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五台县调研专调

    马克思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的贫困村治理

                    ——以山西省五台县台城镇新河村为例

     

    摘  要马克思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主要内容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革命的推动,国家与社会开始分离,即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化;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社会决定国家、国家来自于社会;国家与社会的一体化包括国家是社会有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资本主义时期的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日益异化为控制社会的力量;从最终意义上说,国家终将回归社会,实现与社会的统一。“国家—社会”范式下关于中国乡村的研究,随着这一理论的研究也应运而生,并且在我国新时期乡村治理问题上提供了方法论指导,本文也将以这一理论为范式,提出几点贫困村治理的合理建议。

     

    关键词:马克思  国家  社会  贫困村治理

     

    国家与社会的研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学术界的说法,也是国际社会科学界的热点问题,而“国家与社会”这一研究范式成为了研究中国农村问题的主流分析框架,被多数农村研究的学者所使用。当前我国正处在乡镇政府体制改革与农村社会基础再造的关键时期,结合实际深入研究和学习马克思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乡村治理创新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马克思之前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梳理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这两个概念在古典的市民社会理论中没有明确的区分。18世纪以前,古典意义上使用的市民社会概念是指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文明状态。市民社会对应的不是政治国家这个概念,而是人类的自然状态或部落时期的野蛮生活。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首现提出了“Politike Koinonia”,即古希腊时期特有的政治共同体或城邦,他认为这种政治共同体或城邦是“社会组织”,又是“政治团体”。他把城邦国家定义为“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从这个定义中不难看出亚里士多德认为个人和家庭先于国家的形成,但个人和家庭在本性上却后于国家。

    近代契约论者代表洛克对此也有分析,洛克从人的本性出发,认为人类拥有相同的本性,因此在其预设的“自然状态”中,“每一个人对其天然的自由所享有的平等权利,不受制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和权威”在这个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不需要听从于他人的意志,按照自己认为适当的方式,对自己的行为、财产乃至生命做出判断,而人与人之间享有的权利都是相同的、相互的,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享有多于他人的权力。这是因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指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民既然都算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据此可得出,洛克所预设的自然状态实际上是一种“德治”的社会状态,每个人的理性自觉维持着这种状态的存在,也就是每个人通过符合理性的行为与那些同自己一样享有天然的平等自由的人和谐共处。在这种状态下,人人都有权力保卫自己的自由而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进行惩罚,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混乱,为了弥补这种先天的缺陷,人们不得不求助于建构国家。国家的建构要求人们根据理性签订社会契约,社会契约的签订诞生了国家。“政治社会都起源于资源的结合和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在洛克看来,市民社会高于国家,国家权力受托于人民,国家主权的本质是人民主权。

    黑格尔在吸收前人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明确区分开来。他根据“绝对精神由低级向高级演进”的思路,运用辩证法原理,提出了“绝对精神”构建“主体世界”的先验规律,即从个人到市民社会再到国家。依照这个规律,黑格尔认为国家是高于市民社会发展阶段的存在物。在市民社会这个发展阶段,其一,每个人由于人类天生的本性决定,都以自身利益和自我目的为中心,使得市民社会成为了一个人人追逐自我特殊利益的场所。其二,由于社会化大生产所导致的社会分工,市民社会的成员都是相互依赖的,没有人能够单独自我生存,离开了他人,他就不能实现其全部的目的。因此,市民社会之中的个人都是相互联系和联合的,而这种联合只是为了追逐个人利益的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联合,每个人都把他人当做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和工具。

    要完善市民社会成员间的这种关系,“绝对精神”就必须构建出更高的人类关系,这就体现了普遍性的“主体世界”——国家。黑格尔认为:“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因此它是实体性意志的现实,他在被提升到普遍性的特殊的自我意识中具有这种现实性。在市民社会这个只顾追求自我利益、所有活动以自我为中心的私域,必然会导致伦理精神的丧失、社会活动的失序以及人类本质的异化,而国家是其成员按照理性的原则建立在完备的法律基础之上,不受利益原则支配的联合体,维护的是公众的普遍利益,“国家”是对“市民社会”进行救济的必然的、更好的方式选择。

    二、马克思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在马克思的语境中,国家即政权意义上的国家,更适合于“国家—社会”理论架构。而社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指市民社会,即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广义上的社会,马克思称之为社会机体,即以经济结构为基础、“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统一整体。国家与社会本身是一个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的矛盾统一体。

