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提村—余亚鹏

    浅论凉山彝族习惯法及对凉山和谐社会的影响

                                

      摘要:凉山彝族习惯法是在凉山彝族社会中,人们经过长期生活约定而成又口头传承的一套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制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凉山彝族常依靠传统道德价值观和习惯法来调整自己的日常生活,与国家法很少有互动,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冲突与断裂。由于民间纠纷发生的普遍性、经常性,其正确解决不仅对凉山彝族地区的社会历史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而且对于凉山彝族地区法治建设的推进及凉山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在法律多元的格局下,法治社会的的实现离不开各种法治资源的整合与利用。彝族习惯法是中国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凉山的本土法治资源,对当今的凉山彝区仍有重大影响,对凉山的民族法治建设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实现中国梦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应当对其加以重视和利用,兴利除弊,以推进凉山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实现中国梦添加砖瓦。

      关键词:  凉山彝族习惯法“德古”

    一、前沿

    由于笔者出生和成长在大小凉山的彝族腹地,从小就受到了彝族传统文化的熏陶及长大之后受到现代的文化教育的教诲。因此一定程度上深谙其传统文化的独特魅力同时也思考着在现代社会背景下如何实现传统文化下的彝族习惯法的兴利除弊。再至后来,经过百村项目组的派遣及自己的努力走遍了成百上千个彝族村寨。一路的艰辛,一路的喜悦,一路的悲伤。喜悦的是看到凉山彝族区域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很健全和发达,法律、道德、传统文化结合结合得比较好。或许这样的情况在当今中国很少见。这里群众打官司比例低、离婚率低、邻里间和睦相处。除重大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之外,大多数利益和民间矛盾都通过凉山彝族习惯法体系解决在基层和民间了,这里有众多的民间协调委员会。如家支禁毒委员会、民间事物纠纷委员会。而担任和执行这些要务的是彝族“民间法官”——德古。

    “德古”是民间的调解人,也是习惯法的熟悉者和传播者。凉山彝族地区的德古并非像前代社会那样世袭,具有很强的上下社会流动性,也并非由特定的选举程序产生,而是在日常生活中通过人们的认可自然形成。他们不仅需要能演善辩,精通各类规范的内容,更需要刚直不阿、无私奉献、公平正义的性格特征和高贵品质。他们没有特权,但在成千上百的群众之中具有极高的威望,他们调解的范围小至家庭、邻里的口交之纷,大至跨越家支和家族的械斗和战争。我们调研的昭觉县为例,面积达200 0多平方公里,人口仅20余万,彝族人口占到99%。昭觉地处大凉山腹地,曾为凉山州的首府所在地,也是凉山州东部地区的交通要道。当地县法院和检察院他们为了方便群众立案,拓展案源,在全县各区设立了派出法庭接受立案。即使这样全院每年立案的民事案件仅200多件,相对于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动辙上万件是无法相提并论的。当地有90%的纠纷仍是通过民间德古处理,当地居民没有上法院的习惯,对国家法律更是缺少了解。按当地法院一位法官的话说,如果没有德古存在,那么该法院每年至少应有一千多件案子。案子少,就意味着诉讼费少,该法院每年的诉讼费用仅数万元,所有经费全部来自财政拨款。当时我的一个朋友在法院上班,他也给我说法院的事很少,所以很轻松。

    在凉山彝族聚居地区,一直以来,彝族地区发生民间纠纷时,彝族群众往往都要请“德古”来调解。在调研中,经常看见法庭内冷冷清清,法庭外的集市却到处可见几十、甚至上百人参与和围观的民间纠纷处理场面,场面触目惊心。

    、概述少数民族习惯法

    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是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自然形成和智慧累积的成果,其中蕴含法观念、法行为、规范准则及实物形态等丰富内容;同时具有民族性、群体性、具体性、类比性等突出特征;值得注意的是,它在当今少数民族地区仍有深刻影响,与国家制定法文化有着一致和冲突之处,我们应在承认和尊重的基础上予以慎重对待和处理。习惯法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习惯法的存在和使用无碍于民众对国家法的认知,不会影响和危及国家法的实施。

