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塬村—傅熠华

    年龄造成的“意外”:

    杨塬村村“两委”换届风波

     

    傅熠华

     

    杨塬村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南部的彭阳县城阳乡东南部,土地面积18.89平方公里(约28335亩),其中耕地8040亩,2013年共有8个村民小组4531886人(全部为汉族)。目前全村村组干部共计13人,其中党员6人。与大多数宁南小山村一样,贫穷、干旱、传统是其标志,然而对于这个“一切按部就班”、没有集体资产、2013年人均年收入仅为4000元的小山村,却在新一届(第九届)村“两委”换届选举过程中发生了“意外”——村史上也绝对没有发生过的——声望颇高的候选人退选。

    2013年是宁夏全区的换届选举年,按照全区的统一安排部署,全区村“两委”换届选举定于20139月至12月举行。在换届顺序上,先进行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后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杨塬村也不例外,然而就在大家觉得选举会一切“照常”举行、上届“一肩挑”书记杨珍会继续连任的时候,杨珍却因年龄“资格”问题退选。虽然这次退选风波对整个彭阳县的村“两委”换届选举影响有限(还要说明的是,彭阳县的村“两委”换届选举是宁夏全区最先完成的),对村庄似乎也没体现出来太大的影响(当然,由于涉及到村庄领导层的变动,对村庄未来发展的影响还不好判断,至少目前在短期时间内还无法做出有意义有价值的判断),但是这一退选风波中的关于年龄资格的争论、两次反映与内部人士、博弈与最终妥协等过程和情节都值得分析,“一叶落而知秋”,这个小事件或许可以折射出中国村民自治运作中的一些特征和情况。

     

    一、机制框架:法律依据与选举流程

    基层民主自治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我国政治运作与发展的重要内容。民主选举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部分,是保障农村党员群众民主权力、健全党领导下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的生动实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基层群众自治与治理的内在要求。作为一项政治性、法制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下称村“两委”)换届选举必须要在一定的法律、制度、政策下实施运作,这些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既是杨塬村进行第九届村“两委”换届选举的制度背景、开展保障,也是其具体运作的机制框架。

    对于宁夏全区村级党组织委员会和第九届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主要依据以下几部法律法规、党内规章条例和有关政策文件: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11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10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0年第三十七号主席令公布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011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620日修订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号公告公布并施行

    2、党内条例规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1114日通过)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999213·中发[1999]5号)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0627·中发[1990]8号)

    3、政策文件

    《中共中央组织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组通字[2010]59号)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村党组织和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宁党办[2013]37号)

    《关于印发<全区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村换届组[2013]1号)

    《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 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民发[2010]93号)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宣传部 民政厅 司法厅 法制办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知》(宁民发[2011]3号)

    《2013年全区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流程及说明》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民发20137620135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政策文件构成了杨塬村村“两委”选举的制度背景与静态框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对全区村“两委”换届选举的时间跨度要求基础上,明确的流程构成了杨塬村村党组织选举和村民委员会换届的动态框架。

    整体上,杨塬村与其他宁夏回族自治区进行村“两委”换届选举的村庄一样,换届选举的流程是按照“一个方案、两个规程”来安排、执行和落实的,即《全区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2013年全区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流程及说明》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一是整体安排,即村“两委”换届选举定于2013年9月至12月举行。在换届顺序上,先进行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后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凡届满的村“两委”必须依法进行换届选举;因故推迟换届选举或补选的村和已进行村“两委”选举的生态移民村,到2013年12月31日前任期满一年的,一并参加本次换届选举。2013年新批复成立的生态移民村“两委”换届工作,按照《关于加强生态移民村村级组织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宁党办〔2012〕62号)进行。村民委员会名称已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同时挂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牌子,但未进行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仍按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换届选举。情况特殊的报经县乡(镇)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提前或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时间。杨塬村不属于特殊情况,因此换届选举时间没有例外。

    二是村“两委”换届选举的具体步骤。杨塬村村“两委”换届选举共分四个阶段:

    1、前期准备阶段(95日—922日)

    一是成立工作机构。彭阳县成立由党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城阳乡党委要成立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具体指导和协调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

     

    二是制定工作方案。彭阳县和城阳乡先是进行了换届选举前的调查摸底,全从而掌握本区域社会结构变化、人口流动、村级组织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结合县区、乡镇、村实际,制定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包括杨塬村,彭阳县、城阳乡都制定有关工作预案以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三是进行村财审计。根据先审计再换届的原则,彭阳县组织各级农经部门对村级财务进行认真清理和审计,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杨塬村的审计结束后,于9月中旬要对杨塬村村级财务收支和账目情况进行了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是选前的考核评议。城阳乡党委组织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对杨塬村时任村“两委”班子进行民主评议,针对村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和谐以及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进行了测评。在此次测评中,城阳乡对以杨珍(时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为核心的村“两委”班子给予积极评价,乡里的领导对杨珍本人也有较高的认可。由于测评结果常常作为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重要参考依据,所以此时,无论是城阳乡还是杨塬村,都认为杨珍的连选连任“问题不大”。

    五是加强宣传培训。该项工作主要有城阳乡指导、杨塬村落实,即向村民大力宣传村“两委”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方法步骤、候选人条件等,为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推进营造浓厚氛围,引导农村党员群众增强民主法制观念,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同时,彭阳县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加强对县、乡和村多层级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

    2、选举实施阶段(923日—1025日)

    首先进行的是村党组织换届选举(923日—1012日)。基本上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包括六大流程:研究部署、前期准备、宣传动员、确定人选、大会选举、后续工作,杨塬村的村党支部换届的具体流程如下:

    1)会议动员。924日,城阳乡党委召开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动员会议,对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广泛动员和安排部署。

    2)上报请示。乡上的会议动员之后,杨塬村村党组织与925日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提出新一届村党组织成员结构要求及书记、副书记、委员的任职条件,并将主要议程、选举要求、书记、副书记、委员的提名和选举办法等与城阳乡党委沟通。27日,乡镇党委批复同意,随即杨塬村村党组织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筹备事宜。

