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非会议主旨报告1-中国促进农村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前  言

    1.农村中小企业的概念

    中国农村中小企业主要指县或县以下的企业,其前身多为乡镇企业,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原乡镇企业口径下的中小企业;二是城市企业向农村延伸和国内外产业转移在农村兴办的中小企业;三是通过农业结构调整,延伸产业链、培育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在农村兴办的各类农业产业化企业。虽然这三个方面之间有一定的重叠,但在多数地方的农村中小企业中,第一方面往往占据主体地位,第二、第三方面正在成为新的生长点。许多地方的乡镇企业统计资料,包括200912月由农业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全国乡镇企业统计报表制度》,实际上将第二、第三方面纳入到乡镇企业统计。

     

     

    中国农村中小企业促进政策回顾

    ·政策抑制阶段19491977 以抑制为主对非公性质的中小企业实行抑制政策指导思想是发展单一的公有制经济

    ·政策允许阶段19781991 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199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小企业政策出现了积极的变化,但是,政策有明显的扶大限小的态度偏好对中小企业设置了明确的行业准入限制

    ·政策鼓励阶段19922002 政策转变为对中小企业的鼓励和支持抓大放小政策反映国家开始把中小企业作为一个经济整体看待中小企业政策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政策提速阶段2003至今) 以200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标志,政府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的具体政策措施陆续出台

     

     

    1

     

    2.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概况

    由于统计资料的缺乏,要全面和准确地描述出全国农村中小企业发展状况有一定难度,只能通过乡镇企业发展情况,近似地反映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概况。乡镇企业是中国国民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农民就业的重要渠道。

    2

    数据来源:《新中国60年农业统计资料》、2010-2012年《中国乡镇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业年鉴》。

    图1 乡镇企业数量及增长率

     

    从图1可以看到,从1978年到2011年,乡镇企业大量增加,从152.43万个增加到3224.17万个,净增3071.74万个,增加幅度为2015.18%,年增长率为9.69%。

    3

    数据来源:《新中国60年农业统计资料》、2010-2012年《中国乡镇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业年鉴》。

    图2 乡镇企业增加值及增长率

     

    从图2可以看到,1978年到2011年,乡镇企业增加值大幅增长,从208亿元增加到13.09万亿元,增加幅度为62848.08%,年均增长21.57%。同时,乡镇企业增加值在国民经济的比重,也从1978年占GDP5.71%,增加到了2011年的27.73%,对于拉动中国经济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

    4

    数据来源:《新中国60年农业统计资料》、2010-2012年《中国乡镇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业年鉴》。

    图3 乡镇企业从业人数及增长率

     

    从图3可以看到,从1978年到2011年,中国乡镇企业吸收了大量劳动力就业,从业人数大量增加,从2826.56万人增加到16532.96万人,增加了13706.4万人,增加幅度为484.91%,年增长率为5.5%。同时,乡镇企业从业人数占中国就业人员的比重,也从7.04%提高到21.18%,成为中国缓解就业压力、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重要动力。

     

    专栏1 中国农村中小企业的主要类型

    ·第一产业农户家庭经营;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

    ·第二产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乡镇企业。

    ·第三产业:农产品市场经营企业;农产品物流企业;休闲农业企业。

    1

    (一)中小企业政策法规体系

    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形成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中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形成。

     

     

     
       

     

    2

     

    图4 中国促进中小企业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示意图

    (1)中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基本建立

    21世纪以来,从全国人大立法到国务院法规,再到相关配套政策与措施,中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框架已基本建立。

    1)全国人大立法  199711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确定了乡镇企业的范围、支援农业的义务和财税等扶持政策。200262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从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和社会服务五个方面规定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措施。此外,适合中小企业治理形式的《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1月)、《公司法》(1994年制订,2005年修改)、《合伙企业法》(20066月)等陆续出台。

    2)国务院法规  2000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05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9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等8个方面29条意见;201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主要在扩大市场准入、推动转型升级等方面又系统提出一些政策措施;20113月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个体工商户条例(草案)》,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申请设立者身份的限制,放宽了经营范围,规定了对个体工商户的扶持、服务措施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基本行为规范。

