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实践总结

    2013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扶贫开发工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思路,深化改革,创新机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更加广泛、更为有效地动员社会力量,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开发格局,在全国范围内整合配置扶贫开发资源,形成扶贫开发合力。”《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2014年5月12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等15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创新扶贫开发社会参与机制实施方案》(国开办发〔2014〕31号)指出:“要进一步创新机制,营造全社会关心扶贫、爱心助贫的良好氛围,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工作格局。”《创新扶贫开发社会参与机制实施方案》(国开办发〔2014〕31号)。根据中央对扶贫开发工作的有关要求,新阶段的扶贫开发不仅仅要求政府继续在扶贫开发中发挥主导作用,更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其中要进一步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为贫困地区市场经济的发育提供外部支持,从而推动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的发展。
    一、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概念、内涵及意义
    (一) 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概念
    市场主体是指具有独立的产权,享有自主进行经济活动的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具有自身经济利益并努力使其最大化的自然人和法人。程民选:《市场主体的内涵与市场主体确立的基本条件》,《中国经济问题》,1994年第5期。市场主体具有四个重要特征。一是盈利性。任何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都带有明确的目的,以在满足社会需求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是其最本质、最重要的特征。二是独立性。市场主体的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产权的独立和经营权的独立,市场主体能够根据市场规律自主地从事市场活动,具有独立性。三是灵活性。市场主体能够根据市场规律对经营战略和策略进行调整。四是多元性。从主体构成来看,市场主体包括各类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主体的市场角色来看,有买方主体、卖方主体和中介主体等。刘宝三:《论市场主体》,《广东社会科学》,1993年第5期。
    受到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制约及城乡不平衡发展的影响,农村市场主体和市场环境的发育较慢。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培育新型农村市场主体成为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手段。特别是2000年以来,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来大力培育农村市场主体,现阶段国家政策层面比较认同的农村市场主体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中介组织、普通农户等,这些市场主体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近年来,农村市场主体出现了井喷式的增长,特别是产业化经营组织发展迅速。农业部于2015年7月8日公布的《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13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5〕151号)指出:“全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数量达到35万多个,龙头企业12万多家,辐射带动全国47%的农户,农户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年户均增收超过3000元。”《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13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5〕151号)。可见,农村市场主体在发展农村经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广大农户与市场连接的重要纽带。
    在诸多农村市场主体中,有哪些参与了扶贫开发呢?事实上,研究者和政府相关部门对此并没有统一界定,通常认为凡是在农村从事市场活动,并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具有带动作用的市场主体均属参与扶贫开发的市场主体,如扶贫部门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概括来看,所谓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是指各类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产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中介组织、金融机构等参与贫困地区的经济活动,建立起相应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直接帮扶和发展经济等方式,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的发展起到带动作用,推动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脱贫。
    (二) 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内涵
    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体现了市场和扶贫的双重特征,具体来看,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具有以下内涵。
    (1) 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兼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重目标。从经济效益来看,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不仅仅包含单纯的慈善活动,单纯的慈善活动并不能提高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积极性,市场主体主要通过经济活动实现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的带动作用。市场主体在贫困地区从事的经济活动主要是以获取经济效益为主的,获取经济效益是市场活动的应有之义。实践中,市场主体在贫困地区的经济活动充分体现了其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市场主体在实现其经济效益的同时,通过相应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地区的发展和贫困农户脱贫。从社会效益来看,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也不能单纯地追求经济效益,必须在追求经济效益的过程中起到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的带动作用。也就是说,市场主体在贫困地区的经济活动必须体现“扶贫”的目标,在市场主体和贫困农户之间建立起利益联结机制,让贫困地区、贫困农户和市场主体共同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体现其社会效益。此外,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也体现了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实现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结合。
    (2) 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体现了市场机制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运用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和开展市场活动是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重要特征。长期以来,行政支配式的扶贫开发占据主导地位,在扶贫开发资源的配置、产业发展等方面主要遵循政府主导的原则,扶贫开发活动与市场衔接不够紧密,特别是资源分配时的“平均主义”和“利益均沾”现象比较严重,未能按照市场规律来配置扶贫开发资源和开展扶贫活动,从而导致扶贫开发资源的浪费和利用的低效率。行政支配式的扶贫开发主要是一种“输血式”的扶贫开发,强调资源的输入,而非资源的有效利用,许多贫困地区并未通过资源输入激发内部的“造血”功能。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则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除了能够形成扶贫开发的巨大合力之外,另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其能够按照市场规律办事,激活贫困地区的市场经济活力,提升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的自我发展能力。所以,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与传统行政支配式的扶贫开发最大的不同在于,其能够按照市场机制开展经济活动。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不仅有助于放大资源、用活资源,而且对于激发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的发展活力,使其可持续脱贫具有重要的助推作用。
    (3) 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必须带动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脱贫。“扶贫”是市场主体参与贫困地区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落脚点。必须在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与扶贫开发之间建立起内在的联系,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非常必要,否则,市场主体在贫困地区的经济活动可能会转变为对贫困地区优质资源的掠夺,可能会导致贫困地区陷入更加贫困的处境。所以,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必须要有合理的运行机制,在其与贫困农户之间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贫困农户也能从中受益,最终实现市场主体与贫困农户的共同发展。当然,市场主体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的带动方式丰富多样,如提升贫困地区的市场经济意识、开发贫困地区的特色产业、吸纳贫困农户就业、拓展贫困地区农产品市场、输入发展资源和技术等,这些措施能够有效提升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的脱贫能力,增加其收入。