    3)党员登记。928日,杨塬村村党组织对所属党员进行逐个登记,准确掌握有选举权的党员及能够到会参加换届选举的党员情况,并对不能参加选举的党员,在征求党员本人和家属意见的基础上,报城阳乡党委同意,从而确定换届选举应到会人数为39人(2013年杨塬村全村有正式党员51人,5人因年迈无法参加,7人在外务工无法赶回)。

    4)报名与资格初审。杨塬村借助村务公开栏、宣传标语和横幅以及村组干部通知,向村内党员和群众公布公开推荐的职位、报名办法、资格条件,并采取党组织推荐、党员和群众推荐、党员自荐等方式,组织公开报名。并将报名名单上交城阳乡党委。城阳乡党委按照任职资格和条件,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初审。此时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中共正式党员、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否符合任职条件、本人是否愿意担任村党组织成员。对于后面风波中的“年龄资格”并无涉及。资格审查结束后,杨塬村将符合资格的名单张榜公布。

    5)民主推荐与组织考察。国庆节后,杨塬村召开由本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等参加的民主推荐大会,差额推荐村党组织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初步人选去定后上报城阳乡党委。城阳乡党委按照任职资格和条件,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在考察中,城阳乡对杨珍过去的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肯定,由于杨珍在候选人推选中优势明显,这个时候几乎所有参与杨塬村党支部换届的人都认定,杨珍当选村党支部书记“没啥问题”。然而,这个“没啥问题”还是出了“问题”。这个意料之外的问题就出现在候选人预备人选公示阶段。

    6)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并公示。杨塬村村党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城阳乡党委考察结果和班子建设需要,研究确定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并在全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就在公示的第3天(按照规定,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意外”发生了,有杨塬村的党员向城阳乡有关领导打电话反映说杨珍的年龄不符合资格。

    如果没有这个“意外”,那么后面的流程就是(7)村党组织委员会候选人预备人选签订遵守换届纪律协议并作出书面承诺。(8)实行直接选举。村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按照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的要求召开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差额选举方式,由党员直接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委员。当场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9)选举结果产生后,报乡镇党委审批,同时新一届村党组织向城阳乡党委书面报告选举情况。

    然而,这个“意外”,将一切看起来顺理成章甚至板上钉钉的事打断了。而这件“意外”也就是杨塬村村“两委”换届风波的开端,关于这个风波以及杨珍的最终的退选,会在文章第二部分详细分析,此处继续介绍杨塬村村“两委”换届流程。

    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完成后,便是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1015日—1025

    1)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党组织或者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按得票多少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本来杨珍成为候选人后是要退出选举委员会的,但由于年龄资格问题特别是“二次反映”,杨珍彻底退选村“两委”,从而使其成为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

    2)做好选民登记。杨塬村本次选民登记共登记选民1583人,这1500多人中,后来有约700人采取了委托投票。

    3)依法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杨塬村采取有候选人选举方式。采取有候选人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提名时,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集中提名,或由过半数的选民在村民小组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按得票多少确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4)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张榜公布。正是在这个阶段,杨珍因为年龄问题最终妥协,放弃了候选人资格,从而彻底退出了村委会主任竞选。

    5)组织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杨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在1020日久做好选举程序的公告、公示工作,在23日即选举日召开村民选举大会,投票选举村委会成员。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当时第九届杨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基本情况如下:全村的固定投票点有1个,流动投票箱有3个。实际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232人,亲自参加投票的人数为785人,选举过程一切顺利。

    村“两委”具体选举完成后,还有建章立制、总结验收两个阶段,因这两个阶段与本文主题关系不大,因此仅作简要介绍。

    3、建章立制阶段

    1)做好工作移交。新一届村“两委”班子产生后,要在10日内完成工作移交。新老班子做好公章、文档、资金资产、办公场所等移交工作。

    2)做好思想工作。乡(镇)党委要与换届选举中落选退职的同志进行谈心谈话,引导他们正确对待选举结果,继续发挥自身作用,支持新班子工作。乡(镇)党委要同新班子进行集体谈话,告诫他们严格律己,鼓励他们做好工作。

    3)健全配套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下设工作委员会。同步做好村民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4)完善工作制度。推选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建立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制定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新一届村“两委”议事规则;建立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制度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4、总结验收阶段

    1)组织检查验收。彭阳县换届选举协调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固原市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区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和抽查验收。

    2)总结上报资料。选举工作完成后,杨塬村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城阳乡党组织上报工作总结和有关统计报表,将换届选举的文件资料、统计表册、选民名单、选票、选举会议记录、选举结果报告单等整理成册,按规定存档。

     

    二、问题焦点:年龄资格

    除了杨珍因为年龄资格问题退选杨塬村党支部和杨塬村村委会这个“意外”,整体上(其实细节上也是),杨塬村的第九届村“两委”换届选举是非常顺利、一如既往的顺利,对于更大范围的普通而言,杨珍的退选只能是小插曲,连风波都算不上。

    年龄是人的固有属性,更是稳定属性,在搞清楚杨珍竞选的时候到底多大了这个问题之前,可以先简要回顾一下杨珍作为“一肩挑”——村支书兼任村主任——的时候的“执政”经历。