    在少数民族地区,理想的法律制定与实施应当是在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政府与民间找到某种妥协和合作,以此保护社会规范体系的完整和效力。如果政府走得太远,会形成专制,不会得到少数民族群众的衷心拥护。如果仅由少数民族习惯法来调整,社会将缺少统一性和稳定性,同样不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发展。因此,双方应当克服各自的弊端,相互利用支持,以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和谐与进步。以国家法的强制性促进符合时代精神、文明、现代化的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形成来推进社会的进步,秩序的稳定;在一些国家法尚未涉及的领域,以习惯法为先导,辩其优劣和价值,把其纳入国家法范畴,或排除在外,或不予干预,以寻求社会的稳妥发展和良好秩序。

    凉山彝族习惯法是在凉山彝族社会中,人们经过长期生活约定而成又口头传承的一套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制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凉山彝族常常依靠传统道德价值观和习惯法来调整自己的日常生活,与国家法很少有互动,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冲突与断裂。由于民间纠纷发生的普遍性、经常性,其正确解决不仅对凉山彝族地区的社会历史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而且对于凉山彝族地区法治建设的推进及凉山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凉山彝族习惯法的特征

    彝族习惯法规范渊源于远古的氏族时代完备于奴隶制时期,迄今已有数千年的悠久历史彝族习惯法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它体系完备,内容详细周全,涉及彝族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习惯法成长于彝区血缘家族组织家支林立的社会环境中,它既以家支利益为上,又重视更为广泛的社会正义。

    彝族习惯法是凉山彝族社会特殊的历史与文化传统的法律体系凉山彝区由于地理条件及社会经济等多重因素的限制,与外界的文化交流相对较少,从而保留了较多的传统特性这里的彝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既延续着历史所沉淀的规则,也不断产生出新的规则以适应社会的需要,久而久之,逐渐形成了独一无二的凉山彝族习惯法体系它与其它相似社会形态下的习惯法体系有着一些相同的特征,但由于文化的差异,它自身的特征也是鲜明的

    (一) 以“家支”维护团结

         以父子连名谱系为标志的宗族组织家支”是凉山彝族社会的基本单位,凉山彝区在历史上并未形成统一的政权组织,家支之上并无约束,这样,每个具有独立姓氏的家支都犹如一个独立的王国,人们的政治生活与法律生活均围绕着家支来展开,彝族习惯法的产生运作执行与监督,都是无法离开家支而存在的,因此它明显地呈现出家支主义的特征首先,家支组织是大多数案件中的主体,彝人的个体人格总是处于家支整体人格的庇护之下,彝族社会中的绝大多数案件都并非仅当限于当事人的私人恩怨,案件在发生之后便迅速地扩散为家支整体的重大事务,家支组织通常会通过头人会议甚至家支全体大会迅速地商讨对策,根据具体的情况,或共同集资帮助肇事者赔款,或集结武装准备讨伐对方,以求为本家支成员讨还公道其次,维护家支利益促进家支团结共同抵御外侮,这是习惯法居于核心地位的基本原则习惯法赋予人们最根本的义务正是家支义务;而最严格惩戒的行为,便是侵害家支利益的行为,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跨家支的命案通常可以在双方的协商下通过赔命金的方式得以解决,而杀害家支内部成员的命案却由于凶手触犯了核心的道德价值破坏了社会秩序的伦理根基而几乎不能用钱来了结;凶手往往只能在家支的逼迫下自杀偿命而在家支内外,相同的行为也引起习惯法不同甚至相反的评价,比如,抢劫本家支成员的财物,必须归还原主并且宰牲上酒赔礼;而抢劫敌对家支的财物不仅不是犯罪,还会被人们视作英雄行为而得到肯定的评价彝族习惯法的形成和实施均是离不开家支的,习惯法的内容也明显体现出维护家支团结和利益的家支主义特征。

    然而,如果仅仅将它视为局限于个体家支的家支习惯法,也是不中肯的首先,尽管习惯法由于地域和家支的差异而略有细微的差别,但纵观整体,它在凉山彝区是明显具有普适性的,如果这些规则仅能调整独立家支内部的法律体系,而不是超越所有家支而存在的话,那么凉山彝区早已在无法无天的混战中崩溃了;正是由于各个独立的家支对这些神圣的古老规范一种社会契约式的共同遵守,才使凉山彝区在漫长的历史过程获得整体性的社会秩序与均衡其次,习惯法深层的精神内核对和平宽容这些高尚价值的追求,也使它超越了相对狭隘的家支主义,彝族社会中,德古是人们最崇拜和向往的社会角色,他们常常不仅是一个家支的头人,而更是通过自己的道德与能力,在多个家支非常广泛的范围内建立了威信的司法官;一个为本家支利益献身的英雄,可能像流星一样闪光;而真正为整个凉山地区的彝人千古传诵的德古阿莫(大德古),却无不是大仁大义的智者,这些人总是倡导着宽容与和平的精神,甚至将它们及于敌对的家支,从而倍受人们的景仰和尊崇他们的追求,也正是习惯法最高层面的精神价值所在,因此说,超越血缘群体的秩序与博爱,也是凉山彝族习惯法并行于家支主义的特征