    (三) 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意义
    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是新时期扶贫开发的内在要求,在扶贫开发领域引入市场主体,对于完善扶贫机制、放大扶贫开发资源效应和提升扶贫攻坚效果都具有重要意义。
    1. 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有利于完善扶贫机制
    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顺应了中国深化改革的历史潮流,是对传统扶贫机制的改革创新。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中国深化改革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长期以来,市场要素在扶贫开发中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很多贫困地区的市场主体参与不足,市场环境发育缓慢,市场活力没有充分激发出来。进一步提升扶贫攻坚的效果必须要创新和完善扶贫机制,合理界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充分动员市场要素进入扶贫领域,逐步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开发格局。市场主体和市场机制的引入,有利于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是对传统扶贫机制的创新和完善,为新阶段的扶贫开发提供了新的动力。
    2. 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有利于放大扶贫开发资源效应
    传统的扶贫开发往往采取“输血式”的方式配置扶贫开发资源,主要由政府根据贫困地区的贫困程度和贫困人群的数量来分配资源。这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资源的配置未能和市场要素有机结合起来,政府投入的资源并未作为市场要素进入经济发展的环节,投入的资源未能充分实现增值,资源的益贫性不是非常明显,不能满足贫困人群持续发展的需要;二是扶贫开发资源的有限性和贫困人群需求的无限性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虽然政府在扶贫开发方面的投入逐年增长,但是仅仅依靠政府资源显然不能解决规模庞大的贫困人口的脱贫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力量整合各方面资源投入到贫困地区的发展中,而市场主体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能够将其优势资源引入到扶贫开发领域,同时结合政府的扶贫开发资源,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能够改变传统政府资源配置的方式,使政府资源和市场资源实现较好的整合,从而放大扶贫开发资源效应,发挥更大的资源合力。
    3. 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有利于提升扶贫攻坚效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行政支配式的扶贫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传统的扶贫开发方式强调公平而效率不足,边际效益正在降低。当扶贫开发从以解决温饱为主要任务的阶段转入巩固温饱成果、加快脱贫致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能力、缩小发展差距的新阶段时,单纯的“输血式”的扶贫手段难以奏效,必须在扶贫机制体制上实现突破。引入市场机制和市场主体顺应了贫困地区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提升扶贫效果的一个重要手段。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有利于扶贫开发资源发挥最大的市场效应,提高扶贫开发资源的产出比例,从而提升扶贫开发的效果。同时,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有利于扶贫长效机制的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贫困人群缺少作为市场主体的基本属性,缺少参与市场竞争的基本要素,这就导致自我发展能力低下,脱贫成效不够持久。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能够激发贫困地区的市场活力,重塑贫困人群的市场主体地位,极大调动贫困人群的积极性,有利于提升贫困人群自我发展的能力,进而提升扶贫开发的效果。
    二、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方式、特点及政策保障
    (一) 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方式
    市场主体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主要指贫困农户)的带动方式丰富多样,概括来看,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方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的直接帮扶,如慈善捐赠、项目帮扶、就业帮扶等,直接帮扶大多是一种单向的资源输入;二是通过市场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带动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的发展,如在贫困地区通过发展产业等方式来推动贫困农户参与市场活动和增收脱贫等。通过梳理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实践可以发现,不同的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方式有所不同。以下概括了当前几类主要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方式。
    1. 企业参与扶贫开发的方式
    企业参与扶贫开发对于新阶段扶贫攻坚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从根本上激发了贫困地区的发展活力,二是为贫困地区的发展增添了持续动力,三是更直接地帮助贫困地区转变发展观念,四是进一步丰富了开发式扶贫的载体和形式,推动了扶贫开发体制机制的创新。刘鸿燕:《国务院扶贫办主任范小建——企业扶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重要途径》,《农民日报》,2009年11月27日。
    企业参与扶贫开发的方式通常包括公益慈善、项目帮扶、就业帮扶、产业扶贫、经济合作、村企共建等方式,其中产业扶贫是企业参与扶贫开发的根本道路。
    (1) 公益慈善。公益慈善是指企业通过捐赠财物直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提供帮扶。公益慈善是企业参与扶贫开发的初级形式。企业捐赠的资源通过三种方式帮扶贫困对象:一是直接捐赠给贫困对象;二是将扶贫开发资源捐赠给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三是企业成立基金会,募集扶贫资金,支持扶贫开发。企业是当前慈善捐赠的主要力量,《2013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指出,2013年企业法人的捐赠约占我国年度捐赠总额的69.67%,所占比重比上年增加11.63%,成为我国捐赠的绝对主力。《2013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其中,扶贫开发是企业慈善捐赠的几个主要领域之一。如茅台集团在2012—2014年期间向贵州省捐助助学资金6000万元,2012年支助贵州省贫困地区学校建造“希望食堂”资金1900万元,2012—2013年期间捐助贫困地区学生购买新华字典资金1575万元,此外,企业员工自主爱心捐助1100多万元。资料来源于2015年5月13日召开的“贵州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结对帮扶工作座谈会”上茅台集团的发言材料。在公益慈善模式下,企业在选择扶贫对象时有较大的自主性,属于一种单向支援关系。
    (2) 项目帮扶。项目帮扶是指企业根据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贫困地区投资建设相关项目,带动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的发展。其中,项目主要分为经济发展类项目和社会事业类项目。经济发展类项目包括产业发展项目等,如茅台集团支持贵州省“三农”建设,投入帮扶资金建设有机高粱基地。近10年来,在贵州省仁怀、习水、金沙共建立有机认证高粱基地63.8万余亩,投入帮扶资金1.97亿元,仅2014年,就有13.5万农户受益于有机高粱种植,户均增收7300元。资料来源于2015年5月13日召开的“贵州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结对帮扶工作座谈会”上茅台集团的发言材料。社会事业类项目包括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的改造、对社会事业的支持等。如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14年,共投入帮扶资金2400万元,主要参与帮扶建设了朝阳广场、贵烟高级中学(乌蒙山学校)、贵烟新村、集镇供水工程(黄家沟人饮工程)、农产品交易中心等项目。资料来源于2015年5月13日召开的“贵州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结对帮扶工作座谈会”上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发言材料。
    (3) 就业帮扶。就业帮扶是指企业为贫困地区务工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帮助贫困农户获得工资性收入。就业是企业带动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发展的重要体现方式。实现稳定就业较之单纯的慈善捐助对贫困农户的带动作用更具有持续性,能够实现“就业一人、脱贫一家”的目标。就业帮扶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企业在贫困地区招聘员工到企业相关岗位就业。如万达集团从旗下商管公司、酒店管理公司、院线公司、百货公司等系统精心挑选1000多个就业岗位提供给贵州省丹寨县务工人员,此外还安排1万名丹寨籍农民工到万达战略合作伙伴旗下施工企业务工。资料来源于2015年5月13日召开的“贵州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结对帮扶工作座谈会”上万达集团的发言材料。二是企业在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带动当地贫困农民就业。企业通过固定用工和临时性用工吸纳当地贫困农户就业,贫困农户可以直接为当地的龙头企业工作,获得工资性收入,提高收入水平。
    (4) 产业扶贫。产业扶贫主要是引导企业资本进入农村,把资金、管理经验、技术、市场优势与农村的土地、劳动力优势及特色资源优势结合起来,以市场化的理念、工业化的模式、项目化的运作来带动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的发展。在产业发展的带动下,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农村的面貌也发生了变化。企业通常以“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农户”等形式发展产业,农户是企业市场链条中的重要一环。产业扶贫对贫困农户的带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带动贫困农户发展产业,实现脱贫致富。如贵州省开阳县的“1515工程”,整合了不同市场主体的力量,共同带动贫困农户发展产业。主要采取“政府+业务部门+银行+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户”的“六位一体”带动模式发展生猪产业,成效显著。资料来源于开阳县扶贫工作报告《创新生猪养殖模式,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开阳县“1515工程”生猪产业发展情况汇报》。二是企业通过流转土地促进当地农户增收。一些农户将土地流转给企业来取得租金收入,或者通过土地入股的方式来取得企业分红,这些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收入,改善经济环境。流转土地后,农户可以实现自由流动,既可以外出务工,也可以在扶贫企业务工,从而取得工资性收入。企业通过产业扶贫,改变了贫困地区传统的产业结构和发展模式,推动了农业的组织化、市场化和现代化,提高了贫困农户的市场竞争意识、竞争能力及增收能力。