    1“一肩挑”的接力棒。

    算上这次杨珍退选而导致的连任失败,从2012年到2014年,杨塬村的“主政者”换了三任,当然,这三任全部都是正常“更换”,而杨珍也并非完整的主政了一届。第八届杨塬村村“两委”换届选举是在2010年的10月份,当时李天明连选连任,继续续任了他第七届的“一肩挑”——杨塬村村史上很少有“一肩挑”,但在2012年的10月份,伴随李天明搬迁到银川,出现了一个“届中继任”的问题。不过这个问题很好的解决了,在李天明的推荐基础上,城阳乡党委在充分听取杨塬村各党员、村中老人老干部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后,任命(没错,是任命)时任杨塬组(杨塬村共有8个小组,杨塬组是其中之一)组长的杨珍出任杨塬村村党支部书记,同时兼任杨塬村村委会主任,即“一肩挑”。其实关于杨珍,城阳乡主要领导是很看好的。之前,城阳乡乡党委杨书记一致负责杨塬村蹲点和基础设施建设,当时杨珍作为杨塬组组长,在修路和通自来水工作中突出表现,杨书记非常看重杨珍的工作能力,又因为杨珍常年在村,较高的威信和深厚的群众基础,加之李天明也推荐杨珍,于是“一拍即合”,决定杨珍接任“一肩挑”而且,在当时的村“两委”中,并没有其他人愿意承担这个工作。

    对于接任“一肩挑”,杨珍的整体反映是有少许斟酌但没有反对和消极情绪,特别是时任城阳乡乡党委书记的杨书记对杨珍说了句“没问题,你一定能搞好”,杨珍的所有顾虑都消失了。在这个基础上,一切组织工作就好办了,2012年的10月底,城阳乡党委在乡上开会研究,上级党委决定,任命杨珍为杨塬村的村党支部书记,同时兼任杨塬村村委会主任,即“一肩挑”

    2、一年的“一肩挑”重大工作2012.112013.9)。

    虽然一年的时间,对于“一肩挑”来说,想要做什么惊天地泣鬼神的大事太短了,但杨珍恰恰是个比较踏实和热心的人,加上之前当小组长和务农的经历,他很快确定了“几件实事”。

    1养殖项目——50座羊棚(县扶贫办的项目)。为保证羊棚建设落实到户,杨珍全程作为负责人,一方面要确定搭建羊棚的农户,另一方面要负责修建。在50户的挑选方面,县里的要求是尽量整片(集中规模化),“全部问过去,有的人不愿意,只有大片农户愿意的地方才搞的羊棚”。对于农户不愿意的原因,主要集中中当时没有现钱。为了保证项目扶持款项的切实利用,彭阳县要求羊棚的搭建要先自己垫付,羊棚搭好后,县里和乡里派人验收,符合标准,县里才会全额补助,有些农户因为无法自己先承担建设款因而放弃了项目。对于羊棚的修建,县里有统一标准,为了避免返工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杨珍走家入户,对50户农户都统一标准,并防止私搭乱建。整个在搞这个养殖项目的时候,杨珍虽然是进门入户,但是做说服工作的时候没有“钉子户”,杨珍也说“没啥难度。羊棚建设工作完工是在20139月,县扶贫办验收合格后将钱打给了50位农户。对于这件事,大家都很满意。按照常理,让农民拿钱是件很不容易的事,而杨珍这次“羊棚搭建”工作做的很利索,虽说根本上是农民认识到了搭建羊棚是对自己的“利好”,但也从侧面反映了杨珍的工作踏实与民众威信。

    2)平整土地后的土地确权。“这个时间最长”,之前作为小组长,杨珍就参加了这项工作。20125,借助彭阳县水利局的项目,杨塬村开始“机修农田、平整土地”2012年年底完成土地平整,在塬(中国西北部黄土高原地区因冲刷形成的高地,四边陡,顶上平)上产生了一片“新”的耕地,总面积约4000亩,其中抛去田埂、道路等还有实际耕地3500亩。这4000亩土地原本就涉及全村421户农民,有多有少,多的有几十亩,少的不足1亩,这些土地按照原来的面积比例分给当时全村421农户,虽然所有农户从土地面积上都有“缺少”,但换来的是更多的可耕地。由于涉及到土地亩数的变更,使得土地平整后的分地确权难度较大,矛盾比较多,最突出的矛盾是土地调整。土地平整后,经过村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趁这个机会对土地进行调整,同时根据县里的要求为之后的土地确权打下基础。当然,综合考虑杨塬村的气候地貌和农民耕种的能力、意愿,土地调整更多是为了方便生产而非扩大以及改进生产,因为在初次承包的时候,有些农户的承包地家很远,而且之后由于越来越多的农户从山地搬到塬上,进一步造成了宅基地与耕地的分离,为了便于耕作,村里决定进行调整“宅地分离”过远的60户农民的土地。土地的调整,其实质就是资源的再分配即利益的分配,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勿需多言,可想而知,当这个决定确定后,整个村“两委”当然也包括杨珍个人是顶着多大的压力。“从一开始提议,我就知道这件事绝对不好做,但为了大家,总要有人去做嘛”,杨珍回忆当时的情景说道。

    一旦涉及利益分配,就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博弈、争议乃至纠纷。这一调整首先就涉及到选择问题。人们追求公平,但是土地本身不是“公平”的准确而言不是平均的,面积可以搞平均,但是肥力没办法。不同地区土壤的最大差别体现在土壤肥力不同,这也是农民最关心的,即使是相同一块地,表层土和深层土土壤非礼也不一样。所以,那些涉及土地调整的每个农民都争着要肥土不要薄土、农民都要浅土不要深土,深土即“死土”——由于土壤过深,所含营养较少,再加之以往农作物耕作对过深的土壤的改良作用较小,从而产生了“死土”。 而且通过平整土地,斜坡变成了平面(斜边大于直角边,斜坡面积大于平行面面积),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面积减少,斜面面积大于平面,二是浅土变深土。以上是问题矛盾的第一个方面。另外一个大问题是“田埂”问题,因为机械在平整土地过程中,必然产生土地的边界——田埂,同时为了以后耕作的方便,还留出了相应的道路,其实这个道路很窄的,但是土地对于农民而言,往往不存在所谓的“不在意资金理论”,“寸土必争、当仁不让”才是真实情况。而有些田埂、道路将原农户的承包地分割(在土地处理过程中,尽量避免出现这样的问题,但是还是有小部分土地涉及这种问题),这点是让农户不能接受的,很多农户也要求调整。但是由于“田埂”无法消除,所以杨珍当时的主要应对是“做工作,让田埂周边的农户互相理解,虽然这个工作做起来时间比较长,但也是当时唯一的有效办法”,涉及田埂问题的农户有50户。以上是土地调整中最大的两个工作困难。在杨珍短短一年的任期内,大部分农户的“土地纷争”问题得以解决,只有个别农户的没有解决,在整地分地过程中,崾岘组(17亩)、岔垴组(730亩)和杨塬组(320多亩)个别农户,在任期中分了四五次都没有分下去,最后是在乡里的介入和积极支持下完成了分配