    (二 )受宗教的影响深远

         正如英国法学家亨利·梅因指出的那样,无论东方与西方,一些早期法律总是表现出它们与宗教和道德规范的结合凉山彝族习惯法受宗教禁忌宗教观念的影响是深刻的,在彝人的世界中,宗教与世俗是人们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的两面,人们通过毕摩(祭师法师)与苏尼(巫师)的祭礼与巫术,生活在”、“”、“相通的灵魂与信仰世界之中,在浓厚的宗教氛围下,内生于彝族社会的习惯法规则必然广泛地包含着宗教的内容与观念首先,宗教禁忌是习惯法规则的重要源泉严禁踩踏和跨越火塘严禁触摸他人头上沟通人神的发髻天菩萨,严禁砍伐山坡上的独树……这些禁忌直接受到习惯法之强制力的保障;而一些看起来情节轻微的违反习惯法的行为,也因为触犯禁忌而改变了性质,受到习惯法的严惩;比如,不准偷窃晾晒在外面的圆根萝卜或窃放在室外的玉米,如偷则为黑案,并且只能由自己的家庭(指一户,而不是家支)承担责任;这些严厉的惩罚并非针对数额细微的盗窃行为,而是针对偷窃者轻慢神灵给被窃者带来不祥的举动其二,宗教的神明裁判方式是辅助习惯法形成判决的依据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审判和调解方式从总体上看,是注重事实与证据的世俗裁判方式,然而,在案件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时,经当事双方家支的同意,即可采取神明裁判的方式解决案件神裁仪式主要由毕摩进行,其方法根据案件的性质严重度而有不同,形式多种多样,在神明的监督下,理亏者自然会在仪式中受伤,而理直者则因受到神灵的护佑而免受伤害神明裁判是人们解决疑难案件常用的方式,也是宗教渗透到习惯法领域的突出表现彝族毕摩(宗教职业者), 在处理非常争议的事情,双方争执不下,无法解决争议的事情就请毕摩采取“神判”的形式来解决双方的争议案件。方法有:①棒铧。在嫌疑者手上垫上7根或9根小木棒(一般为单数),再垫上白纸或白布,将烧红的铁铧置于手上,走9步,烫伤者即为作案者。②嚼米。由毕摩挑一些生米,让嫌疑的双方在相同的时间内放入口中咀嚼,毕摩念咒语后令其吐出,米上带血者即为作案者。③抓蛋。将一个鸡蛋放入沸腾的水锅或油锅中,让嫌疑者用手去抓。如鸡蛋沉于锅底,抓者烫伤了手,就表示输了;如鸡蛋未沉于锅底,抓者没有烫伤手,就表示赢了。还有端烧红的石头等神判方式。这些神判方式主要用于头人难于判定的重大偷窃事件和其他疑难案件。实施神判时,诉讼双方要拿出同样的东西打赌,听候毕摩念咒作法,“神意”表达后,败诉方要拿出事先打赌的东西给胜诉方和毕摩其三,宗教观念是习惯法的裁决得以忠实执行的效力保障在凉山彝区,习惯法的判决或者通过调解所形成的合意通常为人们严格遵守和执行,极少有违背或翻案的情况发生;除了社会结构和伦理道德等等因素的决定和制约外,宗教观念的影响也是习惯法得以高效的重要原因;在重大复杂或矛盾尖锐争议较大的案件结束时,人们通常会具有宗教意味的结案仪式,如打鸡钻牛皮等等,以期通过内心信仰的约束,确保判决或调解结果的有效性,避免翻案或再起纷争这些仪式的举行对人们的影响是巨大的,当事方出于对神灵的敬畏和对诅咒效果的畏惧,都会不折不扣的执行习惯法的裁决,任何外力的强制都是无法达到这种效果的。其四,保留了原始社会的习惯解决方法如转房制、继承制方面尚保留有较多的传统习惯法残余,转房指夫死后,寡妻须转嫁夫家其他男子。先尽同胞兄弟,如没有同胞兄弟,按血统近远顺推。侄媳可以转嫁给叔父,后母可以转嫁给儿子,儿媳可以转嫁给公公。转房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家支财产外流。这种转房现象,在目前凉山农村不为少见。如果女方不同意转房,要被索要身价钱。继承方面,儿子比女儿有优先权。为了维护家支财产,使之不外流,女子的继承权受到限制,在目前凉山彝族农村中还普遍存在。