    (5) 经济合作。经济合作是指企业与贫困地区合作共同推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一种扶贫开发模式。与产业扶贫不同的是,企业的经济合作对象主要是当地政府,其目标是带动贫困地区的发展。经济合作的范围较为广泛,通常包括与贫困地区合作建立产业园区、兴办合作项目等,如: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与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兴办产业园区;青岛华通公司将投资10亿元在共建园区建设40亩的综合体项目和占地400亩的产业项目,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上缴税金2500万元左右,可解决400余人的就业问题。资料来源于安顺市扶贫工作报告《青岛安顺共建产业发展园》。再如,万达集团与贵州省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计划总投资600亿元,在贵州省建设一个万达文化旅游项目和10个以上的万达广场。预计将增加10万个稳定服务业就业岗位,每年缴纳近10亿元税收,实现群众、政府、企业多赢。资料来源于2015年5月13日召开的“贵州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结对帮扶工作座谈会”上万达集团的发言材料。
    (6) 村企共建。村企共建是指企业发掘、利用农村经济资源与农村社会文化资源,发展产业,提供公共服务与开展能力建设等,以促进农户增收的多维度扶贫模式。这种模式在中国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对怀有乡土情结的企业家有着特别大的吸引力。2007年12月,国务院扶贫办、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了《国务院扶贫办、全国工商联关于联合开展“村企共建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07〕81号),在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等八省开展试点工作,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扶贫工作。如2012年贵州省组织辖区内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百企帮百村”活动,动员和组织全省规模以上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帮助贫困村拓宽致富门路,开发优势特色资源,培育主导产业,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能力,实现农民增收。
    2.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扶贫开发的方式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农民自愿联合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主要特点是吸收农民参与、进行规模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建立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客观需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扶贫开发也具有积极意义。一是提高了农户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了贫困农户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二是有利于形成主导产业和培育龙头企业。三是有利于优化配置农业资源。四是有利于提升贫困农户的经济效益。在众多的经济组织形式中,合作经济以独特的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成为人们尤其是弱势群体通过互助达到自助的一个重要组织手段。傅晨:《“新一代合作社”:合作社制度创新的源泉》,《中国农村经济》,2003年第6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扶贫开发的方式主要包括产业合作、股份合作、资金互助等。
    (1) 产业合作。产业合作是指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平台,组织农户共同发展产业,从而带动农户增收。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业务集中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其中,较为常见的产业包括茶叶、蔬菜、水果、牲畜、特种畜禽等,通过合作社平台,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经营路子。通常情况下,贫困农户加入合作社需要具备土地等生产资料,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按照合作社的统一要求。合作社可以集中采购农药、化肥、种子、种禽等生产资料,无偿或低偿分配给合作社成员,合作社成员需要按照合作社统一标准开展生产,产品收获后主要由合作社统一收购、加工和营销。农户可以通过出售产品获得收益,有些合作社还会根据农户的交易量获取额外收益。如贵州省印江县兰香茶叶专业合作社于2012年成立,主要从事茶园基地的发展,茶青统一收购、加工、销售,统一技术培训和农用物资采购等服务工作,直接带动农户131户,户均增收1.1万余元,人均增收0.4万元。资料来源于印江县扶贫工作报告中有关“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兰香茶叶专业合作社”的介绍。以合作社为平台发展产业提高了农户的组织化程度,能够较好地规避产业风险,农户也能够获得比独立经营更高的收益。
    (2) 股份合作。股份合作是股份制和合作社进行结合的一种新的集体经济实现形式,不同的参与者以资金或实物参股进行合作运营,并从中分享盈利。股份合作体现了出资多元化、要素股份化、发展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管理规范化、运作市场化的主要特征。股份合作对贫困农户的带动作用除了体现在发展产业之外,还表现在农户通过股份合作的方式取得收益。近年来,新型股份合作社在贫困地区发展迅速,农户可以以土地、劳动、资金、技术等各种要素入股,委托合作社经营,农户按照股份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分配。贫困农户通常以土地作为入股要素,以土地租金折算价格或者土地面积作为入股股份的依据,从中享受合作社的利益分配。在股份合作中,合作社生产经营的状况直接关系到农户的收益。股份合作对贫困农户也起到一定的带动作用。如贵州省龙里县湾寨乡竹鼠养殖项目采用扶贫项目股份合作的模式,由龙里豪薇竹鼠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实施,集中养殖,统一管理,项目农户以资金入股,与合作社签订利益分成协议,实行股份合作,目前覆盖项目农户50户。合作社在税后利润收益中提取15%作为风险金、15%作为发展基金,剩余70%的利润按股份分红,预计2015年年底可产生效益30万元。资料来源于龙里县扶贫工作报告《扶贫项目股份制合作运作模式调研》。
    (3) 资金互助。资金互助主要是指近年来在贫困地区兴起的新型扶贫互助社的扶贫模式。扶贫互助社是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由村内农户、工商户自愿入股组成,为成员提供资金互助服务的社区性和非营利性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扶贫互助社的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扶贫资金、捐赠资金,以及自愿入股农户或工商户的资金,这些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农户在生产经营中对资金的需要。扶贫互助社是有效缓解贫困农户发展资金短缺、完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新机制、新模式,也是提高贫困村、贫困农户自我发展、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促进贫困乡村群众脱贫致富的有益探索。如贵州省纳雍县姑开乡安坪村于2010年成立了春晖扶贫互助社,该互助社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安坪村的在外生活的20多位乡友捐资3万元,安坪村村民自发筹资1.56万元,贵州省春晖行动发展基金会、中央电视台农业电影电视中心、贵州北极熊实业有限公司共计捐资23万元。《贵州省首家春晖扶贫互助社在纳雍成立》,http://chunhui.cntv.cn/20100830/103568.shtml。互助社有效缓解了贫困农户发展中资金短缺造成的压力,对于带动贫困农户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3. 产业大户参与扶贫开发的方式
    产业大户是指从事某一种农产品生产、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专业种养水平的农户。产业大户的发展有利于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产业大户参与扶贫开发有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提升贫困地区产业的专业化程度,二是有利于对贫困农户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产业大户对贫困农户的带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产业示范、产业帮扶、用工帮扶等方面。
    (1) 产业示范。产业大户对于贫困人群的带动作用主要体现为示范效应。在前期政府主导的产业扶贫过程中,产业发展未能很好地与市场对接,很多贫困地区未能很好地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和市场环境,盲目上产业,从而导致产业扶贫效益低下,很多地方产业发展以失败告终,降低了农户的参与热情。而产业大户的发展能够对贫困农户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一方面,产业大户成功发展产业有助于激发贫困农户发展产业的积极性。产业大户大都能够根据市场规律来发展产业,一旦成功,则比政府行政式主导的产业具有更强的说服力,能够激发贫困农户的参与热情。另一方面,产业大户成功发展产业能够对贫困农户起到良好的经验示范作用,贫困农户能够从产业大户身上汲取成功的经验,在项目选择、生产技术、市场开拓等方面学习产业大户的经验,提升其发展产业的能力。可见,产业示范是产业大户带动贫困农户发展的重要途径。
    (2) 产业帮扶。产业帮扶是指产业大户为贫困农户发展产业提供多方面的帮助。一方面,产业大户能够对贫困农户发展产业起到带动作用,特别是在种养殖技术方面对贫困农户提供帮助。产业大户能够结合自身的成功经验,在产品、市场、技术等方面为贫困农户提供支持,提高贫困农户发展产业的成功率。如贵州省大方县雨冲乡养殖致富带头人李世江以养殖特色“五黑鸡”发家致富,并带动和帮助发展了全乡10多户养鸡专业户,每户平均每年增收1万元以上。此外,雨冲乡全乡有30多户村民养殖“五黑鸡”,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资料来源于大方县扶贫工作报告《“五黑鸡”王李世江——记雨冲乡养殖致富带头人李世江》。另一方面,产业大户通过结对帮扶,可帮助贫困农户发展脱贫。近年来,扶贫开发资源开始覆盖农村产业大户,政府部门投入资源支持产业大户的发展,同时要求产业大户捆绑帮扶贫困农户,全方位地为贫困农户提供服务,推动贫困农户自主发展种养业。通过大户的结对帮扶,贫困农户在发展意识、市场意识、种养技术等方面都得到了较大提高。这种大户带小户的结对帮扶模式起到了较好的扶贫带动作用。