    3道路开拓、基建完善。通过杨珍的努力争取,借助扶贫办和水利局的项目,又在村里推开8条山路,增加了村里硬化公路的里程数,进一步实现户户通,让车辆可以通达农户处。对于这8条山路的拓展,费用和技术全部由水利局来承担,一般的劳力则需要村民出力。对于这一点,杨塬村村“两委”决定以义务出工的形式来实现“村民出力”:凡是享受山路便利(即山路途径的几家农户)的农户都要出工,根据山路途径居住点的承包地面积来计算出工量。村民出力倒不是什么大问题,但是修山路经常要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因地形限制不能随心所欲的修路,必须要改道,而且改道到时会首选地势较平坦、施工量较少(这不仅仅是一个施工成本的问题,更是一个安全的问题,地势平坦的地方地质结构也相对稳定,受一些自然灾害如泥石流等影响也较小)的地方。但是,作为一块“风水宝地”,山地上较平坦的地往往都被农户辟为耕地,这就产生了占地矛盾,“村村通”的项目经费中是没有“占地补偿款”的,即占地没有补偿,对此农民自然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耕地,只能借助于做工作让农民自愿的退让,这8条山路共涉及土地占用的农户约有200户,虽然人数多,但实际上涉及耕地并不多,共计200亩,从个体情况来看,大部分被占耕地是35分地,最小的只占了几个平方。但农民寸土必争,工作很难做。基本上这200户农户的工作也是杨珍亲自做的。另外还有就是延长了原来的柏油路2公里。还向乡里申请了130个太阳能热水器,这个热水器是在20146月份全部落实的,还有100个羊棚是杨珍在任期向扶贫办(要先向乡上申请)申请的,这100个羊棚目前正在建设中

    5)一个种植养殖合作社。杨珍说,他一直着手在村里搞一个种植养殖合作社,名称都确定了彭阳县文德种植合作社,包括前期手续都批下来了,但是后来离任后也没那个能力和号召力去继续搞下去,目前这个合作社处于“空架子”运作状态,用杨珍的话说就是“没实施

    3、杨珍对“一肩挑”的看法

    察其言观其行,通过探察杨珍对“一肩挑”的看法,可以形成对其行为逻辑的一个基本判断。而且,“一肩挑”作为整个村庄的领导职位,杨珍对这一职务的基本态度,也就决定了他在之后“退选风波”的基本行为选择。

    俗话说得好:“两副担子‘一肩挑’,看你会挑不会挑。”一肩挑就是一个人同时挑好几副扁担,在政治学术语中的意思一般是指党政同时一个人担任。在村庄,也就是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是一个人。对于“一肩挑”,杨珍认为“在村庄发展中,一肩挑也好,或者是分开的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都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村庄发展的引导者和规划人,或许主政者不是生产能手也不是最佳的致富能人,但是对于村庄的发展必须要有一套自己的治理思路,是一颗大脑。”而谈到“一肩挑”的责任,杨珍坦言“压力很大、责任很大”,“每一件事都要认真”。“无论是说村民素质有待提高也好,还是工作本身难度就很大,有时候,工作事务和村民理解间的的确确存在偏差,这时候村干部就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去进行解释,在其位谋其政嘛。”在谈到有无后悔接李天明的班时,杨珍说“村干部就是这样,上级的命令要听,底下群众的呼声也要听,往往是夹在中间,压力怎么不大?虽然压力很大,但是我从来没有感到要后悔、要退出。”“我还跟乡长乡党委书记说‘有啥项目就给我,我来保证实施’”。无论是在之前的工作中,还是在接受访谈期间,从杨珍的语言和气场中,还是可以充分感受到他身上一致保持着那种积极地工作态度和敢于负责的精神,“想要做出一番事业”是对他在职时的真实写照。

    通过了解杨珍作为“一肩挑”——村支书兼任村主任——的时候的“执政”经历,对其也有了一个基本认识,接下来就要聚焦到他的年龄资格上——杨珍的年纪到底是多少?

    杨珍说自己是属猪的,1959年生人,参加换届选举时是54岁,符合当时的候选人资格(男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但是他的身份证上写的他是1953年生人,这样按照身份证,他的年龄就不符合候选人资格了。身份证上会不会登记错,这个问题是很普遍存在的,而且以前为了多计算工龄,年龄往年纪大的报也是正常的。同时根据从村民那里的辅证,很多村民都知道杨珍是属猪的,显然杨珍是66岁或者42岁的可能都不大。所以,对于杨珍的年龄就出现了一个争议,是按照事实的年龄,还是按照身份证?

    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年龄资格到底是如何规定的?这一规定站得住脚吗?或者说,这一规定是约束性的,必须强制遵守?还是自由性的,可选择或者是可自由裁量的?