     三)体系完备、内容周全

    凉山彝族习惯法不同于欧洲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典,不同于普通法系的判例法,也不是欧洲中世纪日耳曼式的习惯法汇编,它有一套特殊的概念和分类体系古老的彝民族虽然早已有自己的文字符号系统,但凉山彝族习惯法却呈现出一些无文字社会的特征,它不是依靠彝文来记录和传承,而是在格言谚语道德箴言中为人们所口耳相传而其中,对习惯法的创制和传承最为关键的社会角色,便是凉山彝族社会中兼有司法官和法律人等多重身份于一体的德古,他们利用高度的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使彝族习惯法并非停留于一些散乱无章的经验堆积,而是已经实现了初步的概念化抽象化和体系化,这在少数民族的习惯法中,是并不多见的彝族习惯法固有的分类方式大致将规则分为木普瓦洛(大致相当于民事实体法)、“牧俄史俄勒(大致相当于刑事实体法)和勿兹节威(大致相当于程序法)三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囊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以及礼仪等方面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包括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违反禁忌等各种犯罪行为的惩罚;第三部分则涉及德古处理案件的程序其中每一部分还可细分,比如,牧俄史俄勒就包括着命案”、“伤害四肢”、“伤害五官等类别,这些表面上看来抽象性不足的分类方式,却因符合凉山彝族文化内在的逻辑而充分恰当的发挥著作用,并为德古们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大致统一的适用着彝族习惯法不仅体系完备,在内容上也极其细致周全,它广泛地调整着凉山彝族地区的政治及社会结构宗教禁忌生产生活战争议和等各方各面的社会关系,使这一地区的法律生活呈现出井然有序的状态习惯法是彝人们在长期的经验生活中逐渐积累变迁而成型的,它包含着丰富的理性智慧,全面地调整着各种各样的法律事件和行为

    (三)群众性

            凉山彝族习惯法是一种在彝族人们的现实生活为了约束彝族人们群众的行为习惯而逐步形成并得到彝族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它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它形成于人民群众,来之于人民群众,服务人民群众的一种法律,来之于群众又回归到群众中去,在彝族地区基本上人人都懂一定的习惯法,为什么呢?其实彝族习惯法跟彝族传统文化,传统的礼仪、礼节是有很大的关系,它一定程度上从传统文化中分离出来一种特殊的文化,所以人人懂,它的很多专用术语都使从“尔比尔节”中分离出来的,以此人人皆知,代代相传,人人都维护它,以它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在凉山彝族对自己的习惯法非常理解,可以说是人人懂法、人人守法 、人人用法,法律意识非常强,因为违背了习惯法就相当于触犯了自己传统文化与礼仪礼节,如果触犯就会遭到彝族人们的大力谴责,所以广大彝族人民都积极维护它。

     

    三、彝族习惯法对凉山和谐发展的影响

       彝族习惯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家支之间以及家支与家支之间各类纠纷和事务的不成文法。它对彝族现实社会生活的影响几乎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说明彝族习惯法的存在及有效运行是客观事实不容我们回避也不能回避其对于民族法治建设及社会和谐有着重要的影响