    3)配套政策与措施  在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意见的指导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政策与措施。截至2011年初,已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法规,如江苏、浙江、辽宁省等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使中小企业的发展进一步有法可依。

    综合来看,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政策的精神,在具体政策措施层面,已经形成了非公经济发展、财税扶持、金融信贷、科技创新、创业就业、服务体系、市场开拓等七大方面的扶持政策,中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框架已基本建立。

    (2)中小企业政府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经过多年的改革调整,目前中国针对中小企业的政府管理体制逐步完善,已经形成了国务院高层领导挂帅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以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中小企业司为主、科技部等其他九个部委各有侧重、地方政府省地县三级分别有相应机构的中小企业政府管理体制。具体来看,中国针对中小企业的政府管理体制可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

    3

     

    图5 中国中小企业政府管理体制示意图

    1)中央层面的中小企业管理体制和机构  中央政府的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中国政府对中小企业工作十分重视,早就成立了高级别的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对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19863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简称“经委”)内成立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小组。200912月,为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承担促进全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管理职能,其中小企业司是设在行业部门的综合管理职能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的职能是“承担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方面拟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其他部门各有侧重,参与对中小企业的促进发展工作。科技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全国工商联负责民营经济发展,农业部负责乡镇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指导,商务部负责商贸流通类企业和涉外企业发展,财务部负责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税务总局负责中小企业税收减免和征收,人民银行负责中小企业信贷管理,银监会负责涉及中小企业的银行金融机构管理。

        2)地方层面的中小企业管理体制  地方政府中小企业管理体制的设立与变化。中国地方初始设立中小企业机构源自于1998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小企业司的设立。此时国家经贸委已组建6年,国家经贸委与各地方经贸委(经委)形成了完善的管理体系。在各地方经贸委(经委)内设立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这项工作得到全面落实,保持了与国家层面的一致性。20087月,中小企业司划入新设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后,各地方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归属和设立发生巨大变化。

    2008年后地方政府中小企业管理体制变化特点2008年后,伴随着中小企业司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各个地方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变化不一,呈现出不同的类型。

    (3)《乡镇企业法》

    199610中国立法机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标志着乡镇企业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标志着乡镇企业一些带有方向性的趋势和要求用法律的形式予以了规范。

    1)立法的必要性  乡镇企业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举,乡镇企业已成为中国农村经济的主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指导思想  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行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 乡镇企业的范围  乡镇企业应当是由农民组成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投资、农民联合投资为主举办的企业,非农民投资或农民投资比重很小的企业,不应纳入本法调整。 

    4)支援农业问题  “乡镇企业应当承担一定的支援农业义务”;“乡镇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援农业和其他农村社会性支出”;“国家根据乡镇企业发展情况,在一定时期对乡镇企业减征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征的税款主要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其余部分留给企业发展生产”。
       5
    )对乡镇企业的扶持  从税收、贷款、设立发展基金等方面对扶持乡镇企业有针对性地作了规定。国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小型乡镇企业实行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一是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开办初期经营确有困难的;二是设立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三是从事农用生产资料生产经营的;四是从事粮食、饲料、肉类加工、贮存、运销经营的;五是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需要特殊扶持的。
       6)对企业有关行为的规定  在节约使用土地,保护自然资源,加强税收征管,提高产品质量,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对乡镇企业的行为作了规定。

    (4)《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26月中国立法机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自这部法律颁布以来国家也制定了相关措施来配合法律适用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

    1)立法的必要性   中小企业在促进市场竞争、增加就业机会、方便群众生活、推进技术创新、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在发展农村经济、吸纳从农业转移出来的劳动力、促进小城镇的建设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乡镇企业作为中小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制定和出台,有相当一部分乡镇企业也将得到促进措施的扶持,必将得到更好的发展。

    2)指导思想    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的创业和发展,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解决就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以下立法原则: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和发展;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3)调整范围  中小企业的标准由国务院根据企业资产总额、销售额和职工人数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确定。另外,有些中小企业实际上是由大企业、大集团投资形成的,是大企业、大集团的控股或参股企业,借鉴国外的做法,规定:“25%以上的股权或者投资由大型企业持有的中小企业,不适用本法。” 