    先将有关年龄资格的具体法律法规、条例政策开列与此,其中有些条文与村党组织换届和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资格、年龄资格直接相关,有些则是原则规定和间接相关。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1)第十八条(节选)应当重视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改善领导班子的结构。

    2、《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1)第五条(节选)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2)第六条(节选)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3)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4)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5)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6)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7)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8)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第十五条(节选)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4、《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年龄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村民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登记的信息为准。

    2)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一般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品行良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三)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村民服务,有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愿望和能力;(四)身体健康;(五)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鼓励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复转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选聘的驻村大学毕业生、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返乡人员等积极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3)第二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所有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按提名得票多少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

    5、《中共中央组织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

    1)一、细化换届工作程序(节选)对候选人资格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切实把好候选人资格条件关。

    6、《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村党组织和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1一、总体要求(节选)(三)严把候选人条件。注重从农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复转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协会负责人、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大学生村官、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返乡干部职工等群体中推选村“两委”成员。因违反党纪国法受到处理的,原则上不得提名为村“两委”成员候选人。

    7、《关于印发<全区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全区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1)对报名人选的资格审查。乡(镇)党委按照任职资格和条件,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中共正式党员、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否符合任职条件、本人是否愿意担任村党组织成员等。资格审查结束后张榜公布。

    2)候选人的组织考察。乡(镇)党委按照任职资格和条件,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考察中注意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征求纪委、检察院、审计、计划生育、维稳综治等部门的意见,重点了解德才表现、工作实绩、群众公认程度、廉洁自律、计划生育等情况。考察结果反馈村党组织。

    3)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并公示。村党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根据乡(镇)党委考察结果和班子建设需要,按照不低于委员职数20%的比例,研究确定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向乡(镇)党委呈报请示,并在全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结束后,乡(镇)党委作出批复。

    4)扩大选人视野。对于本村没有合适人选的,要注重从上级机关选派的驻村干部、乡(镇)包村干部以及县乡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退休人员中推荐选拔在实际工作中要结合村情民意,不搞“一刀切”

    5)严格资格审查。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中,县乡两级要加强对候选人资格条件审查,从源头上把好村干部“入口关”,切实把思想政治素质好、“双带”能力强的人才选拔到村级领导班子。村“两委”候选人应当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工作认真负责,有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愿望和能力,年龄一般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村“两委”成员候选人1、被判处刑罚或处以劳动教养执行期未满的;2、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3、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未经处理或自处理之日起不满3年的;4、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3年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未满有关期限的;5、无故拖欠集体债务的;6、以非法手段煽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7、利用宗教、宗族甚至黑恶势力干预农村正常工作的;8、以威胁、暴力、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妨碍村“两委”选举正常进行的。

    8、《2013年全区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流程及说明》

    1)资格条件。明确候选人资格条件,要有村党组织委员会候选人员的政治立场、理论素养、服务能力、道德品行、年龄学历等方面的要求,确定受党政纪律处分等不宜确定为候选人的范围,告诉党员群众应该选什么样的人,不应该选什么样的人,树立鲜明的用人导向。

    9、《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1)第四章 提名确定候选人(节选)二、公告候选人的基本条件 《村委会组织法》、《自治区村委会选举办法》都明确了候选人的基本条件,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进一步细化候选人资格条件。以公告形式或通过广播向村民宣传候选人的条件资格,也可印发到户,使村民充分了解,并引导村民以公心、按要求提名候选人。

     

    以上就是有关年龄资格的具体法律法规、条例政策,其中粗体为直接相关的条文。具体提出年龄资格的是在《全区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中的“三、有关要求”中的“(四)严格资格审查”“年龄一般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

    通过开列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政策,仔细分析就可以发现,这一系列“规定”之中充满着一些矛盾(至少是不一致)的地方。

    一是原则规定与具体规定的矛盾。效力高的法律明确了选举应尊重和保障选举人、被选举人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但是在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可执行性规定中,规定本身就与该原则冲突,年龄的约束是否属于一种“隐藏”的方式来“强迫”选举或不选举某人呢?

    二是党内规章与法律法规的不一致。党内规章本来就与法律法规在性质上、体系上、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等方面有诸多差异。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党员也要首选遵守法律、党的规定也要不违背法律精神。暂且不说在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年龄资格”是否是硬性规定,即使是硬性规定,其也有违背《选举法》等法律精神的嫌疑。

    三是约束性规定与自由性规定间的模糊关系。法律法规应具有明确性,具体的规定应具有可操作性,这都是为了避免法律执行、规定实施过程中出现模糊不清的关系从而引发矛盾与麻烦。但是针对本次村“两委”换届选举,诸多规定(无论法律法规、条理规章还是政策通知,全部通称为规定)在判断是约束性规定还是自由性规定时模糊不清。约束性规定意味着必须按照规定条文执行,自由性规定则意味着有权力的执行人可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不是硬性的约束。前者往往带有“严禁”“禁止”“必须”“不允许”等字眼,并且往往明确了适用范围或列举相关适用标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村‘两委’成员候选人1、被判处刑罚或处以劳动教养执行期未满的;2、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3、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未经处理或自处理之日起不满3年的;4、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3年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未满有关期限的;5、无故拖欠集体债务的;6、以非法手段煽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7、利用宗教、宗族甚至黑恶势力干预农村正常工作的;8、以威胁、暴力、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妨碍村“两委”选举正常进行的。”后者则经常出现“如果”“一般”“可以”“酌情”等字眼,如“对于本村没有合适人选的,要注重从上级机关选派的驻村干部、乡(镇)包村干部以及县乡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退休人员中推荐选拔在实际工作中要结合村情民意,不搞‘一刀切’。”“年龄一般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等。具体到如下规定:

    严格资格审查。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中,县乡两级要加强对候选人资格条件审查,从源头上把好村干部“入口关”,切实把思想政治素质好、“双带能力强的人才选拔到村级领导班子。1村“两委候选人应当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工作认真负责,有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愿望和能力,2年龄一般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村“两委成员候选人1、被判处刑罚或处以劳动教养执行期未满的;2、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3、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未经处理或自处理之日起不满3年的;4、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3年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未满有关期限的;5、无故拖欠集体债务的;6、以非法手段煽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7、利用宗教、宗族甚至黑恶势力干预农村正常工作的;8、以威胁、暴力、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妨碍村“两委”选举正常进行的。