    ()彝族习惯法对凉山发展的积极影响

         其积极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凉山彝族习惯法维持着凉山社会的微观秩序是构建和谐凉山的重要力量。任何社会都有纠纷。和谐社会并不是所有纠纷都被解决了,而是一个纠纷解决机制健全发达有效的社会。彝族习惯法是彝族民众生活秩序的基础,是凉山的本土文化资源也是彝民纠纷解决的主要依据。它对社会成员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作出详细规定,进行着有效的调整并作为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发挥着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作用,从而,维持着彝区社会的微观秩序彝族习惯法是推进凉山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忽视的规范体系,它在维持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凉山彝族习惯法弥补着国家法律的不足,是建设法治凉山的重要法治资源。由于国家法较少考虑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因此,自身存在先天的不足不能完全适应凉山彝区的需求。同时,它作为一种陌生的知识体系,在强行推进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文化根基,因而无法被彝族民众所理解、认同,当然也就无法得到很好的实施。而彝族习惯法作为调节彝族社会公共行为的法律规范,从历史至今都存在于凉山彝区。在今天,广大的彝族农村基层的社会秩序也是主要是依赖于习惯法,在自然村一级的社会单位中习惯法充当了微观秩序实现主要依赖。在当今中国城乡分治的二元社会格局下,凉山彝族习惯法弥补了国家法难以满足凉山彝区需要的局限性,共同发挥着调整凉山社会秩序的功能,是建设法治凉山所必须加以重视和利用的宝贵的法治资源。

    第三,凉山彝族习惯法调整着民族关系,是影响凉山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凉山是以彝族为主体、多民族杂居的地方,境内有彝、汉、藏等民族,其中彝族占总人口的43%。凉山民族关系错综复杂,除受国家大政方针及民族宗教政策的变化所左右外,还受彝族习惯法的调整和影响,而这两者又是有联系的,正确的民族政策必然尊重少数民族的习惯法,而错误的民族政策必然无视少数民族的习贯法。在历史上,彝汉关系长期紧张和对抗,正是由于历代统治者对彝族实行民族压迫政策,不尊重彝族习惯法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实践证明只有尊重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奉行民族平等、团结的政策,才能处理好民族关系。1935522,彝族果基家支首领小叶丹与中国工农红军先遣部队司令刘伯承在冕宁县彝海湖畔,按照彝族习惯法举行的彝海结盟就是刘伯承尊重彝族习惯法,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的典范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由于国家法与彝族习惯法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冲突与断裂,导致凉山民族关系出现了新的不和谐状况。如果处理不当,易引发民族矛盾,引起社会动荡,这对凉山的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正确认识和对待彝族习惯法,是处理好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的重要法宝。

    第四,凉山彝族习惯法传承着彝族法律文化,是构建人文凉山的重要文化资源。彝族法律文化由彝族习惯法的观念、规范、行为及实物形态等构成,是中国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彝族人民智慧的结晶。彝族习惯法作为彝族法律文化的主要载体,其世代相传的过程也就是彝族法律文化保存、继承、传递的过程。其主要是通过口传身教而得以传承。在“克智”活动中、在祭祀仪式上、在头人调解纠纷时、在家支教育中,彝族的德古、毕摩及长辈都承担着传授习惯法的任务和职责。正是在这种潜移默化中,彝族习惯法内化为人们的内心信念,成为他们自觉的行为,并得到弘扬光大。在打造凉山民族文化旅游品牌的今天,彝族习惯法成为了构建人文凉山的重要文化资源,其包含的浓郁民族风情深深吸引着海内外的游客,成为了凉山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第五,制度+人性化、情与理相结合的管理在凉山彝族民间的管理办法是一种比较独特而且人本主义化的管理,主要是从彝族传统伦理道德上控制、约束、规范彝族人民的行为规范和行为习惯。彝族是一个很爱“面子”的一个民族,就算输了也不能输掉骨气,主要在道理和荣誉上赢对方,得到声誉比得到金钱更重要。在现实生活中相互留有余地,把事情解决了反过来加深群众之间的感情,做到合情合理,大家都愿意接受这种管理方法,如果你是要硬来,彝族人民是不会屈服的,爷爷的仇由孙子报的有。所以许许多多的民间案件都是通过彝族习惯法来解决,就算走了一圈公、检、法最后还是落到习惯法来解决一次。在凉山彝族人民的心理名节远远大于利益,把道理和友谊有效结合起来,是管理凉山彝族地区最有效方法之一。