    (3) 用工帮扶。用工帮扶是指产业大户在发展产业过程中优先为贫困农户提供就业机会,增加贫困农户工资性收入的帮扶形式。产业大户通常拥有较大的生产规模,特别是在农业机械化程度不高的地区,仅仅依靠自己的家庭成员一般较难完成生产,其显著特点就是在生产经营中需要雇用外部劳动力才能完成生产。产业大户在用工时通常会考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农户,贫困农户能够从产业大户的临时性用工中获得劳动报酬,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收入。
    4. 金融机构参与扶贫开发的方式
    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满足扶贫对象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是金融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这里所指的金融机构是广义的金融机构,既包括具有法人地位的正规金融机构,也包括不具备法人地位、为贫困人群提供金融服务的民间或者半官方组织。金融机构参与扶贫开发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普惠性金融服务,二是特惠性金融服务。
    (1) 普惠性金融服务。普惠金融(含义同普惠性金融)的概念始现于2005年联合国宣传小额信贷年,后被联合国和世界银行大力推行,最早由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引入国内。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向凯:《探索特惠金融扶贫的更大空间》,《中国扶贫》,2014年第22期。。所谓普惠金融,是指使那些没有享受到以及没有充分享受到金融服务的群体也能够享受到金融服务的一种金融格局。普惠金融就是为更多普通人和家庭、企业,提供更加安全、低成本、受尊重、便捷的金融服务,尊重每一个普通人的信贷权。普惠性金融原则上是面向社会中的所有人群,让社会中的各类群体能够平等、自由、有尊严地享受金融服务,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普惠性金融的主要领域局限于地区的重大发展项目,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特色旅游资源开发和重点民生工程等。在扶贫开发领域,普惠性金融主要支持贫困地区通村道路、人畜安全饮水、农村危旧房改造、异地扶贫搬迁、特色优势产业及棚户区改造等项目。虽然普惠性金融并未真正实现贫困人群的全覆盖,但是其对贫困地区的资金支持,对于推动贫困地区的整体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 特惠性金融服务。特惠金融(含义同特惠性金融)是指针对部分贫困群体提供的特殊金融服务。让社会中的所有人群都能有权利享受金融服务是普惠性金融的愿景,但是在实际推进过程中,有一部分贫困群体由于缺少享受金融服务所必备的基本条件而很难被普惠性金融覆盖到的,处于被普惠性金融所排斥的处境,金融普惠政策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穷人问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实施普惠金融状态下的特惠金融。特惠金融就是在某些地区针对某些特殊群体实行特殊的金融政策。解决扶贫开发长期存在的资金不足问题,必须依靠特惠金融扶贫政策,如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提供免担保免抵押的扶贫小额信贷等。具体来看,特惠金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黄承伟、陆汉文、刘金海:《微型金融与农村扶贫开发——中国农村微型金融扶贫模式培训与研讨会综述》,《中国农村经济》,2009年第9期。一是小额信贷。小额信贷主要是指为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提供的借贷服务,其经办者包括民间组织、半官方组织以及按国家扶持或贴息政策提供此类贷款的正规金融机构。小额信贷是当前我国金融扶贫的主要形式,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由政府机构和正规金融机构经办。此外,国内外无偿资助也是其重要的资金来源,通常由民间组织或半官方组织经办。二是社区发展基金。社区发展基金通常也是由民间组织或半官方组织以社区外部资金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发展基金,用于资助贫困农户的发展。社区发展基金成立后由社区居民共同管理,并形成一种自发的信用秩序,对于满足贫困农户发展资金的需要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三是贫困地区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贫困地区村级发展互助资金是指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以村民自愿缴纳一定数额的互助金为依托,以其他资金为补充,按照“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的原则,在行政村内建立的生产发展资金。互助资金以扶贫为宗旨,带有一定的金融行为特征,是微型金融的一种特殊类型。四是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对由社员股金、积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二) 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特点
    1. 以各类企业为主要参与主体
    市场主体是指具有独立的产权,享有自主进行经济活动的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具有自身经济利益并努力使其最大化的自然人和法人。现阶段参与扶贫开发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各类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产业大户、金融机构等。其中:参与扶贫开发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各类民营企业,既有本土企业,也有大量的外地企业;参与扶贫开发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类型的经济联合社、产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专业协会、扶贫互助社、农业中介组织等;产业大户包括各类型的种养殖大户;金融机构既包括各类正规金融机构,也包括一些提供金融服务的民间组织和半官方性质的组织。总体来看,各类企业是参与扶贫开发的主要主体,在参与扶贫开发的过程中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的带动作用最为显著。
    2. 以经济效益为主要参与目的
    从参与目的来看,虽然市场主体的参与兼顾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重目标,但是经济效益仍然是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首要目标,无论是企业,还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产业大户、金融机构等都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这也是由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市场主体通过对贫困地区各类资源的开发、利用达到其经济目标,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起到带动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发展的作用。经济效益是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主要驱动力。当然,除了经济效益之外,社会效益也是部分市场主体追求的目标,特别是企业在参与扶贫开发的过程中兼具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目标。如各类型企业通过慈善捐赠、项目帮扶、就业帮扶、村企共建等方式对贫困地区的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助推作用。
    3. 以产业发展为主要参与方式
    从参与方式来看,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主要以发展产业为主。产业发展是贫困地区发展和贫困农户脱贫的根本方向,发展产业也是市场主体获取其经济利益的根本途径。无论是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还是产业大户,其对贫困农户的带动方式都主要是通过发展产业实现的。如:企业在贫困地区兴办产业园,发展特色产业,带动贫困地区发展和贫困农户发展;各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也主要围绕产业发展展开,特别是结合贫困地区的特色资源发展一些地方特色产业,使其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方向,也起到了较好的带动作用;而产业大户则主要围绕地方特色开展各类型的种养殖业,从而对贫困农户起到带头示范作用。
    4. 以市场规律为主要行动原则
    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主要遵从市场规律,运用市场的手段来配置资源,使各类资源得到优化组合。传统政府分配资源的方式正在得到改进,即便是政府的扶贫开发资源在配置上也更加追求效率,顺应市场规律。对于各市场主体而言,市场主体享有自主进行经济活动的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在产业发展过程中,各类市场主体更加注重与市场接轨,产业的立项、产品的选择、产品的营销等各方面更加注重市场竞争,考虑市场要素。特别是外部企业进入贫困地区,为贫困地区带来了市场经济意识,基本上改变了过去政府主导产业时的盲目性,较好地避免了发展产业的低效、重复,提高了资源的使用效率。
    5. 以利益共享为主要行动方向
    从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实践来看,利益共享是各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最终方向。简单地说,利益共享就是参与扶贫开发的主体均能得到自身所追求的利益。一是参与扶贫开发的各方主体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二是参与扶贫开发的各方主体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三是参与扶贫开发的各方主体能够获得实际利益。市场主体方面:一是享受优惠政策,二是享受政府服务,三是享受特色资源,四是获得经济效益。贫困农户方面:一是享受市场主体提供的服务,二是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三是提升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四是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政府方面也是扶贫开发利益链条中的重要一环,但是政府利益并非体现在经济效益方面,主要是社会效益:一是缓解了政府财政压力,二是提升了扶贫开发的成效。
    (三) 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政策保障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层面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从金融、税收、土地等各方面给予政策优惠,鼓励市场主体带动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的发展。省、市、县各级政府又分别针对本地扶贫开发的实际需要,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此外,国家也出台了各类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的投入力度。总体来看,这些政策主要包括普惠性政策和扶贫类政策。普惠性政策适用于所有在农村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以便构建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扶贫类政策则主要针对参与扶贫开发的市场主体,如扶贫龙头企业等。