    (一)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化:国家与社会分离

    马克思在批判地继承黑格尔思想的基础上,对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他将司法制度和警察组织从市民社会中剔除出来,将其还原给政治国家,认为它们不是市民社会本身赖以捍卫自己固有的普遍利益的代表,而是国家用以管理自己、反对市民社会的全权代表,这样就更为准确地理清了二者的内涵与外延,完成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彻底分离,为更好地把握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关系提供了前提保证。

    (二)社会决定国家: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立场

    马克思认为,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国家反而是市民社会活动的产物,他曾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使自身成为国家。它们才是动力”“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这样就从根本上完成了对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唯物主义颠倒,同时这也是实现唯物史观伟大变革的逻辑基点。

    (三)国家与社会的一体化:国家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与国家控制社会

    1.国家是社会有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用社会有机体来表征社会,认为社会是指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有机体,是一个反映人类社会生活诸要素之间的全面性联系与有机性互动的整体性范畴,它囊括了社会的各个环节,不仅包括经济基础还包括上层建筑。与市民社会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不同,社会有机体强调的是国家与社会的联系,认为国家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国家来源于社会,国家一直处在社会有机体的组织体系之中。

    2.国家异化为控制社会的力量。自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便出现了阶级利益,为了协调社会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关系,这就使得作为“虚幻共同体”的国家来进行干预成为必要,再加上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革命的推动,于是就有了国家与社会的分离,而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才最终完成。随着这种分离形成了国家“理想”与社会“现实”的二元矛盾,而这种矛盾反过来又使得国家异化为控制社会的力量。

    (四)国家与社会的统一:国家回归社会

       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有其积极的政治意义,同时也有难以化解的弊端。比如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与对立,使得人的本质及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产生了异化,人过着复杂对立的“二重化”生活,“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在消除国家与社会分离带来的异化的对策方面,马克思提出了与黑格尔相反的克服国家与市民社会分化与对立状态的道路: 从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的理论原则出发,提出了政治国家回归社会的解决路径,即国家与社会的统一。只有消除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二元对立,政治国家完全回归了社会,才能最终实现人类的解放。马克思将实现了国家与社会统一和人类解放的未来社会称之为自由人联合体,“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三、马克思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贫困村治理的启示

    笔者于2013年7月23日前往山西省五台县台城镇新河村进行“百村观察”贫困村的调研,在调研中发现诸多问题,贫困村的治理关乎每个村民的利益,关乎国家的稳定和长治久安。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议题。“国家——社会”研究范式在近几年的农户治理研究中被广泛应用,笔者想运用这一范式并结合马克思关于国家与社会理论对新河村的治理提出几点想法。

    马克思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理论,在人类思想史上第一次系统第论述了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观,科学地界定了国家和社会的本质,探讨了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在人类发展进程中不可逾越的重要性,提出了国家和社会最终统一的发展方向。“国家—社会”的研究范式在研究农村问题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于村庄治理的研究上提供了重要的研究范式。从马克思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出发,把乡村治理中的作为国家代理人的乡镇政府视为国家与社会中的“国家”,把在概念上与政府对应的农村及村民视为“社会”,就两者互动的内在关系和解决冲突的方式进行探讨,有助于国家的“干预”与农村的民主空间处于良性的动态平衡状态,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实现贫困村的治理。对此提出以下几点认识:

    (一)坚持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化原则,构建服务型乡镇府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以马克思国家与社会二元化原则为指导,改革乡镇府体制的弊端,采用新公共管理理念,建设服务型乡镇府,从而适应新时期村庄社会的发展。

    1.转变政府角色,变压力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在压力型体制下,乡镇政府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与其工作绩效、奖励、报酬甚至政治前途等挂钩的工作任务,往往摒弃了与村委会间的指导与被知道关系,采用直接控制村委会的方式干预农村经济生产、村委会选举、村至决策、农村财务等,致使乡村关系行政化,自治权发生异化,严重阻碍了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因此,构建服务型乡镇政府,就必须改革压力型政府体制,尤其需要将农民群众的评价引入到乡镇政府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

    2.转变政府职能。其主旨就是要在提高和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变“全能政府”为“有限政府”,变“控制”农村为“服务”农村,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乡镇政府的经济工作重心应放在为乡村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政治工作重心应放在从宏观上引领乡村社会发展,同时指导村民自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增强社会自治功能;文化工作重心应放在完善农村文化设施,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农村的大众化,为新型农村的培育提供文化价值上的保障。