    其中,3是很明确的约束性规定,必须严格按照此条文执行,1准确而言是倾向“约束性规定”的条文,因为其具体内容还有很大的可操作性,所以其在被执行过程中会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性”,但从法律条文和常识来判断,它是约束性规定;现在的焦点就在2上,综合判断2是自由性规定,理由如下:

    首先,高效力法上无依据。在效力很高的上位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同时,在效力较高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其第十二条也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其第十八条再次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一般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品行良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三)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村民服务,有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愿望和能力;(四)身体健康;(五)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这两部效力极高的法律中对候选人年龄资格都没有做出任何规定,这也就从根本上祛除了年龄资格的“约束性”。

    其次,通过同效力法律条文(以及同一个规定)对比中,判断“年龄资格”无约束性。通过对前文(1)(2)(3)的判断分析,可以很明显的比较出,关于“年龄资格”的规定(即(2))完全没有(1)(3)体现出的那种约束性。

    再次,规定具体条文中,文字表现无约束性。从具体文字上看,“年龄一般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不仅没有任何一个字词可以表现出“约束性”“强制性”,而且还有一个“一般”来作为自由裁量的标志。再加上“在实际工作中要结合村情民意,不搞‘一刀切’。”这样的条文,更是让“年龄资格”成为了一种自由性规定——毕竟村民看好的候选人不会以年龄为根本判断。

    四是具体法律条文、规定内容之间的冲突。一些法律条文强调要引入年轻干部、优化干部结构,但一些条文中又允许“县乡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退休人员中推荐选拔”,退休人员,年龄一定是超过60周岁了,不仅不符合“年轻干部”的标准,就是“55周岁”也打不上擦边球。还有规定意旨上的冲突。《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这也就意味着,在“年龄资格”不是约束性规定的基础上,上级党委可以指派超过55周岁的党员为村党组织负责人,这也加剧了法律条文、规定内容之间的冲突。

    综上,可以判断,“年龄一般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这个年龄资格的规定,在效力上与上位法冲突,在约束性上严重不足,留下了大量的“自由裁量”与“可操作”空间。换句话说,这个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或是所谓的“村情民意”“不执行”或是“忽略掉”。至少从法律的角度和严谨的态度而言,这条“年龄资格”的规定让杨珍退选是站不住脚的。

     

    三、退选风波:争议、反映与妥协

    (一)村党支部选举:顺利成为候选人

    按照全区的选举安排,先进行村党支部的选举,再进行村委会的选举。杨塬村选村党支部支部书记时采取的是公推直选,全体党员推荐的时候,一是鉴于杨珍在过去一年中的工作业绩有目共睹,二是得到了上级(城阳乡党委)的肯定,三是当时也没有人有主动竞选村支书这个职位的意愿,所以当时党员90%的票(实际参加投票党员为40人)支持杨珍,杨珍也就顺利成为候选人。本来以为本次选举就会这样“一如既往”,谁想到一个电话打出了这次选举的“意料之外”。

    (二)年龄资格争议:首次反映与联名证明

    在公示的第三天(按照规定,公示至少5天),有个别党员向城阳乡乡党委书记韩志军直接(打电话)反映说杨珍年龄大了,不符合有关规定即“年龄一般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这也就是对杨珍年龄资格的“首次反映”。

    当然,任何“问题反映”都应该有证据。对于杨珍的年龄,证据就是他的身份证。杨珍的身份证上显示他是1953年出生的,按照时间计算,当时杨珍是60周岁。如果不去探讨细究那个年龄资格是否是约束性的,只去考虑规定本身,杨珍身份证上的“年龄”的确不符合资格。

    上级得到了反映当然要与当事人沟通。杨珍得知这一消息后,现实感觉很蹊跷,然后很快镇定下来,据他表述“我的身份证上的年龄有误差,实际上是59年出生的,但身份证上是53年,实际上是符合条件的。”乡党委经过研究决定,认为从能力和威信上讲,杨珍当选杨塬村村支书还是很可靠的,也处于对杨珍的信赖和支持,城阳乡乡党委乡充分研究,决定提供一个“二次机会”,即通过一个辅证证明杨珍实际年龄不超标即可,只要有10个村民联名证明杨珍的实际年龄即可。这个“二次机会”既说明城阳乡乡党委的态度即支持杨珍当选,也说明有关年龄资格规定本身存在问题,对于这个制度本身的问题,前文已详述,此处不再赘述。

    村庄是个熟人社会,关于杨珍的真实年龄,别说10个人,找上百个人证明其真实年龄(属猪,1959年出生)都是容易的,为了保证证明的可信度,杨珍没有找一般的农户,找的是老干部、老党员、时任村“两委”班子和村小组长等“权威人士”。除了中间的一个小插曲(稍后会细述),这个联名证明很容易就办下来了,本以为这次杨珍的候选人资格就再无异议了,谁想到这个时候有了“二次反映”。

    (三)争议的继续:内部人士与二次反映

    虽然有了联名证明,但是争议仍在继续。联名证明递交上去后,城阳乡党委很快接到“二次反映”。“二次反映”说“年龄就应该按照身份证上的来,因为有关规定中也是如此规定的”。争议的继续,也让杨珍明白,这背后是有人在“捣鬼”,而且是“内部人士”。据杨珍表述,他很肯定,这个“二次反映”是有“村子内部人士”在操控,也就是当时村“两委”班子中的成员。杨珍的确信“内部人士”的理由有三,一是村庄作为熟人社会,大部分农户知道杨珍是属猪的,是1959年的,暂不去说去反映他年龄不符和与事实不符,就是真有其事,普通农户也是“不愿意操这个心得”,何况杨珍的这个工作还不错。二是杨塬村村党支部换届选举的具体运作只涉及40多个党员,而身份证上的信息只是在推荐候选人时出具的,这个身份证的具体信息只有党员中的极少数人知道。三是有这个功夫和有这个能力让别人“反映”而自己退居幕后的,绝对不是一般的党员。如果说如此严明的逻辑也有推测误差的话,那么后来发生的一件事就让这个内部人士“浮出水面”了。