    1. 普惠性政策
    对市场主体的扶持源于中国长期以来对“三农”问题的极大关注。普惠性政策主要集中在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上,近年来,普惠性政策的覆盖对象逐步延伸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产业大户及家庭农场等规模较小的市场主体。2000年1月16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在基地建设、原料采购、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等方面给予具体的帮助和扶持,由此开启了支持农村龙头企业的篇章。此后陆续出台了以下有代表性的文件及政策。2000年10月8日,由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从信贷支持、税收支持、管理指导等方面对农业龙头企业给予了优惠。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视角,明确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享受与龙头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相同的扶持政策优惠。200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从2004年起,中央和地方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同时,有关金融机构也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同年,财政部出台了《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该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及重点支持的范围。2006年,中央1号文件又指出:“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此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各类相关政策支持农村市场主体的发展。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2013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指出,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规模,新增补贴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向产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范围。多年来的中央1号文件,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角度,提出了对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产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农业市场主体的支持政策。
    2. 扶贫类政策
    从扶贫开发的角度来看,198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就鼓励到贫困地区兴办开发性企业,并从税收上给予减免5年的优惠。从2005年开始,国务院扶贫办开始在全国认定扶贫龙头企业,并对其给予重点支持。国家相关部门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鼓励企业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有代表性的政策文件如下。2009年,国务院扶贫办和农业银行联合下发《关于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加大对扶贫龙头企业扶持力度的意见》,对扶贫龙头企业开展金融扶持。《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指出,引导和鼓励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的大中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到贫困地区建立原料生产基地,为贫困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形成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再次指出:引导和支持企业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带动贫困农户增收;大力倡导企业社会责任,鼓励企业采取多种方式,推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2013年12月印发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指出:要鼓励引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扶贫开发;鼓励企业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探索企业与贫困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贫困农户稳步增收。2014年出台的《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将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产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给予金融支持。2014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指出:“按照国家税收法律及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扶贫捐赠税前扣除、税收减免等扶贫公益事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各类市场主体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带动就业增收的相关支持政策。”2014年出台的《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要求创新贫困村金融服务,改善贫困地区金融生态环境。2014年出台的《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指出:金融系统要用好政策,体现使命感和责任感,用感情来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要认真按照中央部署要求,进行再动员、再学习、再认识、再提高、再部署,切实推动完善金融服务机制,发展普惠金融,扎实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的各项工作。
    此外,从地方层面来看,各级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来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以贵州省为例,2011年贵州省出台了《省扶贫办、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旅游局关于大力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倍增计划的意见》,鼓励省内外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采取独资、合资、合作、承包、租赁、托管等方式,参与乡村旅游扶贫开发和项目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户和回乡创业农民工以房屋、宅基地、土地承包使用权、资金、技术等投入乡村旅游扶贫开发,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2012年《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规定,从2012年起,全省(指贵州省)每年扶持创办2万家微型企业,新增就业人员10万人以上,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微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家队伍,并采取“3个15万元”的扶持措施,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2012年贵州省出台的《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族药业和特色食品产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32号)指出:加强龙头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产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其连接农户与企业、农户与市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提供技术指导、产销衔接、市场信息等各种服务;采取补助、奖励、贴息等方式,鼓励企业自建示范基地,辐射带动农民发展中药材种植和建设特色食品原料基地。2013年出台的《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明确规定:产业扶贫项目实施企业取得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到贫困地区兴办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企业,稳定实现扶贫对象脱贫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给予贷款贴息,依法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2014年贵州省《创新产业化扶贫利益联结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要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对口帮扶“民企入黔”等优势,积极引进各类市场主体并培育强大的龙头队伍参与产业化扶贫,采取社会招标、脱贫包干制等形式,明确具体扶贫责任,创办、领办、承办扶贫项目。
    总体来看,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相关政策体现了三个特征。一是由普惠性支持政策逐步向扶贫类专项政策的转变。各种支持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政策更加细化,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政策逐步从宏观指导性意见转变为可落地的具体措施。二是政策覆盖范围逐步延伸。最初的普惠性政策和扶贫类政策主要针对企业,近年来,政策的覆盖对象逐步扩大,特别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支持政策逐步明确,农村中多样性的市场主体逐步被纳入政策体系。三是支持力度逐步加大。对农村中参与扶贫的市场主体的支持逐步扩大到土地支持、项目资金支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配套基础设施等,全面的支持政策为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创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
    三、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经验、问题与挑战
    (一) 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经验