    4)政府职责  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5)设立中央财政预算和建立发展基金   在中央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的创业辅导和服务,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提供资助,提供信息咨询和人员培训,支持技术创新和开拓国际市场等。

    6)信用担保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同时,由于这项工作还处于试点阶段,许多做法还需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7)服务体系  国家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国家鼓励有关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为中小企业提供系统培训等;鼓励社会各类中介服务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实行免费或者低收费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防止一些机构借服务之名乱收费。 还在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政府为中小企业创业、技术创新、开展国际贸易等提供支持和帮助,政府采购应当确定一定比例购买中小企业商品或者服务等方面,作了专门规定。

     (5)《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2011618日国务院重新修订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停止使用2003年的旧标准。这次是中国历史上的第8次标准修订,也是涉及面最广、行业面最宽和划型较全的一次,与原标准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1)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  这次标准修订的重要突破就是参照一些国家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的通行做法,结合中国的实际,在中型和小型企业的基础上,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如工业企业,微型企业为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其他行业大多是10人以下为微型企业。

    2)基本涵盖国民经济主要行业  新标准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这些行业除金融业、教育、卫生、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

    3)指标选取注重灵活性 《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数、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新的标准结合行业的具体情况,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简化了指标。从原标准的3个简化为2个或1个。如工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用了从业人员、营业收入2个指标。建筑业采用营业收入、资产总额2个指标。农林牧渔业采用经营总收入,居民服务、文化、体育等服务行业采用从业人员单个指标;

    二是不同行业指标有所不同。如建筑业职工人数受项目或季节影响,人员变动起伏较大,新标准取消了原标准采用的职工人数指标,采用能够反映行业实际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指标。服务业从业人员能够较好反映其行业特点,因此绝大部分行业均采用从业人员的指标,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门类采用从业人员单个指标;

    三是便于实际操作。新标准指标由原标准的销售收入按现行财务要求统一为营业收入,同时由原来的3个指标减少到3个或1个指标,有利标准出台后的实施,有利对企业规模的认定,实际操作性更强。

    4)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参照执行范围  个体工商户具有特殊性,目前在法律上个体工商户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不是企业。但是,考虑到个体工商户按规模应为小型或微型企业范畴,数量大和就业人数多,为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发挥其在解决社会就业中的重要作用,新标准将个体工商户纳入标准范围,参照新标准执行。

     

    (二)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政策

    1.商业银行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

    中国政府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国有商业银行应制定具体的针对中小企业服务的创新金融业务,开设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机构,专职进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要区别于大型企业,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的授信业务制度体系。

    2.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审批在程序和内容上要区别于大型企业和大型项目,原则上要尽可能简化手续,节省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商业银行要不断创新适合于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和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方式。

    3.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

    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传统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办法不适合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机构要制定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抵押制度和办法,以各种“软件”抵押为主体,创新抵押制度。

    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

    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大力发展本土化的地方中小银行,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是服务于中小企业的主力军,中小银行实行股份制经营,鼓励民间资本入股,增强中小银行的放贷能力。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5.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

    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创业板市场的推出开辟了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也是为了给中小企业提供更便利的融资渠道。

    6.发挥融资租赁、典当和信托等融资方式的作用

    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融资租赁在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7.设立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

    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各级政府设立了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创业小额贷款基金和科技担保基金等多种有效的担保基金,同时,要进一步细化政策提高担保基金的运作效率,充分发挥政府基金促进就业、促进创业的作用。

    (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1.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

    (1)直接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帮助小型微利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对年纳税所得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按减50%计入纳税所得(政策截止期至2011年底)。

        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条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缩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范围的基础上,将税率由修订前的4%6%下调为3%200911日起实施)。            

    中小企业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税收减免,按期缴纳困难的,可申请延期3个月缴纳。

    (2)间接优惠政策

    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虽然指向了特定产业、特定企业,但最终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却是中小企业。具体如下:

    高新技术产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高校技术产业园区内新设立的企业,自企业投产期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实行“免二减三”所得税优惠。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外贸业、旅游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两年。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3)对中小企业社会服务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有些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市场中介机构和组织的,如信用担保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以及信息咨询机构等。这些中介机构和组织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支持上述机构和组织发展,无疑是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免征3年营业税;担保机构在享受减免政策期限之后,如果仍符合前述条件,可继续申请营业税减免。

    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对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

    2.对中小企业的直接财政支出

    (1)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设立于1999年,主要用于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根据中小企业特点和项目的具体情况,该基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方式,鼓励并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以及有利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2)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设立于2000年,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建设等。资金优先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的市场开拓活动,优先支持企业参加开拓国际市场所需要的认证活动,具体有质量管理体系国际认证、环境管理体系国际认证和产品国际认证等。

    (3)农产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农业科技型企业,项目支持重点是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以及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支持方式根据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而有所不同,主要包括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注入等。

    (4)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设立的,专项用于补助地方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其补助范围包括: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设备购置支出,软件开发或购置支出,购买行业先进、共性、适用技术成果的支出,必要的场地改造支出,信息采集支出等。

    (5)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

    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的目的,是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如向中小企业提供培训服务、信用服务、创业服务以及管理咨询服务等。

    (6)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

    设立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的目的,是支持中小企业专用化发展、与大企业开展协作配套、推动中小企业技术进步以及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等。资金使用方式主要是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对单个项目的无偿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7)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目的,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社会供给。特别是通过鼓励创投基金投资于创业早期的企业,以弥补一般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中小企业,而对处于创业早期的企业投资不足的缺陷。

    (8)其他财政补助资金

    政府有关部门设立了若干基金,对开展与中小企业有关的业务给予补贴。如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增加中小企业贷款的银行给予补贴;设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的代偿损伤给予补贴等。

    3.国有资本注入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些地方通过财政出资方式成立了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信用担保公司,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如广东省依托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设立了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20亿元,其中,财政直接出资10亿元,粤财控股出资10亿元),主要针对省内信用担保公司开展再担保业务。

    4.土地优惠政策

    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是近年来各级政府中小企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据工信部不完全统计,全国一半左右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办公用地都是由政府无偿划拨的;即便是租用场地,政府也给予了一定的资金补助和政策支持。

    近年来,中国一些经济比较发达、财力相对充裕的地方,纷纷在推动孵化器建设。孵化器建设的一个重要依托就是“土地财政”:借助于“土地经营”提供的土地和财力支持,建设标准化厂房、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检测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然后招纳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企业入住。在孵化期内,孵化企业享有免费或廉价使用厂房、各种技术(服务)平台的优惠和便利。

    (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1.服务体系的基本构架初步形成

    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国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主体、政府扶持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和非营利组织)为支撑、社会化的服务主体共同参与的服务体系框架。国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它是在政府逐步完善公共服务、分离中小企业直接服务职能的基础上,由政府出资建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免费或低于市场收费的服务机构,近1/3的省区市形成了省、市、县三级服务机构。

    2.中小企业服务内容拓展

    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提供的内容达到30多项,其中开展最多的服务主要包括创业辅导、人员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担保、技术服务、法律服务、对外合作等。其中,不同服务项目的发展时间、成熟程度有所差异。具体来说:一是信用担保体系初步形成;二是信用再担保体系建设;三是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四是“银河”信息化培训工程;四是创业服务灵活多样;五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六是为中小企业贸易提供便利。

    3.中小企业服务方式创新

    在推动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各地以中小企业需求为导向,针对服务方式进行了许多创新性探索。例如,创新中小企业服务项目订单采购方式,即让中小企业通过调查问卷、电话或网络预约等方式下订单,提出具体服务需求,国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针对共性需求较大的服务项目,组织社会优质资源提供有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并对服务项目实施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4.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环境

    2003年,中央财政部预算设立了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专项补助资金,财政支持政策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服务服务支持系统的形成。国家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全国已有20多个省区市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法规中,对服务体系建设做出了明确规定。

    (五)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与转型升级

    1.加强政策引导

    为了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2006年制定了《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方案》,明确建设技术创新公共支持平台、推动中小企业信息化、完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促进产学研合作和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200712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20107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2.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重点支持在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和行业建立公共服务平台,解决小企业因人员、技术、装备不足,影响创新的发展。2007-2010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共安排5亿元,累计支持了238个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