    (二)坚持社会决定国家的唯物史观立场,培育农村社会公共空间

    1.因地制宜培育和发展农村民间组织。培育农村民间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能够促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形成,增加农民与政府平等对话的筹码,推动乡村治理的健康发展。就具体措施而言,理清乡村关系是前提,正常处理“两委”关系是关键,培育农民“组织起来”的意识、将“农民被组织”变为“农民自组织”是内在动力,政府应引导和激发农村民间非正式组织的成长是外在动力。

    2.重构农村社会舆论平台。农村公共舆论一般以两种方式表达出来:一种是公众讨论,另一种是广播、新闻、信息公开等。社会舆论的形成有助于监督村两委工作,促进乡村治理的发展。一是村民广泛参与村民自治和其他基层民主活动,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运用媒介手段获取信息并主动参与公众讨论活动,以促进自身发展和民主的实现。二是农村精英应对群众达成的共同意见进行宣传和适时引导,同时努力搭建乡村社会舆论形成、宣传的平台。三是民间组织应注重整合组织成员的意见要求,形成农民整体利益表达机制。在民间组织内部,成员可以自由讨论与自己相关的政策、事件等,通过讨论在组织内部达成一致的意见或舆论,然后以组织的名义和形式与政府、村委会等进行博弈,争取村民利益最大化,真正实现善治。

    3.积极培育和动员农村精英。农村精英是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农村精英分子的培育和动员可以提高村委会成员的选择面,培育农村价值观念,示范、带动全体村民的民主行动等。一是加大对农村精英的培训力度。乡镇政府可以利用培训会、经验交流会、办学习班等形式,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其成员、经济能人、农村活跃分子等进行政治理论和技能培训,提高能够真正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二是建立激励机制。要对哪些政绩优秀的干部给予适当程度的物质奖励,同时还要注重精神上的奖励。三是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的积极作用。国家应加大对大学生村官的政策倾斜力度,切实使大学生融入新农村建设之中,发挥所学和所长,为农村奉献自己的力量。

    (三)把握国家与社会的统一趋势,推动基层政府与农村社会的良性互动

    乡镇政府与农村社会的分离是相对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二者必然会走向统一与融合。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权与农村社会的自治权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当前如何对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与农村社会自治权既作出适当区分又最终达到二者的有机统一,即乡镇政府与农村社会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问题,就成为制约乡村治理创新的核心要素。

    1.培养互动意识,深化合作理念是实现乡镇政府与农村社会良性互动的前提。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是必然的,同时随着对人民公社时期的“政社合一”体制的反思,基层民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再加上乡镇政府管理体制和工作方式等的弊端,这才有了国家从农村社会的退出。然而国家退出后的农村,由于社会力量发育不健全致使乡村社会治理的乏力和“虚无”。因此,不能盲目地谈论国家退出社会或社会对抗国家,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力量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良好的互动与协同机制可以使双方共生共强。乡镇政府要有为农村社会空间的培育营造良好环境的意识,而农村社会要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挥自身力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只有在互动与合作的理念上取得共识,二者才可能会自愿、自动地与对方合作,推动乡村治理的健康发展。

    2.加强制度建设是实现乡镇政府与农村社会良性互动的重要保障。制度是乡镇政府与农村社会的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的载体,因此,完善乡村治理的相关制度对于促进乡镇政府与农村社会的良性互动有着重要意义。乡镇政府通过回应社会需求来改善乡村关系,促进乡镇政府与农村社会的良性互动,实现乡村的善治。

        历史考察表明,人类社会自阶级出现以来,社会与国家的矛盾互动发展,就表现出某种规律性,作为这个规律的结果,社会主义社会也就成了历史的必然, 并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回归社会、最终达到“自由人联合体”的不可逾越的阶段;同时当代西方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困境也表明,国家与市民社会间的积极良性互动架构又是资本主义的框架所难以容纳的,而社会主义制度的存在则为它们间的这种关系真正建立提供了可能。我国乡村治理的过程明显带着国家与社会关系调节的色彩。因此,针对我国乡村治理的特点,结合马克思的国家与社会对立统一关系思想,就不难得出这一结论: 在乡镇政府与农村社会相对分离的基础上推动二者的良性互动是促使乡村治理达到善治的主要途径。因此,适当加强研究并引进、借鉴马克思主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这一理论,就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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