    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实践由来已久,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贫困地区的发展和贫困人群的脱贫,其中也积累了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具体来看,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经验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 政府合理引导
    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带动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的发展,实现脱贫致富的目标。但是,市场主体从本质上来看具有逐利性,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市场主体趋向于将优质资源投向产出回报比例较高的地区和行业,要想让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就必须对其进行合理引导,鼓励其将市场活动与贫困地区的发展结合起来。从实践来看,市场主体之所以愿意参与扶贫开发,发挥其在经济发展和带动贫困地区发展中的作用,主要在于政府的合理引导。
    一是较好地处理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找准了政府在大扶贫开发格局中的位置。在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过程中,政府部门改变过去行政支配式的扶贫开发手段,遵从市场规律,退出自身并不擅长的领域,主要做好引导、服务和监管工作,为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较好地整合了市场主体的优质资源与贫困地区的发展资源。在政府的合理引导之下,各类市场主体能够根据贫困地区发展的需要,并结合贫困地区的特色资源,自主发展产业,并参与市场竞争,从而起到了带动并壮大贫困地区发展的作用。
    2. 保障措施得力
    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一直以来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从实践来看,鼓励并保障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各类相关的激励政策,如前所述,政策主要涉及国家层面的普惠性支持政策和扶贫类专项政策,政策涉及的面比较广,主要从金融和税收等方面给予市场主体以鼓励和支持。一些地方政府在与企业开展经济合作、招商引资的过程中也出台了各类优惠政策,在土地的使用、税收减免、行政审批、项目支持等各个方面大开绿灯,方便了市场主体在贫困地区开展经济活动。
    二是通过改善贫困地区的外部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长期以来,贫困地区恶劣的自然环境和明显的区位劣势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贫困地区市场主体和市场环境的发育程度不高也与其有着紧密联系。贫困地区丰富的资源优势因为基础设施的落后而没有很好地转化为市场优势。改善外部环境对于保障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具有重要作用。现阶段主要通过乡村道路修建、用水用电、交通运输等配套为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提供外部保障。
    三是通过提升服务吸引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如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搭建市场营销平台,增强对市场主体的技术培训,加强市场风险保障等,这些服务也为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提供了保障,激发了市场主体带动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发展的积极性。
    3. 模式突破创新
    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模式丰富多样,不同的市场主体能够结合自身优势采取有利的发展模式,并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从实践来看,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模式包括慈善捐赠、项目援助、就业帮扶、产业发展、经济合作、村企共建、产业合作、股份合作、资金互助、产业示范、捆绑帮扶、劳动雇用等多种形式,不同的市场主体所侧重的扶贫开发模式也有所区别。其中,最重要的扶贫开发模式是发展产业,通过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大户等市场主体发展产业,带动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的发展。从实践来看,目前各地已较好地整合了企业、合作社、农户、金融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抱团发展的趋势非常明显,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许多贫困地区创新了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模式,如采取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农业扶贫园区+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乡村党政+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农户互助合作、技术部门+乡镇政府(合作社、协会)+基地+农户、政府+银行+企业+合作社+农户等各种较为创新的模式,提升了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效果。
    4. 产业因地制宜
    发展产业是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最直接、最主要的手段,市场主体在贫困地区投资兴业更能因地制宜,产业成功率较高。在传统产业扶贫中,产业的选择易与市场脱轨,而且未能充分利用好贫困地区的特色资源,出现了盲目上产业,重复上产业,只求规模、不讲效益等弊端。市场主体在贫困地区兴办产业涉及自身的切身利益,在产业发展过程中往往会小心谨慎,多方论证,并与贫困地区的发展和特色资源紧密结合。从实践来看,市场主体参与的产业大多能够结合贫困地区的资源优势、气候特征和地理特征,如利用贫困地区丰富的旅游资源开展乡村旅游扶贫,利用贫困地区的气候特征发展高山蔬菜、茶叶等,结合贫困地区的地理特征发展各类畜禽养殖、地理标志产品等。
    5. 遵从市场规律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贫困人群缺少作为市场主体的基本属性,缺少参与市场竞争的基本条件,这导致其自我发展能力低下,脱贫成效不够持久,返贫现象严重。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能够极大地调动贫困人群的积极性,有利于提升贫困人群自我发展的能力,提升扶贫开发的效果。传统的扶贫开发强调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对贫困地区进行资源输入,从资金、项目、人力等各方面帮扶贫困地区。这种扶贫开发是一种行政支配式的扶贫开发,虽然在一定时期起到了消灭普遍性贫困的作用,但是其弊端也显而易见,如依靠政府传递减贫资源的方式限制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导致投入产出之间不成正比,扶贫开发成效不稳固,没有形成贫困人群可持续发展的市场机制和市场环境,贫困人群参与扶贫开发的动力不足,等等。而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之所以能够取得更持久的效果,主要在于其能够遵从市场规律,市场机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产业发展过程中,市场主体能够突破传统政府办产业的局限,更能把握市场需求,提升市场竞争力。
    (二) 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问题与挑战
    从理论上来看,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能够较好地带动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的发展,在实践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扶贫开发效果;但是,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仍然是一个新生事物,其中还存在着许多有待破解的难题。
    1. 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识不够
    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产业大户和金融机构等作为自由的市场主体,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根本目标是最大化地获取利润。利益是其参与扶贫开发的直接驱动力。但是,在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就必须带动贫困农户的发展,必须让渡一部分市场利润。中国处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这一特殊历史时期,市场主体还没有自觉承担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在实现赢利后以人为本,利益再分配,回报国家、回报社会,扶持弱势群体的理念和发展公益事业的观念尚未完全树立。总体来看,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识还不够,在发展过程中缺少自觉行动,有不少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是源于对政府扶贫开发资源的考量。如何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识仍然是目前扶贫开发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2. 市场主体自身的发展能力不足
    总体而言,目前参与扶贫开发的市场主体的实力还比较弱,一些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大户、家庭农场等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其自身的发展能力还不足。一是大部分市场主体规模较小,具有非常明显的地方性,实力比较弱小,经营业务范围主要局限于某个地区。具有较强实力的全国性大企业参与扶贫开发的行动还不够,贫困地区的农业企业先天不足,没有大公司的引导,技术水平比较低,规模不大、实力不强。二是市场主体投入的产业还没有形成品牌效应,盈利能力还比较弱。农业企业作为产业链中的上游企业,利润率很低,风险较高。此外,合作组织近年来的增长速度非常之快,但有相当一部分处于瘫痪状态,名存实亡,大部分专业合作社资金困难,没有完整的技术服务体系和市场营销体系。总体来看,参与扶贫开发的市场主体大部分还处于自我发展的起步阶段,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的带动作用有一定的局限性。
    3. 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平台尚未完善