    一个小“反间”,查实“内部人士”。在第一次年龄资格“反映”前,乡党委通过研究决定一个“补救辅证”措施,即只要有10个村民联名证明杨珍的年纪符合资格,杨珍的候选人资格则有效。在第一次寻求签名的时候,杨珍找了包括“内部人士”在内的10个人,结果其他9个人都愿意签名,但这个人不愿意,于是“内部人士”“暴露”了,不过“内部人士”的“不合作”并不能阻碍10个人的联名,因为村里大部分村民都是知道杨珍实际年龄的、或者说心里是支持杨珍当选的,所以很快就形成了一个10人联名证明,而这件事也使得“内部人士”不得不发起“二次反映”。更为关键的是,在寻求联名签名的时候,有村民和党员告诉了杨珍那个“内部人士”“捣鬼”的事情,更为“机缘巧合”的是,在因为“二次反映”城阳乡党委找杨珍谈话的时候,那个“内部人士”急不可耐的给城阳乡党委韩书记打电话,彻彻底底暴露了“内部人士”

    此时,内部人士的目的也很明显了——就是排挤杨珍,因为杨珍“做事公公道道不偏袒”,极个别干部无法通过职务以权谋私形成寻租,因而必须要“除掉”杨珍。从实际情况来看,更多的是小利益小纷争,因为杨塬村没有什么集体资产或是利益可以占有,或者说就没有什么油水可以去争夺,但越是这样,一小点点利益就会引起纷争。

    纷争“似乎”集中在羊棚事件上,有人因此利益受损,这50户是扶贫办决定的(规模小、易集中、试点)。“先看看这50户的效果”,这就导致一些农户不能参与进来(比如离得偏远的农户)。关于这个问题,杨珍向上级反映过,但是县扶贫办和城阳乡综合考虑,还是决定先搞50个试点。“内部人士”以“羊棚事件”为“借口”,“他的根本目的是想捞好处,但是我在位他捞不到”。有两件事:一个是低保名额的确定,公开讨论后“内部人士”的“临时添加”,杨珍在与乡里核对时,发现乡里的电子名单与当时的会议记录确定的名单不符合,而这个名单最终的上交就是这个“内部人士”经手;二一个是种黄豆,先交押金,交了押金实际种植了之后,在把押金返还同时兑现尿素等化肥以及地膜补贴,但在名单最终呈送给乡里之前,杨珍发现存在1户“冒名领取”“借尸还魂”(内部人士指使的),因为这件事,杨珍与“内部人士”大吵一架(嚷了一场,8月份,调研员调研的时候正在收押金)。理由很简单,“如果存在一户冒名领取,那别的农户会说,为什么他可以冒名领取,这太不公平”。“我的存在妨碍他占小便宜了,他以前一直都那么闹着(占小便宜)”。当时二人嚷了一场后,杨珍将此事汇报给了城阳乡乡党委书记韩志军,但是乡里对此事也没有下文。不管这个纷争的焦点是什么,也不管到底还出了那些纷争,但是杨珍退选的“命运”是不可逆转了。

    (四)村委会换届:如出一辙与迅速妥协

    虽然有了联名证明,但是“内部人士”根据文件坚决要求“执行文件要求,年龄就是通过身份证来判断的,杨珍年龄就是超标”,乡党委和杨珍都觉得,换届选举在即,再因为年龄这个事情僵持不下,对村庄甚至是整个彭阳县的选举工作都会带来更大的不利影响,所以杨珍也决定“推出支书竞选”,而乡里综合考虑村党支部选举进程和杨珍的个人建议,决定由杨珍推荐一个候选人顶替他退出后的“缺位”,杨珍推荐了现在已经是支书的李永钰。谈及推荐的原因,杨珍说“李永钰年轻、文化程度高,是高中毕业,一直在村里(生产生活),也有当过队长(小组长)的工作经历,群众中口碑也不错”。至此,杨珍的村支书候选资格风波以杨珍的退选妥协结束。

    “村干部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同时意味着杨珍不仅无法成为村支书,他连村干部也“没有资格”,更别说村主任了。

    其实杨珍退选村主任也是“如出一辙”,只不过有了上次的“支书退选”,村主任退选没有那么多“纠结”。在公推直选的过程中,杨珍依然顺利的成为候选人,当时乡党委书记问了杨珍一句“你能选上吗?”杨珍说“百分之百能选上”。书记叹了口气说,那按照规定,就是选上也得给你免了。杨珍考虑了下,回应道“那我就退出吧”。但是候选人中票数最多的(各小组抽取村民投票选出候选人)依次是杨珍、杨永东、欧秉林,按照程序,村主任是二竞争一,原本是杨珍、杨永东间的竞争,随着杨珍的退出变成了杨永东、欧秉林之间的竞争,最终,杨永东以较大优势当选。

     

    四、总结与思考

    关于杨塬村第九届村“两委”换届选举中的杨珍退选风波基本情况就是如此。系统梳理一下,发现,杨珍的退选是多原因综合导致而成,也是多方直接、间接博弈互动的结果。

    (一)原因归纳:

    一方面,从内因来看。杨珍最终的退选与他个人也有很大的关系,首先是个客观的不利条件——个人年龄较大。不管有关文件中的具体规定条文是否是强制约束性的,也不管其身份证上的信息是否有误。杨珍本人的年龄“弱势”就会给别人“落下口实”的机会。当然,更重要的一个内因在于无论是杨珍本人,还是看好杨珍的城阳乡乡党委,对有关政策规定的理解不深从而缺乏据理力争,当然,在行为选择上,或许是从大局出发,并没有明显的据理力争。