    2005年启动实施推进工程。2008年,8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强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意见的通知》,加强工作指导。2009-2010年,针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组织开展了中小企业研发、管理、电子商务信息化试点,通过培训、健康体检,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指导企业信息化。

        4.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

    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通知》,工程以中小企业集聚区为主要对象,拟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培育形成百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的中小企业集聚区,建立百家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辅导服务机构,培训万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者和经营管理人员,培育形成万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的中小企业。

    (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

    1.清理对民营企业的准入条件

    2011年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要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加快清理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准入条件,制定和完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管理办法。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产能规模、土地供应和采购投保等方面设置门槛。

    2.扶持资金对民营企业同等对待

    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要规范公共资源安排相关办法,在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以及协调调度其他公共资源时,要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3.保障民营企业参与相关产业的政策制定

    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配套政策、发展规划时,应建立合理的工作机制,采取有效的方式,保障民营企业和相关协会代表参与,要充分吸纳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4.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动公共技术创新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探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机制,扶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中心等研究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或参与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建设任务。

    5.扶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市场示范应用

    支持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国家相关科研和产业化计划,开发重大技术和重要新产品。扶持相关企业协同推进产业链整体发展,促进新技术与新产品的工程化、产业化。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或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新产品的市场示范作用。

    6.鼓励发展新型业态

    鼓励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污染治理特许经营、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和车辆租赁等相关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发展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数字内容、研发设计服务、检测检验、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业。

    7.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

    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创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要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规范引导合格合规的民间资本参与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8.支持民营企业利用新型金融工具融资

    积极支持和帮助产权制度明晰、财会制度规范、信用基础良好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开展新型贷款抵押和担保方式试点等,改进对民营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项目的融资服务。

    (七)促进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政策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在亚洲金融危机和加入WTO的大背景下,中国于20016月正式启动了该项资金。2010年颁布了新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将企业资格由原来的出口1500万美元以下,调整为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市场开拓资金”不仅解决了企业的部分资金困难,更重要的是赋予了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勇气和信心,很多企业以此作为契机做大做强,也成为外贸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为市场化的中介机构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促进了中介机构的完善与发展。

    2.中小企业国际交流工作

    (1)中小企业展览展示活动

    2004年以来,政府举办了七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展览会;积极参加APEC技术交流暨展览会;支持相关机构和组织,积极开展中小企业市场开拓活动。

    (2)建立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及定期政策磋商机制

    政府签署双边和多边中小企业合作协议:一是2005年至2009年,政府对外与欧盟、意大利、西班牙、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越南、巴基斯坦等签署了中小企业领域合作协议(备忘录);二是逐步建立了中小企业政策交流的双边和多边定期磋商机制;三是2005年至2009年,与日本、韩国、德国、法国、欧盟、东盟等建立起中小企业政策领域的交流与对话框架。

    (3)推进相关合作协议的落实

    参加APEC中小企业部长级会议和中小企业工作组会议;2007年组织召开了亚欧会议中小企业部长级会议并通过了《北京宣言》;组织举办了第一届和第二届中美中小企业创业与风险投资论坛。

    (4)推动重点领域的合作交流

    利用中外合作项目,开展新的探索和实践;加强中小企业区域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完善中小企业市场开拓、区域合作、展览展销、信息咨询、自主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应对贸易摩擦等能力的建设。

    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小企业国际交流活动在政府层面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转型升级、信息化建设和国际市场开拓搭建了重要的合作平台,为促进中小企业国际化提供了有利的外部环境。

    结  语

    1.中国促进农村中小企业政策存在的问题

    (1)中小企业发展质量低

    中国多数中小企业经营粗放,技术和管理水平低,主要依靠“高投入、高能耗、高排放”和“低成本、低价格、低利润”参与市场竞争,在企业管理、文化建设、品牌经营和技术创新等方面比较落后,员工“工资待遇低、社保不到位、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的问题普遍存在。