    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必须要完善其参与扶贫开发的平台。从全国各地的实践来看,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平台还不健全。一是政策平台不够完善。虽然多部政策文件中涉及要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但是并没有系统地对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做出具体规定。现有政策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规定主要涉及金融、税收、奖励补贴(以下简称奖补)等方面,对于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其他重要因素涉及很少。例如,市场主体的资格认定、参与领域、资源配置、带动评估等都缺少规范。二是工作平台不够健全。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引导、沟通、管理、监督等工作主要归属于各级扶贫办的社会扶贫部门,但是目前还没有针对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形成一套有效的工作机制,市场主体与政府部门的对接和联系沟通还存在着盲点,一些市场主体在参与扶贫开发的过程中缺少引导,未能形成合力。三是信息平台不够健全。目前来看,部分地方扶贫部门已经开始着手建立健全社会参与扶贫开发的信息化平台,但是仍然有可以完善的空间,信息化平台的上线率不高、内容不够完整等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应着手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介绍贫困地区的自然环境、特色资源、优惠政策、扶贫项目、资金流向、参与方式等内容,让市场主体能够较好地与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对接,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更好地推动其参与扶贫开发。
    4. 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支持政策落实难
    政策保障是激发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积极性的关键。虽然目前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从金融、税收、土地、奖补等方面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但是各类政策的具体落实还存在着一定难度。一是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目前,国家扶贫政策主要扶持扶贫龙头企业,对涉及参与扶贫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产业大户等的扶持力度还不够。而且,现有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规模也不大,众多的市场主体不能得到相关政策的支持。二是扶持政策缺乏具体实施细则。例如,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7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及要加大对贫困地区财税、信贷、货币政策的支持,但是没有配套措施。很多支持性政策仅仅只是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缺少实施细则。在大多数地方,政府的扶持政策更多地体现出地方领导人的意志,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没有具体化和明晰化。三是扶持政策操作难。在对市场主体的扶贫开发支持政策中,最难落实的就是金融支持政策。龙头企业、合作社和产业大户获得金融支持非常困难。以扶贫贴息贷款为例,一方面,市场主体缺少合适的抵押物或担保,难以从金融机构贷款;另一方面,市场主体很难以基准利率拿到贷款,政府扶贫贷款贴息并没有真正起到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的作用。
    5. 政府分配扶贫开发资源的方式不尽合理
    利用市场配置扶贫开发资源不仅能够充分利用扶贫开发资源,还能充分放大扶贫开发资源的效应,提升扶贫开发的效果。但是,现有扶贫开发资源的分配方式仍然存在着不尽合理的地方,没有建立起良好的资源配置机制。一是市场机制在资源分配方面未能充分发挥作用。资源分配中没有充分体现市场竞争性,一些扶贫资金项目的支持没有公开、公平的分配程序。二是资源分配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政府对选择支持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和产业大户没有严格的标准,而且政府对分配扶贫开发资源的数量也没有具体依据,地方上对于资金量较少的项目分配仍然比较随意。三是资源分配未能充分体现扶贫的宗旨。政府在分配扶贫开发资源的过程中,部分考虑了市场主体对贫困人群的带动作用,但是对贫困人群的带动程度没有具体的评估标准。一部分市场主体在获取扶贫开发资源后并没有真正带动贫困人群的发展。资源配置上缺少从带动贫困人群方面来考量的支持标准,结果产生了新的不公平性。
    6. 市场主体对贫困农户的带动作用不够
    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体现了市场和扶贫开发的双重特征,利益共享是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行动方向。目前来看,市场主体对贫困农户的带动还不够,还没有形成多方共赢的机制。一方面,尚未形成合理的利益链条。贫困农户在发展资源、发展意识、发展能力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决定了其参与产业发展的低效率。而企业、合作社、产业大户等市场主体在追逐优势资源的同时会有意无意地将贫困农户排挤出市场体系。而且,政府在扶持企业、合作社和产业大户时,缺乏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不能充分体现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效益。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不规范,导致了一些人假借贫困户名义受益而真正的贫困户不受益、使用扶贫资金不承担相应的扶贫责任和义务、弄虚作假套取扶贫资金等行为。另一方面,政府缺少对市场主体有效的评估方式也降低了带动效果。目前,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还处于政府倡导的阶段,而对于市场主体如何带动贫困农户等方面还缺少深入思考,当前政府对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成效并没有合理的评估标准,市场主体在享受政府扶贫开发资源的同时,对贫困农户究竟有多大的带动作用仍然存疑。
    四、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方向与路径
    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是扶贫开发机制创新的重要体现,是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大扶贫开发格局的必然要求。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是新阶段扶贫攻坚的一个重要命题,需要不断地总结和探索。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推进。
    (一) 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方向
    1. 进一步倡导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理念
    在扶贫开发新的历史时期,应该努力推动这种全民参与扶贫开发理念的发展和成熟,应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实施社会扶贫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党的扶贫开发方针和政策,报道扶贫开发的典型经验,交流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的信息,反映贫困地区的现状和扶贫攻坚的力度,在全社会营造“人人为贫困献爱心,送温暖”的舆论氛围,促使社会力量自觉自愿地投入到扶贫开发的行列中来,引导那些事业有成的民营企业家和先富起来的一批人,自觉履行扶贫济困的社会责任,积极回报社会,造福人民,让其所掌握的资本和技术、劳动管理技能、信息等生产要素在扶贫开发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从倡导对象来看,应重点鼓励三类对象参与扶贫开发:一是鼓励拥有优势资源、发展能力强、有农业开发背景的企业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带动贫困人群发展;二是鼓励本土企业或者具有乡土情结的企业家在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带动贫困人群发展;三是鼓励乡村经济能人或返乡创业人员参与扶贫开发,带动贫困人群致富。
    从倡导内容来看,既要倡导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也要倡导共赢的舆论环境。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不仅仅是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也表现为对社会责任的担当。实际上,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是其经济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综合考量。这种双重属性为政府激励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提供了依据。新阶段的扶贫开发要广泛开展舆论宣传,培养人们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识和责任,激发人们参与扶贫开发的爱心;但是,同时也要让市场主体认识到参与扶贫开发的利益回报。特别是对于各类企业参与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而言,企业除了具有社会责任之外,其根本取向是逐利的。参与扶贫开发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应该获得相应的收益。因此,应改变过去单一依靠企业社会责任感参与扶贫开发的做法,加大对参与扶贫开发企业的支持力度。
    2. 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平台
    动员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必须完善相应的平台,改变当前“走夜路”的模式,让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变得透明化、公开化、公正化。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平台至少应该发挥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让市场主体与政府对接,全面了解参与扶贫开发的相关政策、资源、项目等;二是让市场主体与贫困地区对接,全面了解贫困地区的地理环境、资源特色、贫困状态、发展需求等信息;三是明确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目标、要求、渠道等信息,让市场主体了解如何参与扶贫开发、如何发挥自身优势等问题。
    具体来看,完善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平台需要做好以下几件事情。一是要制定细则,建立制度化服务平台。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等服务机构,要在财政支持、税收减免、土地使用、金融支持等方面,共同制定具体细则,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推动规范化、制度化的深入、长期的合作。二是要公开政府扶贫开发资源。在项目资金方面要做到公开透明,为企业参与扶贫开发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提高企业参与扶贫开发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不同市场主体的优势,增强扶贫开发的效果。三是要建立经验交流平台。提供成功的案例,通过平台有计划地组织市场主体参观、学习先进典型,如扶贫龙头企业参与扶贫开发中,如何不断发展壮大自己,同时带动农户增产增收,实现“双赢”目标等的经验做法。
