(2012)认为,农民工融入城市进程中的文化排斥主要表现在:第一,农民工对城市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不适应。农民工长期生活于农村,形成了农民特有的且根深蒂固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而农民工融入城市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接受城市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全过程。文化影响的持久性和稳固性使农民工在融入城市过程中,一般都会对城市文化产生较大的不适应。第二,城市居民对待农民工群体呈既接纳又排斥的双重矛盾心理。一方面是歧视、排斥的心理。长期的城乡二元社会制度,使城市居民形成了城市中心主义的心理优越感,在潜意识中排斥外来农民工。此外,农民工进城加剧了城市竞争的压力,而个别农民工的扰民、违法犯罪、不遵守社会公德等行为,也使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群体持抵制态度。另一方面是接纳的心理。城市居民对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和发展作出的贡献持认可态度,认为农民工分担了城市居民很多不愿意做、而社会又急需的工作。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城市居民可以接纳作为劳动力意义上的农民工,但排斥同样是作为社会成员的农民工在城市的权益。

      在文化排斥上是否有性别差异,是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已有的研究在分析文化差异时,没有将着力点放在性别视角。

     

    六、流动人口政策演变

    (一)有序引导,限制流动

      20世纪90年代的农民工政策,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鼓励农民工进入县城及乡镇务工经商,以支持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对农民工实行限制流动政策,以避免大量农民工无序涌入大、中城市。

      采取严格控制和“堵”的政策(崔传义,2007)。此后,是力求利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对农民流动进行行政控制和限制。如1994年、1995年国家有关部门颁发《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暂行规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农民工要有政府部门办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出人员就业证,证、卡合一,加上暂住证作为流动就业的有效证件,农民工办理这些证件要交纳各种费用,成本较高。从1994年开始,一些沿海地区的城市政府相继出台对农民工实行所谓总量控制、行业和工种限制的地方政策。对农民工的管理由城市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主要是办证、查证伴随着高额收费,对“三证”不全的进行清理,甚至遣送回原住地。

      这一阶段的农民工政策特点,一是对农民工流动总量进行计划控制;二是政府部门设置证、卡进行限制;三是把农民自发外出和企业双向选择的就业视为“盲目流动”,对未经政府部门批准的农民工进行清退;四是严格实行城乡分割的就业政策,对农民工具有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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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平对待,提供服务

      进入21世纪以来,农民工的政策上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限制变为鼓励,政策着力点是保障合法权益,为农民进城务工创造良好环境,公共政策进入统筹城乡发展、以人为本、公平对待的轨道。

      2001年清理对农民工的收费,除证书工本费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2002年提出“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要消除不利于城镇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限制,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做好培训工作,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国务院公布《工伤保险条例》,首次将农民工纳入保险范围。明确流入地政府负责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工作。明确各级财政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对农民工培训;提出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2004年中央提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城市政府要切实把对进城农民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及其他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和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城乡发展,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对解决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依法规范劳动管理,搞好就业服务和培训,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等,提出一系列政策,为全面解决农民工问题打下了的政策基础。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解决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一些企业不景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提出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统筹研究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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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户口改革,促进包容

        城乡分割的户口制度越来越成为阻碍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制度障碍,因此中央政府着手制定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同时,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统筹推进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更加关注农民工的社会包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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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2013。

    七、结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通过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吸引了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向城市。这一史无前例的人口大规模迁移,使得原本贫困的农村人口在迁移中寻找发展机会。正是这一制度安排,帮助上亿人口获得收入,摆脱了贫困。然而,一些制度上的障碍和社会排斥现象,成为阻碍中国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社会的障碍。消除这些社会排斥现象,构建更加包容性的流动人口制度和政策以及相关的社会环境,对中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意义重大。本文献综述报告发现:

    (一)中国流动人口发生结构性变化

      与新世纪之前相比,中国流动人口的性别趋于均衡化。80年代以男性流动为主,当前中国人口流动,男女性别基本平衡。

      与新世纪之前相比,中国流动人口的驱动力发生了结构性变化。80年代以婚姻、投亲靠友等社会因素为主,经济因素为辅;当前中国人口流动,以市场导向为主,社会因素为辅。

      与新世纪之前相比,中国流动人口以家庭流动为主,替代了传统的个人流动为主模式。流动更加表现为家庭的整体流动。这一模式的变化,正在逐步改变“留守”现象。新增“留守”人口在逐步减少。

      女性流动人口相对男性流动人口更为年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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