    另一方面,从外因来看。一是存在一个“反映”的“首脑”即“内部人士”,“内部人士”作为争议的发起者,不去讨论其行为目的,但就其行为选择来看,就与通常描述的“麻木”“事不关己”的一般村民和党员不同,而“内部人士”充分利用有关规定中的“年龄资格”,“积极”放映,是促使杨珍退选和城阳乡党委妥协的首因。二是机制原因,即政策规定的不合理性。即前文制度分析时所讲的1)原则规定与具体规定的矛盾。(2)党内规章与法律法规的不一致。(3)约束性规定与自由性规定间的模糊关系。特别是最后一点,由于“年龄资格”的规定在性质上太模糊,非常不利与操作。三是客观环境,基层干部年轻化是大势所趋。不仅仅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换届选举中突出了“干部年轻化”,各地也都是如此,虽然学界对于“干部老龄化”的界定还在探讨中,有关的对策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际来看也都不成熟,但当前政界、社会都“认为”近几年干部老龄化的问题越来越严重,这也就无可避免的在“年龄”方面加上了硬杠杠。

    (二)影响浅析:

    到目前为止,杨塬村村“两委”这次换届选举退选风波还显得是“风平浪静”,当然,一些知情人士并不愿意多谈,更多的人也只是有耳闻,一般村民也不会太操心。但是事件既然发生了,那么或多或少就会产生一些影响。

    首先,对杨珍个人而言,无官一身轻。谈到干部卸任后的生活,调查员问道“带孩子轻松还是当干部轻松?”杨珍笑了笑说,“当然是带孩子轻松”。“卸任以后,感觉没有压力了。”问到对退选这件事有没有后悔,“有点后悔,但无能为力”,一是后悔一些跑下来的项目(黄豆种植)没有实施,而是一些项目没有得到好的执行,如玉米种植,本来是自愿种植施以补贴,现在在某些干部那里变相成了强制购买;二是即使后悔也无能为力,因为所谓的规定,自身的限制也是无能为力。对于目前个别干部的一些先私后公的行为,“自己现在也不是村委会的干部,的确没有办法,虽然在组织选举工作(在第九届村两委班子换届选举时,杨珍一直担任选举筹备工作组组长)的时候也跟乡里说了”。

    如果有机会,还会再竞选村干部吗?“应该是不会了,还是很累的。现在有些群众的工作的确很难做,确实要动脑子,不动脑子做不了。”“当然,将来如果有机会带头发展村庄,和村民一起搞搞建设,我都是愿意的,无所谓是不是村干部”。“从性格上说,我做啥事都要坚持‘公公道道’,不管做啥事都不可能完美,多多少少都有一些弊病,但是要让尽可能多的群众满意”。不难发现,虽然杨珍很大可能上不再会竞选村干部,但是他心中的这种“公共精神”和“公道为人”却会坚持下去。

    其次,对刚刚成立的新村“两委”班子而言,杨珍的退出,让整个班子年龄结构优化了很多,这也是让上级党委“很高兴”的一件事。然而,新当选的村支书和村主任都属于“新手”(村支书以前干过两年小组长,村主任一点“从政”经验都没有),经验的空缺和一定威信(毕竟在熟人社会,年龄就代表着资历、资历有着天然的威信)的缺乏,都会影响到整个村“两委”班子的运作。同时,对于村“两委”班子来说,杨珍也有个很大的担忧,他认为目前村“两委”中个别干部(还有主要干部)缺乏集体主义精神、公道也不够,这影响的不仅仅是整个工作团队的效率,更会影响到基层政权组织的形象,这对于村庄的治理而言是有害的。

    最后,对于村庄发展。目前,这次换届风波对村庄没有造成任何影响,但是村庄发展是件长远的事,也许未来的“两委”班子会越来越年轻,但是年龄与能力之间存在一个怎样的关系,从来都不确定。也许,村民们并不太关注谁当村干部,因为这个村庄没有什么存量资产,目前看来似乎也没有什么发展潜力,村民更多的是一种“安贫乐道”与“安于现状”。不过也说不准,这届年轻的班子里会有那种有冲劲、有想法、有理念的好领导,到不能说年纪大的老干部要为村庄的发展让路,但是发展的重任迟早是要落在年轻干部身上的。

    (三)规则的操作化:自由性与约束性

    “干部年龄一般是男性不超过55岁”,就是这一句话,改变了杨塬村的村“两委”换届选举走势。前文对这个规定的性质有了详细的探讨,综合判断,这是个自由性规定。首先,高效力法上无依据。在效力很高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对候选人年龄资格都没有做出任何规定,这也就从根本上祛除了年龄资格的“约束性”其次,通过同效力法律条文(以及同一个规定)对比中,判断“年龄资格”无约束性。再次,规定具体条文中,文字表现无约束性。从具体文字上看,“年龄一般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不仅没有任何一个字词可以表现出“约束性”“强制性”,而且还有一个“一般”来作为自由裁量的标志。再加上“在实际工作中要结合村情民意,不搞‘一刀切’。”这样的条文,更是让“年龄资格”成为了一种自由性规定——毕竟村民看好的候选人不会以年龄为根本判断。四是具体法律条文、规定内容之间的冲突。一些法律条文强调要引入年轻干部、优化干部结构,但一些条文中又允许“县乡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退休人员中推荐选拔”,退休人员,年龄一定是超过60周岁了,不仅不符合“年轻干部”的标准,就是“55周岁”也打不上擦边球。

    由于这个年龄资格的规定,在效力上与上位法冲突,在约束性上严重不足,留下了大量的“自由裁量”与“可操作”空间。换句话说,这个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或是所谓的“村情民意”“不执行”或是“忽略掉”。虽然在杨塬村这一案例中没有引发什么大的纠纷,但却足够让未来的有关工作“引以为鉴”了——未来的候选人资格,既要具体,更要符合逻辑,最重要的是要符合事实,毕竟,我们要选拔的事治理能人而不是年轻人,手段不能替代目的,本末不可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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