    3. 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激励措施
    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是基于经济理性和社会理性的双重考量,要激发其参与动力,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出台并落实相关激励政策。一是细化相关激励政策。拿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避免在动员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过程中喊口号、走过场。应该在具体的激励政策中体现市场主体的地位、权利、义务等,形成常态化的激励机制。二是及时创新相关的激励政策。例如,将激励措施与减贫效果挂钩,设计合理的评价指标,将评估结果作为支持市场主体的依据。又如,在金融支持方面,引进和建设农村金融中介、评估、担保机构,构建多层次的农村担保和信用评价体系,确保市场主体在贫困地区发展产业中能获取金融支持等。三是落实已经出台的相关激励政策。在金融、财政方面要创新激励政策,同时建立、落实工作机制。要明确政策协调机构,建立问责机制。
    4. 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资源配置方式
    如何科学有效地配置扶贫开发资源,确保扶贫开发成效的可持续,根本的出路在于市场化改革。从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以及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中,不难找到中央关于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市场化”决心。一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配置。从资源分配来看,要充分体现市场主体的竞争能力。政府扶贫开发资源向市场竞争力强、扶贫开发带动作用大的市场主体流动。从资源使用来看,应该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探索能够让资源产生最大效益的方式。政府配置扶贫开发资源的方式和市场配置扶贫开发资源的方式并非对立的,而是相互结合的,即便是政府分配扶贫开发资源,也要尊重市场规律。政府扶贫开发资源的分配也要进一步体现市场作用,如扶贫资金项目等申报要严格进行招标、评估等,促进扶贫开发资源的合理配置。二是通过益贫效果来配置政府资源。政府资源的配置要以带动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的效果作为主要依据,避免扶贫开发资源的滥用和浪费,让扶贫开发资源真正发挥效益。三是为资源合理配置创造市场条件。政府应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政策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到贫困地区投资开发。政府还应提供信贷支持和营造创业环境来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
    5. 进一步建立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利益联结机制
    一是完善扶贫开发的瞄准机制。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中,必须要兼顾贫困农户,瞄准机制就是要建立直接面对穷人的目标选择机制。因此,市场主体要把带动贫困农户发展列入目标,政府部门应将带动贫困农户发展的效果作为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年度考核指标和分配扶贫开发资源的主要指标,建立起真正面对穷人的扶贫瞄准机制。二是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从实践来看,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长效利益联结机制仍然有待完善。在现有的利益链条中,各市场主体的地位并不对等,政府、企业、合作社、产业大户、贫困农户等处于不同的利益链条中,政府和贫困农户处于相对弱势的位置,现有的利益共享格局较难实现。如何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之上,建立稳定的利益链条,是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必须解决的问题。三是提升市场主体的带动能力。目前,在农村地区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非常多,但是农村市场主体的一个共同问题就是比较弱小。它们的资金比较少,竞争能力还不强,产品的辐射能力比较低下,还处于一种自我发展的初级阶段。因而,农村市场主体带动贫困农户发展的意识和能力都还不够。如何提升市场主体的能力,增强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的带动作用是实现多方主体共赢的一个根本性问题。要继续落实对市场主体的支持政策,为市场主体的发展提供外部支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实施农业名牌战略,创立农产品名牌,这也是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迫切需要。此外,要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农业风险保障机制。
    (二) 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路径
    1. 坚持多样化帮扶方式
    直接帮扶是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重要方式,拓展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路径需要在继续坚持现有帮扶形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帮扶方式。
    一是完善市场主体慈善捐助的平台,由专门机构负责善款的募集、使用、管理、监督等职责,提高市场主体慈善捐助的积极性。二是加大项目帮扶的力度。市场主体可以积极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项目和社会事业项目的建设,可从人、财、物等多方面提供支持。贫困地区的社会事业项目可广泛引导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产业大户等市场主体参与。三是拓展贫困人群就业领域。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可考虑吸纳贫困地区劳动力到本单位就业,也可向业务相关单位推荐就业,增加贫困人群的收入。四是丰富结对帮扶的模式。市场主体可与贫困村或贫困农户之间建立结对帮扶的关系,为其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包括资金扶持、生产资料扶持、就业安置、技能培训、产品助销等。
    2. 进一步推动产业发展
    发展产业是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常见方式,国家政策大力鼓励企业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在贫困地区发展产业。一方面,发展产业可以帮助贫困地区解决生存和发展问题,实现由“输血式”扶贫向“造血式”扶贫的转变。另一方面,发展产业符合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基本利益诉求。因而,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要以发展产业作为根本路径。
    市场主体在贫困地区发展产业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结合贫困地区的资源优势发展产业。贫困地区在区位上存在一定的劣势,但是丰富的特色资源是其很大的优势。市场主体应充分把握贫困地区的资源优势、气候特征和地理特征,发展有市场竞争力的产业。二是形成规模效应。市场主体应在政府的引导下,依据自然规律和市场规律合理布局产业,力争形成规模效应,提高产业成功率。三是注重品牌建设。在发展产业的过程中要树立品牌意识,整合区域内品牌资源,创建具有片区特色、跨区域共享的农产品品牌。
    3.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市场机制是企业参与贫困地区经济活动的制胜法宝,也是区别于行政式扶贫的重要特征。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必须要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市场资源和扶贫开发资源的使用效率。扶贫开发工作在更好地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也要发挥市场的作用。应该在扶贫开发资源利用方面引入市场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形成扶贫开发合力,推动扶贫开发资源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一是在扶贫项目的立项和执行上引入市场机制。可以把政府扶贫项目与企业项目、援助项目等相结合,动员更大范围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扶贫开发,提高扶贫开发的效率。二是在资源分配上引入市场机制。可以通过竞争来获取扶贫开发资源的分配,综合考量市场主体的自我发展能力和带动贫困农户发展的能力,竞争力越强的市场主体可获得越多的支持。
    4. 进一步创新金融服务
    金融扶贫是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一种重要形式,金融机构的参与为其他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提供了有力支撑。在完善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的体系中,金融机构必须继续承担社会责任,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模式,推动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的发展。有效的金融扶贫措施将是新时期扶贫的重要力量,对此我们应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鼓励金融机构参与扶贫开发。
    一是健全引导信贷资金投向贫困地区的激励机制,落实金融机构参与扶贫开发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户脱贫提供金融支持。二是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如建立免担保、免抵押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制度等。三是推动农村金融主体发展。应适度降低市场门槛,支持民间资本提供金融服务,发展以小贷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为代表的新型微型金融机构,用好社区发展基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使其充分发挥效益。
    5. 进一步推动贫困农户参与
    从严格意义上来看,农户也是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扶贫开发离不开贫困农户的参与。但是长期以来,贫困农户缺少参与市场竞争的基本条件,逐步丧失了市场主体的属性,很少作为独立的自然人自由地开展市场经济活动。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必须重塑贫困人群的市场主体地位,调动贫困人群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贫困农户的参与。
    一是提升贫困农户参与市场活动的意识。鼓励贫困农户发展产业,通过市场竞争获得发展资源,增加收入。二是提高贫困农户运用市场经济手段的能力。应加大对贫困农户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大对贫困农户的指导帮扶,提高贫困农户运用市场经济手段进行脱贫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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