    ()彝族习惯法对凉山发展的消极影响

    当然,在肯定彝族习惯法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认识到彝族习惯法中存在着不利于社会和谐的因素,其消极的一面也是不容忽视的。一,据调查,在凉山彝区,一些彝族群众仍然依靠家支,依照传统习惯法私理案件,笔者所在家乡2011村委会选举,可以说激烈和复杂程度不亚于国外的总统选举。参加选举的候选人在半年前就已经开始准备选举的前期工作(有意识的进行动员和宣传自己),其次在以自己的家支为核心基础上创建好自己的选举团队。然后临近选举每个候选人都会带着自己的团队挨家挨户进行游说,对自己没有把握的选票进行变相的收买(到选民家会发100到1500不等的所谓慰问金)。到真正选举的那一天,每个候选人派车把最有把握的选民从家用车接走,到选举的时候候选人家支里的人对摇摆的选民进行跟踪,监视,威胁选民,甚至家族势力弱的有些被抢票的现象发生。最后选举结果出来,由于选举程序的不规范,导致了上百人的家族家支间的斗殴,镇长当场被打,还好后面被警察及时制止。最后笔者通过打听,所有的候选人最低的也花费了5万多元,当选的村委会主任据说花了20多万。在我印象之中亲密无间的村民关系,也因为选举被分割了好几派,他们大多护称为“汉奸叛变”,这样的案例就有彝族习惯法和德古制度消极作用的鞭长莫及的缺陷。二有些重大事情解决过程中耗费大量的钱财彝族习惯法在解决过程中因为双方亲朋好友都聚集在一起支持和帮助自己的家族,所以双方都宰牛宰羊好烟好酒招待亲朋好友,有些复杂的案件会调节几天几夜,而且每顿都好好招待,而且彝族人民本来就好客,就算自己家里没有都借钱来接待中间的调节人员和自己的亲朋好友,调节的时间越长耗费越多,再加上调节费,这样一场案件调节好要花掉人民币几百、几千甚至上万元在彝族人民之间特别讲家族和亲朋好友之间的感情和友谊,加上彝族人的性格、风俗习惯、传统文化等影响,所以聚集的人数多、耗资也就增加了。所以在解决过程中耗资大量的钱财。

    此外,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在适用上存在着冲突。一般说来,国家法的适用只到县一级,县以下的彝族聚居地区基本以彝族习惯法解决所有纠纷。即使人们将纠纷送交法院,在经过法院审判之后,还要根据彝族习惯法重新处理,即存在所谓的二重审判的问题。以上彝族习惯法的种种与当前国家法律的精神及内容是相冲突的,其结果是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带来了规则的冲突,社会的无序,人们行为的无常,已成为影响凉山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

    四、凉山彝族习惯法之中司法调解人“德古”

    凉山彝族司法调解人“德古”至今仍活跃在大小凉山,并成为彝族人法律生活中的重要角色,他们用唇舌与记忆宣讲传递着古老的习惯法规范与判例,维系着彝区的安宁,展示了彝族乡土社会中法律与秩序的本土意味与和谐。在当今着力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强调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手段成为对民众有吸引力的解决方法,德古作为彝族社会的法律人、民间的司法官,其作用必然是不可忽视的,是可重借的资源。

    (一)“德古”的调解作用

         德古号召力不能不令人感慨,这种积极的作用是否应当利用,确实有待研究。当然,我们在强调德古在彝族地区的作用并不是提倡用习惯法及德古的调解取代国家法制,但作为替代物的其他社会规范越多,对强制性规范的依赖就越少。任何一种制度、一种权威的存在都需要社会整体的支撑,可有效利用民间资源快速化解纠纷。应该说在彝区德古参与调解纠纷,实际上是将司法视野投向法庭之外,实现诉讼外的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是一种覆盖全社会的平复矛盾的有效机制,是社会成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调节的有效机制。现代法治社会追求的社会秩序是自愿秩序而非强制秩序,该机制赋予当事人解决纠纷以选择性,即在纠纷解决方面给予广泛的程序选择权,来保护当事人对程序或实体权益的处分,这体现了对公民权利多途径、多层次的保障和对公民基本自由的尊重,从这一点来看,德古在彝区的调解功能应值得肯定。

    (二)德古”的现代转型

         新型“德古”调解是近年来在新形势下凉山地区走出的一条适合民族地区的人民调解新模式。即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德古”聘任为人民调解员,将传统“德古”调解变有偿为无偿、变随意为规范、变依风俗为依法理、变口头协议为书面调解文书,确保“德古”调解在彝区矛盾纠纷的合法性,而形成的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人民调解模式,新型“德古”调解是对传统“德古”调解的转变与超越,是传统型权威和合法型权威的混合体,这样走出适合民族地区的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模式,也是深刻领会国家和党的方针政策精神及灵活运用其精神实质的表现。凉山“德古”现代转型的它的主要做法:

    一“德古”调解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原则。1.要在乡党委政府及调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有效化解社会矛盾。2.坚持依法调解原则。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同时结合彝族习惯法及判例因势利导开展调解。3.坚持自愿平等原则。在合法、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引导当事人把人民调解作为解决利益诉求的首要选择。4.坚持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5.坚持及时便民原则。调解工作要方便群众、节约成本、提高效率。6. 坚持以化解纠纷为任务,正确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引导彝族依法讲家支,依法开展家支活动。

    二 一个指导协会———管理更民主。成立牟赫略赫协会,指导民间纠纷调解。选聘为人民调解员的“德古”既不是村组干部,是公务人员,从事矛盾纠纷调解不领取工资和报酬,由什么机构管理更妥当为进一步团结人民调解员,努力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研究、探索新时期调处民间纠纷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成立了“牟赫略赫”协会,也就是民族民间纠纷调解协会,负责管理并指导“德古”民间纠纷调解工作。通过社团的柔性管理,弱化了矛盾纠纷的对抗性,提高了矛盾纠纷调解的亲和力,实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群众自治,促进了人民调解的规范化、专业化、人性化。

    三 六个选聘环节———程序更规范。做强凉山的“德古”调解品牌,大力开展聘任民间调解员工作,以选聘为主要途径,建立一支稳定专业的民间调解队伍。按照民主推荐、角色认定、资质再造、组织定位、依法调解、定期考核的程序,聘任一定数量的“德古”到乡调委会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同时,通过 年一聘的原则,做到优留劣汰,适时补充新鲜血液,充实调解队伍。一 是民主推荐。经群众民主推荐,选拔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望、公道正派并自愿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德古”。二 是角色认定。通过角色转换教育,破除“德古”的旧有陋习、阶级痕迹和“家支”观念,坚定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明确人民调解的责任和义务,实现由“民间德古”到“人民调解员”的角色转换。三 是资质再造。对推荐选聘的“德古”就法律法规知识、调解技能进行任前岗位培训,通过考试考核确定聘任资格四是组织定位。对考试考核通过的“德古”,以乡镇调解委员会名义聘任,发放聘任书和人民调解员证,同时配发人民调解工作包和人民调解法律知识实用读本。一般每两年聘任一次,聘任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程序续聘。五 是依法调解。聘任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严格做到亮证依法调解,调解成功后规范制作调解文书,双方当事人签字按捺并加盖乡镇调解委员会公章。六 是定期考核。每季度对调解成功案件实行定期考核,按时兑现调解案件补贴。对成绩突出的调解员由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四、 结论

        综上所述,由于凉山彝族地区受地理环境、政治、历史、经济、文化的因素的影响,凉山彝族习惯法在彝族地方的运用远远大于了国家法律的运用,因为彝族习惯法是一门综合性强而且内容涉及面广、知识丰富与彝族的传统文化、伦理道德、教书育人等紧密相连的。彝族群众人人尊重它、使用它、维护它,所以,彝族习惯法在凉山彝族地区具有重要意义是不可缺少的一部法律。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彝族习惯法时时处于变化之中,有许多内容因与现实不相适应,满足不了社会新的需求,而被彝族社会自身抛弃。但在这样一个千变万化的过程中,特别是当今着力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强调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手段成为对人民群众有吸引力的解决方法,吸收传统民间调解的合理因素,使其具有与审判同样的可信赖性,从而确保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公正性和合法性,对于培养高素质的调解员便成为当务之急需。而要实现这一点,德古作为彝族社会的调解人、民间的司法官,其作用必然是不可忽视的,他对法律的选择,对习惯法精神的演化,均直接决定着彝族社会规范体系的变迁与重构,是可以重借的资源。因为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从来就不应当是法治建设和法律现代化的简单对立物,相反,它们可能在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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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余振,达哇才仁主编.中国的民族关系和民族发展[M].民族出版社,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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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高其才著.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M].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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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庄孔韶主编.人类学通论[M]. 山西教育出版社, 2002 

        [11] 王学辉著.从禁忌习惯到法起源运动[M]. 法律出版社,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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