    (2)市场进入仍有不少障碍

    中国的准入管制和前置审批妨碍中小企业市场进入的问题比较突出。当前,在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国防工业等领域的准入管制方面,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难以进入。国务院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意见并落实了部委分工,但受垄断行业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滞后的制约,工作进展缓慢。有些政府部门的不合理政策也影响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如政府在土地供应方面重视大企业忽视小企业,在城市规划中未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的需求等。

    (3)企业负担仍然较重

    中国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导致盈利水平较低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实际税负偏重。中国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税负标准虽然相同或大致相当,但大型企业和部分中型企业比较容易获得政府各种名目的直接或间接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

    (4)融资难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

    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得到一定的缓解,可抵押资产多、经营状况好的中型企业融资条件改善比较显著,但是,小型和微型企业融资依然非常困难。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是金融体系不完善,缺少社区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等中小金融服务机构。另外,中国直接融资渠道过窄,风险投资、产业基金和企业债券等形式的直接融资规模相对较小。

    (5)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不完善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经过十年建设取得了重要成绩,但仍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现实需求。主要表现在:一是网络覆盖面低,多数省区市未实现省、市、县三级全覆盖;二是布局不合理,现有机构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越往基层机构越少;三是区域差异大,中西部地区显著落后于东部地区;四是机构能力弱,多数地方服务机构“小、散、弱”;五是服务质量低,公益性服务无法满足企业需求,商业化服务“不敢用、用不起”。

    2.中国促进农村中小企业政策的未来展望

    (1)把发展中小企业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要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家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制定科学规划。要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摆上各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发现和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要进一步改进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增加社会就业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2)继续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营造良好环境是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切人点,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要制定的主要政策有:一是认真清理市场准入和前置审批;二是建立有效的涉企收费维权机制;三是切实加强反垄断执法;四是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3)以小型和微型企业为重点,加强财税扶持力度

    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不仅社会效益显著,可以降低失业,减轻社保负担,也有利长期税源培植,增加财政收入。要制定的主要政策有:一要建立有利于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梯度税收优惠体系;二要显著增加财政对中小企业投入;三要研究设立小企业贷款援助基金。

    (4)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一是放宽准入,适度放松社区银行和村镇银行的设立条件,鼓励更多民间资本进入;二是完善差别化监管政策,允许小银行提高存贷比的容忍度,拓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改善经营环境;三是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对小型金融机构在减免营业税的基础上适当减免所得税,完善担保补贴制度和发展政策性担保机构。

    (5)大力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进一步明确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基本思路,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要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为导向,以促进中小企业集群式发展和参与产业配套为核心,以培育主体与完善机制为重点,大力创新服务方式,形成“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运行机制,为中小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继续加大政府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财政投入,将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6)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加强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要制定的主要政策有:依托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开展技术推广工作,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和管理培训以及技术咨询服务;发挥企业间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鼓励企业联合创新;通过税收减免、资金补贴等扶持技术服务机构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试验、检测、标准认证、技术交易、专利代理等服务;鼓励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帮助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允许中小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税前扣除,加强企业设备更新能力。

    (7)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促进中小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应对劳动力供求关系重大变化、保持中小企业稳定发展的迫切需要。要制定的主要政策有:一是以帮助农民工实现社会权利为突破口,稳定劳动关系预期,缓解中小企业用工荒和留人难问题;二是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对工资分配、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等用工问题依法通过集体协商予以确定或调整;三是建立全国联网的中小企业就业信息平台;四是加大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投入力度,增强培训针对性,提高中小企业用工质量;五是建议给予社保补贴,减轻中小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

    (8)鼓励中小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

    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企业实力的提升,中小企业将更加关注国际贸易之外的业务,而现有政策体系中缺乏支持中小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服务外包和国际合作方面的措施,建议增加相关支持举措:一是增加对中小企业各类国际业务的保险额度,加大中小企业出口融资和贴息贷款等政策支持力度;二是加强对中小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的信息、人才和技术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各类商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为中小企业“走出去”提供咨询服务,提高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

扫描下载手机客户端

地址:北京朝阳区太阳宫北街1号 邮编100028 电话:+86-10-84419655 传真:+86-10-84419658(电子地图)

版权所有©中国国际扶贫中心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京ICP备202003919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